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访谈
拿专利5天向宇树科技索赔8000万,最高法怒批露某美公司,专利恶意维权竟触刑?徐明锋律师详解敲诈勒索认定与实操维权攻略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电子狗”专利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全部上诉请求,并罕见公开谴责其诉讼行为: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有违诚信原则。该案成为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标志性判例,也引发业界核心追问:此类“碰瓷式维权”,是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为知识产权与刑事交叉领域律师,结合本案事实、《专利法》《刑法》及司法实践,从专业角度厘清边界。
一、本案事实:典型的“恶意诉讼”已被司法定性
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已被最高法完整固定为滥用专利权、恶意诉讼:
1. 权利来源异常: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与智能机器人无关,受让专利后5天即起诉,无实际实施专利意图;
2. 诉讼策略算计:索赔500元+法院审计为准,表面低额规避诉讼费,实则暗指7000万—8000万高额赔偿,以虚高金额向被告施压;
3. 反复无常:二审询问后将8000万索赔骤降回500元,主观恶意显著;
4. 侵权不成立:被诉产品缺少涉案专利三项必要技术特征,一、二审均认定不侵权。
最高法明确援引《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露某美公司已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民事违法性毋庸置疑。
二、刑事边界: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严守四要件
很多人直观认为“恶意维权=敲诈勒索”,但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底线。结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司法解释,专利维权型敲诈勒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核心区别)
正当维权:以制止侵权、获得合法赔偿为目的,尊重权利边界与司法裁判;
敲诈勒索:明知无有效权利、明知不侵权,以专利诉讼为“要挟工具”,意图非法索取财物,典型表现为:
拒绝庭审裁判,只接受私下“和解费”“封口费”;
以举报、媒体曝光、干扰上市/融资为筹码强索钱财。
本案中,露某美公司恶意诉讼意图明确,但要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尚需证明其以撤诉为条件索要财物等直接索财行为。
(二)客观要件:实施要挟、胁迫行为
不限于暴力,包括软胁迫:
选在企业融资、IPO、招投标关键节点起诉;
反复变更巨额索赔、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
向合作伙伴发警告函、散布不实侵权言论,破坏商业信誉。
(三)因果要件:被害人因恐惧被迫交付财物
企业因担心诉讼拖累、商誉受损、上市受阻,非自愿支付款项,与胁迫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权利基础:权利瑕疵或恶意取得
如本案:受让专利即诉讼、无实施意图、技术方案与产品明显不匹配,足以推翻“正当维权”外观。
三、本案定性:民事恶意确定,刑事入罪尚需补足事实
从公开判决看:
100%构成恶意诉讼:被告可另行提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主张律师费、商誉损失、经营扰动损失等赔偿;
暂未满足敲诈勒索罪全部要件:判决未显示露某美公司诉外威胁、强索和解款、实际取得财物等关键事实。
简言之:民事上是“恶意诉讼”,刑事上需“越线索财”才构成敲诈勒索。
四、法律建议:企业应对与司法导向
1. 被维权方:遇“500元象征性索赔+审计施压”“关键节点突袭起诉”,坚决应诉、固定恶意证据,待生效判决后反诉索赔;
2. 权利方:专利行使有边界,滥用诉权=败诉+退费+赔偿+商誉贬损,最高法已亮明“零容忍”态度;
3. 立法完善:恶意诉讼多发于融资上市关键期,危害极大,需细化恶意诉讼认定标准、惩罚性赔偿、刑事追责衔接规则。
五、律师结语
该案不仅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划定了民事红线,更让行业聚焦核心问题:专利恶意维权是否会触碰敲诈勒索刑事红线?一旦涉刑该如何应对?
最高法在756号判决中已明确认定露某美公司构成专利权滥用,这一核心事实为被告方后续追责提供了关键证据支撑。针对此类恶意专利维权行为,徐明锋律师结合司法实践指出,被告方完全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民事赔偿,刑事律师咨询是企业第一步的关键操作,专业律师可协助梳理维权证据、规划追责路径,具体可主张的权益包括:
1.赔偿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为应对诉讼产生的合理维权开支;
2.赔偿因恶意诉讼导致的商业信誉损失、经营扰动,以及融资、IPO延误等直接经济损失;
3.要求对方登报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若原告在诉讼外通过公开渠道散布不实侵权言论,被告方还可另行提起名誉权纠纷,进一步追究其民事责任。
刑事核心边界:专利恶意维权构成敲诈勒索,需严格符合四要件
最高法756号判决中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恶意诉讼,但民事违法并不等同于刑事犯罪。徐明锋律师强调,认定专利维权型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坚持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满足四大构成要件,这也是此类刑事案件量刑标准的核心考量依据,缺一不可:
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正当维权。行为人需明知自身无有效权利基础、被控方不构成侵权,仍以维权为幌子索要财物,即“以维权为名、行勒索之实”;
2.客观上:实施要挟、胁迫行为。常见手段包括在企业融资、IPO、招投标等关键节点起诉或申请财产保全,以高额索赔、反复诉讼、媒体曝光施压,或拒绝合法审理、要求私下支付“和解费”等;
3.结果上:被害人因恐惧被迫交付财物。企业因担心诉讼拖累经营、商誉受损、上市受阻等非自愿支付款项,且该行为与要挟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权利基础上:权利存在明显瑕疵或系恶意取得。如本案中露某美公司受让专利后5天即起诉、经营范围与涉案技术无关、索赔金额反复变动,均足以推翻“正当维权”的外观。
徐明锋律师表示,若行为人因上述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家属或行为人第一时间应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可立即启动律师会见程序,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这是涉刑后的关键操作,切勿拖延。
涉刑实操应对:专利维权型敲诈勒索案件的刑事辩护与取保缓刑要点
结合多年办理刑事二审、死刑复核、诈骗类刑事案件的丰富经验,徐明锋律师针对专利维权型敲诈勒索刑事案件,解读了家属和行为人最关心的取保候审、缓刑条件等核心问题,以及此类案件的刑事辩护关键:
1.取保候审申请:若行为人涉嫌该罪被刑拘,律师可从“无社会危险性”“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系初犯、偶犯”等角度,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重点核查权利基础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真实维权意图,而非单纯的要挟勒索;
2.缓刑争取条件:想要争取敲诈勒索罪的缓刑,需满足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基础条件,同时结合案件特点,举证证明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要挟行为情节轻微、未实际取得财物或已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专业律师可精准梳理此类量刑情节,提升缓刑成功率;
3.刑事辩护核心:此类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严格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勒索”,律师需全面梳理案卷、精准辨析证据,核查专利权利基础的有效性、行为人主观意图、要挟行为与财物交付的因果关系等,如徐明锋律师在办理诈骗二审案中,曾通过细致质证指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推动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该类证据辨析思路同样适用于专利维权型敲诈勒索案件。
同时有家属关心逮捕后请律师有用吗,徐明锋律师明确表示,逮捕后律师的介入依然至关重要,可通过阅卷发现案件疑点、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为后续庭审做辩护准备,最大程度维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施加旺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中,正是通过精准提出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核心意见,成功推动法院改判死缓,避免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利结果。
企业应对指南:遇专利恶意维权,坚决应诉+固定证据,找对专业律师
针对企业常遭遇的“象征性索赔+审计施压”“关键节点突然起诉”等专利恶意维权套路,徐明锋律师结合自身本地刑事律师的执业经验,为企业提供了实操应对建议:
1.坚决应诉,固定恶意证据:切勿因担心经营受影响而妥协,及时委托兼具知识产权与刑事专业能力的律师应诉,梳理对方权利瑕疵、恶意诉讼的证据,为后续追责提供支撑;
2.同步维权,主动提起反诉:在应诉的同时,可依据最高法756号判决的裁判思路,提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若存在不实言论,同步主张名誉权侵权;
3.找对专业律师,避免维权误区:此类交叉案件对律师专业度要求高,需选择兼具知识产权知识与刑事辩护经验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本地律师更熟悉当地司法实践,可高效推进案件办理。
关于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徐明锋律师表示,正规律师事务所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办案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工作量等因素,制定透明、合规的收费标准,全程无隐形消费,企业和家属可提前与律师沟通确认。
律师提醒:权利行使有边界,恶意维权终将承担法律后果
徐明锋律师强调,专利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知识产权是创新的护盾,绝非碰瓷牟利的工具,权利行使必有边界:
1.对权利人而言,正当维权受法律保护,但滥用诉权、恶意维权不仅会面临败诉、赔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一旦越过刑事红线,将涉嫌敲诈勒索罪等刑事犯罪,承担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2.对企业而言,遭遇专利恶意维权无需妥协,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律师应诉维权,司法机关对恶意诉讼的追责力度正持续加码,最高法密集发布典型案例、公开谴责失信行为,已传递出明确的司法导向;
3.司法对恶意维权的零容忍,体现在民事追责常态化、刑事追责底线清晰,无论是企业还是权利人,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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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徐明锋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现任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专业职称/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
社会兼职: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联系方式:13085058235 / 821766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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