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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启所史静主任接受安徽经视《第一时间》栏目采访

2020/6/14 浏览次数:11

楼梯垮塌两人受伤,谁来担责?

近日,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史静律师接受安徽经视《第一时间》记者的采访。节目已于2020613日在安徽经视《第一时间》栏目播出。

事情经过

5月27日,都先生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承包该公司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联东U谷的一套工业用房内部的建筑物拆除工作。531日下午,都先生带领工人正在拆除楼梯时,楼梯突然垮塌,两名正在楼梯干活的工人都师傅和沈师傅当场摔了下来。经医院的检查报告显示,沈师傅全身多处骨折,有大概率瘫痪危险,都师傅左腿大腿骨折。沈师傅认为楼梯会塌的原因为楼梯是直接放在地坪上的,楼梯支座跟挑台接口处没有钢筋连接,并且两者之间还有隔板隔离。

都先生认为这次事故并不是因为自身违规施工造成,而是楼梯倒塌导致事故发生。两位师傅认为,业主方事先没有就此情况进行说明,因此他们的受伤应由业主方负责。而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公司和都先生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是由都先生自己负责,且公司也是刚从开发商手里拿到的新房,对于楼梯支座和挑台之间有没有钢筋连接也不知情,并且没有钢筋连接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应该找开发商解决,自己没有责任。

开发商表示该园区内的建筑是工业用房,楼梯采取的是可拆卸设计,即楼梯支座是滑动的,隔板也是设计中的一部分。另外,物业工作人员介绍,一般情况下楼梯是不允许业主私自拆除的,并且事发楼梯还属于消防楼梯,可以改造但不能拆除。建筑公司来咨询时,提供的各种装修方案都没有经过物业同意,之后是他们私自进行了拆除,属于违规装修。各方就此事故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都先生向安徽经视《第一时间》栏目求助。

律师点评

史静律师在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专业的分析:首先,因为与业主签订合同的都某属于没有从事装修相关资质的个人,从法律上讲,双方之间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其次,伤者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属于一种典型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雇佣方或者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尽管双方在合同中就安全责任进行了约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雇佣方的民事责任。最后,伤者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本身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或者有一定的过失,那么可以适当减轻雇佣方的赔偿责任。

史静律师现为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合肥市第三届十佳律师、安徽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示范岗”律师、合肥市第二届优秀公益律师、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并且受聘担任合肥市市政府法律顾问。史静律师在执业期间参与代理了大量各类案件,均获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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