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杂谈
【以案释法060】 国有控股企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区分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作为在安徽省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案例“国有控股企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区分”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 + 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 2026 年 5 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国有控股企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区分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 问题,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
导读(合肥职务犯罪律师、国有控股企业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6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
在国有参股、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员工收受财物、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究竟定受贿罪、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是安徽各地检察院、法院办理企业职务犯罪最容易产生分歧的核心难点。
本文结合 3 则典型司法判例,对照《刑法》第 163、382、383、384、387、166 条、法释〔2016〕9 号《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一》、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法释〔2026〕6 号《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以安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视角,拆解身份认定双重判断标准,更新司法解释二出台后的全新裁判观点,配套实务七步判断法、常见 问题、新旧司法解释对比清单,企业高管、国企技术人员、金融机构从业者可直接对照自查,也可供安徽各地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参考。
二、基础法律依据清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核心条款
1. 第 163 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 第 271 条:职务侵占罪
3. 第 272 条:挪用资金罪
4. 第 382、383 条:贪污罪
5. 第 384 条:挪用公款罪
6. 第 385、386 条:受贿罪
7. 第 166 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8. 第 387 条:单位受贿罪、第 393 条单位行贿罪
(二)两部贪污贿赂司法解释适用规则
1. 法释〔2016〕9 号(解释一):2016.4.18 施行,基础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2. 法释〔2026〕6 号(解释二):2026.5.1 施行,补充单位犯罪、新型腐败、主体认定、追缴规则;新旧解释冲突,以解释二为准
(三)司法解释二关键新规
1. 第八条:非国家工作人员类犯罪标准直接参照公职类犯罪,不再设置 2 倍、5 倍倍数差额,不同所有制平等保护;
2.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扩大 “利用职务便利” 认定范围,国有控股企业受党委委派、管理国有资产、履行监督保值职责人员,直接认定从事公务;
3. 第十六条: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区分企业普通劳务岗位与公务管理岗位;
4. 第十八条:区分私分国有资产与贪污,仅管理层私分、隐瞒普通员工,直接定贪污罪;
5.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完善退赃、赃款追缴规则,影响职务犯罪量刑。
三、三则典型案例完整案情梳理
案例 1:窦某,天津一汽丰田技术员(国有参股中外合资企业普通技术岗)
1. 身份:合资企业基层技术员,无党委任命、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2. 行为:2009-2017 年利用设备技术管理、采购推荐权限,收受 5 家供应商好处费合计 96.5585 万元
3. 具体事实:发起资产 / 材料 / 特殊采购申请,推荐合作供应商中标,分多次收取现金、银行卡转账贿赂
4. 一审判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 2 年 6 个月,罚金 10 万元
案例 2:陈某某,光大银行信息科技部业务经理(国有控股银行专业序列管理岗)
1. 身份:光大集团控股 60.42%,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岗位经总行党委统筹管理,负责软件采购、合同付款、国有资金审批处置
2. 两类犯罪事实
(1)贪污:控制两家自有公司承接银行采购项目,不履行合同服务内容,骗取国有资金合计 1592.4216 万元;
(2)受贿:2009-2021 为供应商承揽业务谋利,收受贿赂 1490.8625 万元
3. 二审判决:贪污罪 8 年、受贿罪 10 年,合并执行 15 年,罚金合计 200 万元
案例 3:陈某,光大体系多家国有控股 / 全资子公司高管(党委正式任命管理岗)
1. 任职履历(全部经集团党委会议纪要发文聘任):光大银行支行行长、业务四部总经理、光大实业资本总经理助理、光大城乡环保总经理、光大生态技术副总经理、国有控股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 四项犯罪事实
(1)受贿罪:收受房产价值 1000 万、索要好处费 28 万,合计 1028 万元;
(2)贪污罪:侵占商业用房尾款、套取空饷、侵占合作保证金,合计 571.3596 万元;
(3)挪用公款罪:转移公司 73 万元供特定关系人使用,案发未归还;
(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截留单位房产采购业务交由亲友经营,个人牟利 200 万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
3. 判决:四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 19 年,罚金 160 万元
四、案件核心分歧意见清单
观点一:国有控股企业全部员工均不天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 核心理由:仅企业国有参股 / 控股,不等于员工具备公职身份;
2. 区分标准:普通聘任制基层员工,岗位任免无需上级党委审批,仅从事生产、技术、基础业务,不承担国有资产保值、监督、管理职能,不属于从事公务;
3. 适用结论:窦某、陈某某、陈某全部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关受贿行为统一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观点二:岗位区分认定
1. 基层普通技术岗(窦某):无党委任命、无国有资产管控职权→非国家工作人员;
2. 银行采购管理岗(陈某某):国有控股银行、经手大额国有资金、岗位纳入总行党委统筹管理→国家工作人员;
3. 集团党委正式任命高管(陈某):全资 / 国有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负有国有资产运营监管义务→国家工作人员;
4. 适用罪名:窦某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陈某某、陈某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等公职类犯罪。
五、律师专业核心分析: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全新裁判逻辑)
七步判断法(企业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认定实操流程)
第一步:判断企业股权性质,区分纯民营、国有参股、国有控股、国有全资
1. 国有全资企业:所有管理人员原则上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 国有控股(国有资本持股超 50% 或实际控制)、国有参股混合企业:不能直接推定身份,必须结合岗位职权二次判断;
3. 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明确:混合所有制企业主体区分直接影响罪名定性,公私企业犯罪标准统一,但主体身份不变。
第二步:核查任职文件,是否存在党委委派、党委研究任命书面材料
1. 有集团 / 总行党委会议纪要、党委聘任通知、党委审批备案文件→满足国家工作人员形式要件;
对应案例:陈某全部职务均有光大实业集团党委发文任命,陈某某岗位纳入总行党委动态统筹管理;
2. 仅部门直接聘用、劳动合同聘任,无任何党委审批流程→不满足形式要件;
对应案例:窦某仅分厂直接聘用技术员,无集团党委介入任免。
第三步:判断岗位核心职责,区分 “劳务技术活动” 与 “公务管理活动”(本质核心)
1. 公务(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监督、处置国有资产;审批资金、采购、项目、资产处置;代表国有资本履行出资监管职责;
对应案例:陈某某审批银行软件采购、支付国有公款;陈某管理投资公司保证金、固定资产、房产采购;
2. 普通劳务 / 技术(非国家工作人员):现场设备维护、基础技术支持、一线生产操作,仅提供技术性劳务,无资金、资产审批决定权;
对应案例:窦某仅现场设备技术维护,仅有供应商推荐权限,无最终中标、资金拨付审批权。
第四步:对照司法解释二新规,核查是否实际管控国有公共财产
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掌握国有资金、固定资产、项目发包权限,属于利用管理国有资产的公务职权。
1. 陈某某、陈某直接经手千万级国有资金、不动产、项目工程,符合公务特征;
2. 窦某仅能提交采购推荐申请,最终资金、中标审核由上级管理部门决定,不具备国有资产管控权。
第五步:区分罪名主体边界(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新旧对比)
1.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 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3. 司法解释二新规:两类犯罪数额标准完全对等,不再设置倍数差异,量刑轻重趋于统一,但罪名定性、追诉逻辑完全不同。
第六步:结合犯罪行为,匹配司法解释二新型腐败认定规则
1. 陈某某利用采购职权自设公司套取公款,适用解释二第十一条(合同虚假履行套取国有资金,全额认定贪污数额);
2. 陈某通过空饷、保证金侵占资产,适用解释二第十八条(仅管理层私分财物,直接认定贪污,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3. 窦某收受供应商采购推荐回扣,无国有资金处置权,仅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规则。
第七步:综合全案证据固定身份定性,形成完整辩护 / 公诉逻辑
1. 书证优先:股权工商档案、党委任命文件、岗位说明书、采购审批流程;
2. 职权划分区分:区分建议权与审批决定权;区分一线技术劳务与资产监管公务;
3. 最终定性规则:同时具备党委委派形式要件 + 国有资产管理实质要件→国家工作人员;二者缺一,仅普通企业员工。
结合三案例适用司法解释二逐条拆解最新观点
1. 案例 1 窦某(天津一汽丰田技术员)
企业:国有参股中外合资企业;无党委任命文件;岗位仅现场技术支持,无国有资金审批权;仅拥有供应商推荐建议权,不属于从事公务。
司法解释二适用:不满足国家工作人员双重认定标准,定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 96.5585 万,参照解释一、二数额标准量刑,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司法解释二实施后定性不变。
2. 案例 2 陈某某(光大银行科技部业务经理)
企业:国有绝对控股商业银行;岗位纳入总行党委统筹管理,具备形式要件;工作职责审批千万级国有软件采购资金,实质管理国有资产,从事公务。
司法解释二新增规则适用:
① 第十一条:自行控制企业签订合同、不完全履行服务套取资金,1592.4216 万元全额认定贪污数额;
② 第十三条:利用采购职权为供应商谋利收受财物,承诺谋利即构成受贿,无需实际办成业务;
③ 身份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受贿罪,二审判决符合司法解释二最新精神。
3. 案例 3 陈某(光大集团党委任命高管)
全套党委会议纪要、聘任通知,任职多家国有全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国有资产投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运营,双重要件全部满足。
司法解释二适用要点:
① 同时符合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四类公职犯罪主体要求;
② 第十八条:仅管理层内部私分资金,隐瞒普通员工,排除私分国有资产罪,直接认定贪污;
③ 第十六条:将单位盈利业务转移亲友经营,致使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④ 司法解释二统一公职犯罪数额标准,涉案金额均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 区间,数罪并罚量刑合法。
六、新旧司法解释对比测评清单(解释一 VS 解释二,针对本案重点)
1.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数额标准
• 解释一:非公犯罪数额为公职犯罪 2 倍、5 倍;
• 解释二:直接参照受贿罪、贪污罪标准,无倍数,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 本案影响:窦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96 万,新旧标准下均属数额巨大,但量刑尺度更加均衡。
2. 国有控股企业公务认定范围
• 解释一:仅笼统规定从事公务;
• 解释二第十四条:扩大隶属、制约职权认定,银行、国企资产采购、资金审批岗位直接认定公务;
• 本案影响:陈某某银行采购管理岗直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裁判尺度更加明确。
3. 虚假合同套取公款(陈某某贪污行为)
• 解释一:仅规定贪污数额计算规则;
• 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未履行合同对应价款全额计入贪污数额,变更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差额全额追缴;
• 本案影响:陈某某三笔未履行服务 601 万 + 950 万 + 41.4216 万全额计入贪污总额,无扣减空间。
4. 多人私分公共财物定性(陈某空饷、保证金侵占)
• 解释一:区分标准模糊;
• 解释二第十八条:仅限管理层私分、隐瞒普通员工,直接定贪污,不再适用私分国有资产;
• 本案影响:陈某套取亲属空饷、侵占保证金行为,统一认定贪污,定性无争议。
5. 违法所得追缴规则(三案全部适用)
• 解释一:仅原则性追缴;
• 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原物优先追缴,房产、股权等转化财物穿透追缴,无法追缴则追缴等值财产;
• 实务提示:国企职务犯罪退赃、财产处置将更加严格,当事人尽早全额退赃可适用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积极退赃从宽规则。
七、高频问题解答
问题1:国有控股企业所有员工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答:不是。依据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必须同时满足两点:①岗位经国有单位党委研究、委派任命;②工作职责为管理、监督、处置国有资产,从事公务。一线技术、生产、行政普通劳务岗,即便国企、国有控股企业,仍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问题2:银行普通业务经理、采购专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应陈某某案例)
答:国有控股大型银行总行统筹管理、纳入党委人事审批序列,经手国有资金审批、项目采购、付款审核的岗位,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支行单纯柜台、营销业务员,无资金审批权,一般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
问题3:国企高管经党委任命,同时实施受贿、侵占、挪用、为亲友牟利四种行为,是否数罪并罚?(对应陈某案例)
答:是。依据《刑法》分则及司法解释二,四项罪名犯罪构成相互独立,无法条竞合,法院应当数罪并罚。
问题4:2026 年司法解释二实施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是否变重?
答:定罪数额标准取消 2 倍倍数,与受贿罪标准完全统一,同等数额下入罪门槛更低、量刑区间对齐;但法院仍会结合企业性质、退赃、自首、谅解综合裁量,存在充足从轻辩护空间。
问题5:合肥、芜湖、蚌埠等安徽各地法院对国企员工身份认定裁判尺度是否统一?
答:全省法院统一适用刑法、两部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认定标准一致;但各地对 “从事公务” 的细节裁量存在细微差异,建议委托本地深耕职务犯罪的刑事律师调取同类判例、针对性辩护。
问题6:国企技术人员仅推荐供应商,收取回扣,定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应窦某案例)
答:仅具备推荐、建议权限,无项目审批、资金拨付、资产处置职权,不从事国有资产监管公务,统一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八、徐明锋律师实务办案提示
1. 案件辩护核心突破口:身份定性区分是国企职务犯罪第一辩护要点。若当事人为基层技术、劳务岗,可重点论证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将重罪受贿罪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大幅降低量刑区间;
2. 证据调取重点:股权工商档案、党委任职文件、岗位权责说明书、采购审批流程台账,是区分 “公务” 与 “普通劳务” 的核心书证;
3. 司法解释二适用时间节点:2026 年 5 月 1 日之后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全部适用新解释,新旧解释冲突以解释二为准;
九、律师简介
徐明锋 律师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 &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专业资质)
社会兼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荣誉: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服务范围: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核心业务板块
职务犯罪辩护: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犯罪案件,精通骗补类、隐性腐败类职务犯罪辩护。
经济 & 知识产权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
重罪 & 死刑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大宗毒品犯罪、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涉黑涉恶犯罪:套路贷、软暴力、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涉黑涉恶案件,曾办理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专项刑事服务:37 天黄金取保、不起诉法律意见、缓刑辩护、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办案风格与优势
地域优势:深耕安徽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本地司法惯例。服务区域: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
全流程服务:承接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精细化辩护:擅长梳理证据矛盾、区分罪名边界、挖掘从轻量刑情节,兼顾法理与情理。
公益服务:长期承接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死刑辩护案件。
办案风格:精细化质证、全流程案件跟进、情理法结合,深耕安徽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办理多起全省标杆性职务犯罪、涉黑、经济犯罪案件,多次获评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经典成功案例(节选)
职务犯罪类:单位行贿案,通过罪名辨析、自首情节论证,当事人获免予刑事处罚;多起滥用职权、受贿案件,成功争取缓刑、降档量刑。
经济犯罪类:诈骗二审案件,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推动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依法争取不起诉。
重罪辩护类: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涉案雷管 50 余万枚,量刑建议无期),认定从犯并挖掘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多起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成功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取保 / 缓刑类:多起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
收费原则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罪名、办案阶段综合定价,签约列明全部收费项目,无隐形消费;对未成年人、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当事人实行费用减免与人性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