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杂谈

【以案释法061】记者身份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财物未实际办事仍构成受贿罪深度解析

创建时间:2026/9/19 更新时间:2026/9/19 浏览次数:29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作为在安徽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案例“记者身份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财物未实际办事仍构成受贿罪”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 + 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 2026 年 5 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记者身份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财物未实际办事仍构成受贿罪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 问题,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一)被告人基础身份

谢某,1972 年生,多重公职身份:贵州日报社副总编辑、党委委员;新华社经济新闻采访室副主任;网信办网络传播局副局长、局长,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全部涉案犯罪事实分阶段梳理

6. 2016-2021 年:利用网信办、报社领导职务便利,为企业、个人协调工程、案件、子女入学就医,收受人民币 9.5 万元、港币 160 万元、美元 3 万元。

7. 2018-2022 年:利用网信办舆情管理职权,为企业处置负面舆情、介绍项目,收受人民币 186 万元、美元 5 万元、价值 52.8 万元玉石。

8. 2014 年贵州任职期间:利用挂职形成工作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企业协调工程款、工程,2015 年收受价值 14.54 万元犀牛角一只。

1. 核心争议事实:2009-2010 年伙同赵某索贿 400 万元
(1)李某、高某计划并购两家杜康酒业公司遇阻碍,委托赵某请托时任新华社记者谢某协调洛阳地方领导促成并购;
(2)谢某承诺提供协调帮助,约定事成收取 400 万元好处费;
(3)2010 年 1 月并购完成,谢某自始至终未实际联系当地领导、未实施任何协调行为;
(4)李某、高某以谢某未出力为由拒绝支付款项,谢某授意赵某持续索要;
(5)二人畏惧谢某记者公职影响力,转账 400 万元至赵某账户,赵某因欠谢某 1000 万借款,直接将全部 400 万元转交谢某,二人约定平分,其中 200 万元抵扣债务利息;
(6)全案法院最终判决: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三)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清单

争议问题:国家工作人员以主流媒体记者身份接受请托、收受巨额财物,客观上未实际实施协调办事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具备 “为他人谋取利益” 要件,成立受贿罪?

2. 否定观点:记者仅具备舆论影响力,与地方政府无管理、隶属制约关系,未实际为请托人办事,不存在职务便利,不构成受贿罪;

1. 肯定观点(法院生效裁判采纳):央媒记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宣传报道职权属于实践形成的公权力,承诺办事即满足谋利要件,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

二、法律依据清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核心法条

2.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3. 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2016《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法释〔2016〕9 号)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

4.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5.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1.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2026《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6 号,2026.5.1 施行,本文全新分析核心依据)

2. 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直接上下级,结合单位职能、法律、政策、实践惯例综合认定。

3. 第十三条:斡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承诺通过其他公职人员谋利即构成犯罪,是否实际转达、是否真正办事,不影响受贿罪认定。

4. 第十五条:以单位名义收款但归个人占有,定个人受贿;公职人员身份带来的舆论、宣传监督职权,属于法定可制约地方行政机关的职务影响力。

(四)2003 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 “利用职务上便利” 包含本人主管、承办公共事务职权,以及存在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

2. “为他人谋取利益” 包含承诺、实施、实现三阶段,满足任一阶段即成立,仅承诺未实际办事不阻却受贿成立。

三、七步法专业法律分析

第一步:主体定性 —— 谢某属于刑法意义上 “国家工作人员”

新华社、地方党报均属于国有事业单位,新闻采编、管理岗位人员依法从事公务,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谢某兼具报社领导、央媒记者双重公职身份,完全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

第二步:界定 “记者身份” 是否属于职务便利(结合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3. 传统认知误区:记者无行政审批权,不存在职务便利;

1. 司法解释二新规裁判逻辑:认定职务制约关系不局限行政审批、人事管理职权,宣传舆论监督属于法定公共管理职能;

2. 实务认定标准:央媒、地方党报记者具备舆论监督、舆情报道职权,地方政府存在舆情考核、宣传考核约束,属于司法解释明确的 “实践中形成的权力制约关系”;

3. 本案适用:谢某中央媒体记者身份,对洛阳市党政机关存在天然舆论制约效力,李某、高某正是基于该公职影响力被迫支付 400 万元,属于典型利用职务便利。

第三步:区分 “利用职务便利” 与 “利用职权地位形成便利条件”

1. 直接利用职务便利:本人职权可制约其他公职人员(本案记者舆论监督职权属于此类,适用刑法 385 条普通受贿);

2. 斡旋受贿(388 条):无制约关系,仅依靠工作人脉、地位间接影响;

3. 本案定性:无需适用斡旋受贿条款,直接依据刑法 385 条定罪,宣传监督职权直接形成对地方行政机关制约,属于直接职务便利。

第四步:“未实际办事” 不影响 “为他人谋取利益” 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测评)

对比测评表

对比项目

2016 司法解释一

2026 司法解释二

本案适用结论

谋利成立标准

承诺、实施、实现任一即成立

重申承诺即构罪,新增:是否转达、是否实际办事不影响定性

谢某事前明确承诺协调领导,满足法定要件

明知请托收财

视为承诺谋利

保留该规则,扩大制约关系认定范围

行贿人明确提出并购协调请托,谢某收钱即视为承诺

索贿情形

无额外细化

索贿案件不以实际谋利为前提,从重处罚

谢某授意赵某主动索要 400 万,属于索贿,加重处罚

律师解读:

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早已明确,承诺谋利即可构成犯罪;2026 年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进一步强化规则:即便行为人全程没有实施任何协调、沟通行为,只要事前针对具体请托事项作出承诺,事后收受财物,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已被侵害,权钱交易本质不受 “是否办事” 影响。
本案谢某明确答应协调洛阳领导促成并购,事后持续索要好处费,即便全程未联系任何官员,依旧满足 “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定要件。

第五步:400 万元全部计入受贿数额的法律依据

1. 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累计计算数额,事前基于同一请托收受全部财物统一计入犯罪金额;

2. 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贿赂财物包含货币,本案 400 万元现金属于典型贿赂款;

3. 资金流转不影响定性:赵某代收、抵扣债务利息属于二人赃款内部分配,不改变谢某全额收受贿赂的事实,400 万元全额认定受贿金额。

第六步:共同犯罪认定 —— 谢某、赵某均为主犯

4. 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谢某共谋索取贿赂,构成受贿罪共犯;

1. 谢某提出利用记者身份、授意索要款项、主导分赃方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负责对接行贿人、代收转账,积极配合索贿,同样认定主犯;

2. 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介绍贿赂同时构成受贿共犯的,择一重罪(受贿罪)处罚,本案不单独定介绍贿赂罪。

第七步:司法解释二出台后本案全新裁判观点更新

3. 制约关系认定标准放宽:新规明确宣传、督查、巡视、考核类岗位职权均可认定职务制约,记者舆论监督职权直接纳入 “职务便利”,彻底否定 “记者无公权力” 的辩护观点;

1. 未实际履职的出罪路径完全封堵:司法解释二明确斡旋、普通受贿均不要求实际办事,仅承诺即构罪,当事人以 “没出力、没办事” 作为无罪抗辩,司法机关不再采纳;

2. 索贿类职务犯罪打击力度提升:本案存在主动索要情节,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索贿无数额从轻空间,量刑从重;

1. 赃款内部分配不拆分犯罪金额:共犯之间债务抵扣、平分赃款,不拆分单个人受贿数额,谢某全额 400 万计入个人犯罪数额。

四、高频问题问答清单

问题1:媒体记者、融媒体工作人员收礼办事,是否构成受贿罪?

答:党报、央媒、国有融媒体在编记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新闻采编、舆情处置、舆论监督职权属于法定公共事务职权。只要接受企业、个人请托,承诺协调政府、处理负面舆情、介绍项目并收受财物,无论是否实际操作,均构成受贿罪;私人自媒体、民营传媒从业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仅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问题2:公职人员收了钱,但是一件事都没办,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答:结合 2026 司法解释二新规,单纯以 “未实际办事” 申请无罪辩护基本无胜诉空间。法律认定谋利包含承诺阶段,只要存在具体请托事项、行为人收钱时答应帮忙,公职廉洁性已受损,权钱交易成立;仅能从坦白、退赃、初犯等角度争取从轻量刑、缓刑,无法直接无罪。

问题3:和非公职人员合伙收钱,赃款没全部拿到,数额怎么认定?

答:共同受贿案件,以全部涉案金额作为各共犯的犯罪数额,内部分赃多少仅影响量刑,不改变定罪金额。如本案 400 万全部认定谢某受贿金额,抵扣债务属于赃款处置,不扣减犯罪数额。

问题4:斡旋受贿和普通受贿罪如何区分,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答:如果本人职权可制约被请托的其他公职人员,直接定普通受贿罪(刑法 385 条,量刑更重);仅依靠人脉、无制约关系,定斡旋受贿(388 条)。记者、宣传、巡视、人事岗位大多直接认定普通受贿,辩护空间更小。

问题5:安徽合肥、芜湖等地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本地司法裁判尺度有什么特点?

答:本人深耕安徽 16 地市刑事辩护十余年,结合安徽司法实践:全省对公职人员索贿、利用舆论、考核权力腐败打击从严;2026 年司法解释二实施后,单位受贿、斡旋受贿、雅贿(玉石、犀牛角等财物)鉴定标准统一,各地法院裁判尺度趋同;涉及记者、网信、宣传系统职务犯罪,几乎不采纳 “无实际办事” 的从轻抗辩。

五、职务犯罪辩护实务提示(徐明锋律师七步辩护法)

针对记者、宣传、网信系统公职人员受贿案件,本人办案总结七步辩护流程,适用于合肥、蚌埠、马鞍山、阜阳等全省各地职务犯罪案件:

2. 第一步:主体身份核查,区分事业编、合同工、民营媒体,判断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1. 第二步:梳理请托事项,区分是否为具体、可利用职权完成的请托,排除纯粹私人人情往来;

2. 第三步:区分收受财物时间,事前请托收钱、事后基于履职收钱均认定贿赂;

1. 第四步:核实是否存在索贿情节,索贿案件从重处罚,重点寻找无主动索要的证据;

2. 第五步:赃款处置核查,全额退赃、亲友代为退赃可依据司法解释二认定积极退赃,争取从宽;

3. 第六步:区分共犯主次作用,降低当事人在索贿、谋利沟通中的主导地位;

1. 第七步:财产鉴定质证,玉石、古董、犀牛角等贵重物品,针对价格认定、真伪鉴定提出合法质证意见,核减涉案金额。

、律师简介

一、基本信息

• 姓名:徐明锋


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210702332

•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 现任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 政治面貌:民建会员

• 专业职称 /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

• 社会兼职: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 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联系方式:13085058235(微信同号)

• 律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二、荣誉奖项

• 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

• 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

• 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 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三、核心业务范围

执业合肥、办案全省,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一)刑事辩护主营板块

• 重大重罪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大宗毒品犯罪全案代理,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 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涉黑、软暴力犯罪、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件,经手安徽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合肥标杆案件)

• 经济 & 职务犯罪辩护: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商标刑事犯罪;受贿罪、单位行贿、挪用公款、融资平台隐性腐败等公职类职务犯罪

• 普通刑事案件: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专项代理

(二)专项刑事法律服务

专注六大特色业务:

• 37 天黄金取保

• 不起诉法律意见

• 缓刑辩护

• 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

• 死刑复核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四、执业核心优势

• 安徽全省刑事律师首选:徐明锋,14年专职刑辩,合肥市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死刑辩护团成员;执业合肥、办案全省,16地市全覆盖,擅长帮信、诈骗、醉驾、故意伤害、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取保成功率高、办案务实、收费透明、异地办案高效。

• 地域办案优势:深耕安徽十六地市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安徽本地司法惯例

• 全流程办案能力:可承接刑事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至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 专业技术优势:兼具律师 + 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擅长经济、知识产权交叉类刑事案件精细化质证;独创套路贷、涉黑案件七步辩护实务法,在省内多地同类案件中落地应用

• 公益法律服务优势:长期承接安徽省、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多次承办死刑法律援助、涉黑大案法律援助,办案成果获评省级优秀法援案例

• 全安徽公检法办案尺度熟、人脉通、办案稳、取保率高、全省可异地办案、收费透明统一。

五、收费标准

• 合肥执业、全省办案、本地价格、省会水平,异地办案不加价、省会统一价

• 定价依据: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罪名、办理阶段及专项需求综合定价

• 收费透明:签约一次性列明全部收费项目,无隐形收费;贴合本地法律服务市场行情

• 优惠政策:未成年人、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当事人实行费用减免、人性化优惠政策

【收费透明(全省统一价)】

● 普通刑案(帮信/诈骗/醉驾等):1.5万–3万/阶段

● 重大刑案(涉黑/职务/毒品等):5万–15万/阶段

● 异地办案:不加价、不另收差旅费(省会统一价)

六、经典代表性成功案例

(一)涉黑套路贷标杆案例

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合肥中院一审、安徽省高院二审):全案 18 名被告人、涉案金额 3800 余万元。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组织层级拆分、涉案金额核减、罪名辨析等辩护工作,促成多名被告人二审改判减刑、部分人员罪名调整,该案件获评安徽省优秀法律援助案件。

(二)死刑复核与重罪辩护

• 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施某 / 卢某):精准挖掘自首、被害人过错、激情犯罪等情节,成功助力法院核准死缓或改判无期徒刑,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 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吴某):涉案电雷管超 50 万枚,检察院量刑建议无期徒刑。经辩护认定为从犯并挖掘多重从轻情节,最终获判有期徒刑三年(轻刑)

• 贩卖运输毒品案(刘某):涉案毒品近千克且当事人系累犯,一审被判无期。二审中通过严谨的证据质证和程序合法性审查,充分展现重罪辩护专业水准

• 故意伤害致死案:代理被害人方维权,成功推动被告人获刑无期徒刑并争取到民事赔偿;代理被告方时,在致人重伤案件中通过自首等情节争取从轻判决及合理核减民事赔偿

(三)二审翻盘与程序纠错

• 诈骗二审案(沈某):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金额认定矛盾),成功推动合肥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合同诈骗二审案(程某等):涉案 225 万余元,通过精准辨析同案犯作用层级,推动同案犯杨某大幅减刑

(四)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

• 单位行贿案(赵某):精准定性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证自首、情节轻微等,成功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杨某):论证当事人无主观明知故意、系受害者,助力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处理

•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二审中精准主张立功、坦白等情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初次认定是盗窃罪量刑5.5年,后成功减至8个月的刑事处罚

(五)取保候审与缓刑辩护

• 未成年人强奸案(王某):全流程辩护,成功为未成年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及从宽处理

• 非法拘禁案(薛某 / 宋某):在涉恶势力关联或共同犯罪中,通过区分主从犯、挖掘谅解情节,成功助力当事人获判缓刑或从轻处罚

• 聚众斗殴案(吴某):认定自首及次要作用,成功争取缓刑

• 诈骗案(陈某):拘留后黄金 37 天内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并最终获从轻处罚

七、社会普法与行业履历

• 媒体普法:常年受聘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合肥法制频道特邀法律点评律师,面向全省开展刑事法律科普

• 法学教研:任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参与法学实务教学、法律课题研讨

• 仲裁实务:蚌埠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具备民商事、刑事交叉案件综合处理经验

• 公益服务:积极参与公益法律咨询与维权活动,承办多起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死刑辩护)

八、办案风格

• 精细化辩护:擅长从海量卷宗中梳理证据矛盾,精准把握程序合规性与实体量刑情节

• 全流程覆盖:提供从侦查介入到死刑复核的全链条法律服务

• 情理法交融: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注重挖掘当事人人性化情节(如家庭困难、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