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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用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代价

2020/4/17 浏览次数:11
  案情介绍:
  2011年3月2日甲看到招聘广告后,到乙用人单位应聘,乙面试后,就安排甲到车间工作,从事车床维修。第一个月2200元工资,自第二个月起3100元工资。甲上班后乙一直没有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6月15日份因为乙裁员,将职工甲减裁掉。甲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乙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二被工资72600元(2200+3100*11月)*2;未签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100元*3.5个月*2=21700元。解除合同补偿金3100*1.5个月=4650元。仲裁委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用人单位乙向甲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4100元(11月*3100元/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646.7元(2个月14天每月3100元标准计算);解除合同补偿金4650元。乙收到裁决书后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与裁决书相同的判决;乙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最后,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时间是一个月内;第82条规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资,也就是说支付2倍工资的期限是11个月,由于职工上班时已经领取了一份工资,故裁决再支付一份。
  第14条规定,满一年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甲3月2日上班,因为未订书面合同,到2012年3月2日起已经满一年,故自3月2日起就视为甲乙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乙没有签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仲裁委和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从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吸取教训,在用工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用工,在一个月内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造成很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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