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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正式审议通过

创建时间:2026/8/20 更新时间:2026/8/20 浏览次数:77

2017年 11月17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意义

《条例》将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司法鉴定管理的政策要求,以及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创新做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健全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管理能力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进一步推进安徽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

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七章五十三条

实施时间

2018年2月1日 正式施行

六大特色

《条例》在坚持贯彻国家有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把规范和改革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与我省实际相结合,体现出了较强的安徽特色。

1明确司法鉴定内涵和和管理体制

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方面的职责,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活动。

2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

严格审核登记程序,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具备与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

3规范司法鉴定程序

明确办案机关应当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从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编制并公告的名册中随机选择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明确司法鉴定人独立鉴定,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明确重新鉴定的程序和条件。

4健全监督管理措施

明确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未列入名册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引入第三方对司法鉴定质量和诚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5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良性互动

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和公、检、法机关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执业权利和人身安全,设置司法鉴定人席位。

6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则,细化处罚情形,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省和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作出明确划分,增加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严肃查处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新闻发布会上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沙奇志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进行了简要说明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条例》的学习宣传

1、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计划在12月份集中利用一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条例》专项宣传活动。

2、围绕“12.4”全国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开展集中宣传,把宣传《条例》纳入全国法制宣传月活动之中。

3、依托新闻媒体主阵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网络媒体,深度解读《条例》的重点与亮点,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邀请有关专家、抽调专门人员编印宣传材料,解读《条例》内容,不断扩大《条例》的知晓度和覆盖面。

5、将《条例》作为新颁布的立法项目,列入2018年全省年度普法目录,对《条例》实施重点宣传。

《条例》的贯彻落实

1、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的名册管理。公检法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委托司法鉴定,必须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并且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里随机选择。

2、营造司法鉴定工作良好外部发展环境。按照条例规定,与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等相关办案机关,建立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尤其在信息化方面,多做工作。

3、加强内部管理。一是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管理,严格准入。二是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三是与人民法院配合,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4、严格司法鉴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于故意做虚假鉴定、违反程序、违反客观公正独立原则,作出的违反事实的鉴定意见,依据条例的规定作出严肃的处理。

记者提问您好,沙厅长,我是《法制日报》记者。司法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被人们称为“证据之王”,对很多案件的裁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对于这样至关重要的证据,请问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如何保障其不被人为“污染”,不被干预?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沙奇志:司法鉴定意见确实被老百姓称为“证据之王”,其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科学,既是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前提。对此,我们在条例当中,对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科学都设计了相应的条款。

主要从制度层面、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三个方面来保障司法鉴定意见不被人为“污染”,不被干预

制度设计的保障是保证司法鉴定意见公正的前提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就是说司法鉴定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我们通过这些制度的顶层设计来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从鉴定过程上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

第三十七条规定:“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就是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过程中,有一些瑕疵,在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客观性的前提下,可以做补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多人参加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就是说有意见,应当注明。这就相当于我们行政法上所讲的职务命令的问题。有问题,注明了,需要追究责任的时候,如果你的意见是对的,就不追究你的责任了。这是过程上的监督。

结果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另行指定其他司法鉴定人。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这个就是要提高重新鉴定的鉴定人水平。这是结果监督的一个方面。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在司法鉴定的登记、延续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这就相当于给我们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加了一个紧箍咒。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授意作虚假鉴定的”,就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让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做虚假鉴定等等。有这样的行为,也要受到相应处分。

所以从一个司法鉴定意见出具的开始、过程和结果三个阶段来看,我们在设计制度的时候,都是充分考虑的,都是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公正。



2017年11月17日

来源:弘启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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