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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058】 行贿人及家属欺骗索回行贿款,对应金额是否认定受贿未遂深度解析 

创建时间:2026/9/16 更新时间:2026/9/16 浏览次数:73

行贿人及家属欺骗索回行贿款,对应金额是否认定受贿未遂?——《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施行后安徽职务犯罪律师专业全解析

【律师简介】徐明锋律师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一、核心案例案情(陈某受贿案)

1. 基础事实

被告人陈某,原联通数字科技云计算事业部高级总监,2014-2019 年利用采购、货款审批职权,为 3 家企业销售人员提供便利,累计收受贿赂 1427 万元,分两笔存在行贿人以欺骗手段索回款项情形:

00001. 浪潮公司陆某行贿 290 万,陆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立案,亲属谎称需缴纳罚金,骗回 150 万,该 150 万由陆某后续退缴;

00002. 杭州华山公司赵某行贿 246 万,赵某涉虚开发票被查处,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回 90 万,该 90 万由赵某自行退缴。

2. 案件原始争议焦点

行贿人交付贿赂后,又通过欺骗手段从受贿人处取回部分赃款,该被取回款项对应的受贿数额,应当认定既遂还是未遂?实务形成两种对立观点:

观点 1(司法主流、法院采纳):全部金额认定受贿既遂

行受贿双方已完成钱款交付、权钱交易闭环,受贿人已实际控制贿赂款;事后行贿人欺骗索回款项,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赃款处置行为,不改变犯罪形态,仅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观点 2(少数争议观点):被索回部分认定未遂

钱款最终回到行贿人手中,受贿人未实际保有对应财物,等同于未完成收受,该部分不计入既遂数额或直接认定未遂。

二、现行有效法律规范依据

(一)基础刑法条文

00001. 《刑法》第 385 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00002. 《刑法》第 23 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0003. 《刑法》第 64 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二)经典司法裁判标准(2003 经济犯罪座谈会纪要,长期适用)

区分受贿既遂、未遂唯一标准: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控制涉案财物。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后,无论后续如何处分、退还、转移赃款,均不影响既遂认定;仅财物未交付、未形成有效控制时,才成立未遂。

(三)2026 年最新生效司法解释:《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2026.5.1 施行)

00001. 第二十三条(赃款追缴规则,本案核心新规):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缴。

法条逻辑解读:司法解释明确区分两个阶段 ——①未交付:财物未到受贿人手中,可认定未遂;②已交付后退还给行贿人:受贿犯罪已既遂,仅追缴对象变更为行贿人,不改变既遂定性。

00001. 第二十二条(退赃从轻认定):受贿人经行贿人欺骗返还赃款,属于被动配合追缴、赃款回流行贿人,可认定 “积极配合追缴赃款”,作为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但不推翻既遂形态认定。

(四)2016 年贪污贿赂旧解释(数额标准配套适用)

受贿 3 万元以上入罪,150 万以上认定 “数额特别巨大”,本案陈某 1427 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基准量刑区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三、《司法解释(二)》出台后,本案全新分层专业分析(律师七步分析法)

第一步:区分受贿罪既遂、未遂核心边界(综合控制说)

司法统一采用综合控制说作为既遂标准,同时满足两点才成立既遂:

00001. 行贿人完成财物交付,彻底丧失对贿赂款的自由支配;

00002. 受贿人取得对钱款排他性实际控制,可自由占有、处分、使用。 反之,仅达成合意、未实际交付,行贿人仍可随时取回财物(如银行卡未变更密码、代为保管未交付),才认定未遂。

第二步:界定 “行贿人欺骗索回赃款” 的行为阶段 —— 既遂后事后处置

本案中 150 万、90 万两笔款项,均已完整交付陈某,陈某在收款后长期占有、控制该资金,权钱交易全部完成,受贿罪全部构成要件已齐备,犯罪在收款瞬间即既遂。 后续行贿亲属、行贿人虚构事由骗取退款,发生在犯罪既遂完成之后,属于赃款的事后流转、返还,不属于 “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的未遂要件。类比盗窃既遂后失主自行追回财物,不改变盗窃既遂定性,法理完全一致。

第三步:结合《解释(二)》第 23 条新规排除 “未遂” 认定逻辑

新规明确两类情形分档处理:

00001. 赃款尚未交付:受贿人未控制财物,可认定未遂;

00002. 赃款交付后退回行贿人:仅变更追缴主体,行贿人持有赃款则向行贿人追缴,犯罪形态仍为既遂。 本案完全属于第二类情形,司法解释直接否定 “索回部分认定未遂” 的观点,少数派意见在 2026 年新规施行后不再具备裁判支撑。

第四步:区分 “主动及时退还” 与 “被骗返还” 两种完全不同法律后果

00001. 及时退还(无罪空间):受贿人收到财物后,未利用职权谋利、及时主动退还,无受贿故意,可不认定犯罪;

00002. 被骗返还(仅量刑从轻):陈某收受钱款后已为行贿人完成采购、货款支付等谋利行为,是被对方虚构罚金、打点关系的理由欺骗才退款,不属于 “及时退还”,不存在无罪可能性,仅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第五步:货币类贿赂(现金)与银行卡代持贿赂的未遂情形对比

实务贿赂类型对比清单

1、现金当场交付类贿赂 — 财物控制状态:钱款完整移交受贿人,行贿人无任何自主取回权限 — 司法认定结果:受贿罪既遂(本案核心适用情形)

2、银行卡行贿(未完全交付)类贿赂 — 财物控制状态:行贿人保留挂失、改密权限,可随时取现,受贿人未取得完整排他控制权 — 司法认定结果:受贿罪未遂

3、现金交付后被行贿人欺骗索回类贿赂 — 财物控制状态:交付环节已彻底完成控制权转移,事后返还仅为既遂后赃款处置行为 — 司法认定结果:受贿罪既遂,仅追缴对象变更为行贿人

本案标的物为现金,交付即完成控制,不存在银行卡代持类未遂适用空间。

第六步:量刑层面新规适用

依据《解释(二)》第二十二条,陈某因行贿人欺骗返还 240 万赃款,涉案赃款已全部由行贿人退缴,属于 “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赃物”,法院可依法从轻处罚; 对比两种既遂量刑差异:

00001. 被动被骗返还赃款:从轻幅度较大;

00002. 受贿人主动拒不退赃、隐匿赃款:从重处罚。 本案判决陈某有期徒刑 11 年、罚金 150 万,完全契合新规下从轻量刑尺度。

第七步:总结裁判结论

行贿人及家属以欺骗手段索回的 240 万元,全部计入受贿既遂总额 1427 万元,不单独认定未遂;仅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量,第一种观点(全额既遂)符合现行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

四、高频 FAQ

Q1:收钱之后行贿人找理由把钱骗回去,我是不是不算受贿?

A:不是。只要钱款完成交付、你已经实际控制资金,受贿罪在收款时就既遂。事后对方骗走钱款,只是赃款处置问题,金额全部计入受贿数额,仅能争取从轻量刑,无法否定犯罪成立。依据《贪污贿赂解释(二)》第 23 条。

Q2:什么情况下收了钱才能认定受贿未遂?

A:仅两种法定情形:1. 仅口头约定行贿,钱款始终在行贿人手中代为保管,你无法自由支取;2. 收受银行卡,但对方保留挂失、改密权限,随时能取走资金,你未形成完整控制。钱款一旦交到你手中,就不可能成立未遂。

Q3:受贿后主动退钱和被欺骗退钱,法律后果有什么区别?

A:1. 主动及时退还、未谋利:有机会不构成受贿罪;2. 已谋利后主动退赃:认定既遂,从轻;3. 被行贿人欺骗被迫退款:认定既遂,从轻幅度略大于主动隐匿后再退赃,但无法脱罪。

Q4:2026 年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这类案件追赃怎么处理?

A:赃款已退回行贿人手中的,监察、司法机关直接向行贿人追缴,不会重复向受贿人追缴该笔款项,但该笔金额仍计入受贿既遂总额定罪量刑。

五、安徽本地职务犯罪辩护实务提示

00001. 安徽全省法院自 2026 年 5 月起统一适用《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对于行贿人索回贿赂款案件,不再支持 “部分未遂” 辩护观点,辩护重心应当转移至退赃、坦白、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等从轻情节;

00002. 若当事人存在 “行贿人虚构事由骗回赃款” 情节,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提交沟通记录、聊天记录、讯问笔录等证据,向法院论证当事人属于被动返还,请求加大从轻幅度;

00003. 公职人员、国企高管涉受贿案件,切勿抱有 “钱被拿回去就不算犯罪” 的侥幸心理,案发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握 37 天黄金取保、不起诉、缓刑辩护窗口期。

六、律师服务范围

1. 职务犯罪刑事辩护

合肥受贿罪律师、芜湖单位行贿辩护、蚌埠挪用公款律师、马鞍山国企腐败案件、安庆公职人员受贿、宿州虚开 + 行贿关联案件、六安基建采购受贿、铜陵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黄山文旅系统贪腐、滁州开发区干部受贿、阜阳工程行贿、亳州村干部受贿、池州国企高管受贿、淮北能源系统贿赂全流程代理。

2. 特色专项法律服务

37 天黄金取保、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一审缓刑辩护、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死刑复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贿赂案件赃款追缴专项代理。

3. 配套企业合规法律服务

企业商业行贿风险防控、招投标采购贿赂合规审查、公职人员事前法律咨询。

七、律师简介

徐明锋 律师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 &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专业资质)

社会兼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荣誉: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服务范围: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核心业务板块

职务犯罪辩护: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犯罪案件,精通骗补类、隐性腐败类职务犯罪辩护。

经济 & 知识产权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

重罪 & 死刑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大宗毒品犯罪、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涉黑涉恶犯罪:套路贷、软暴力、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涉黑涉恶案件,曾办理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专项刑事服务:37 天黄金取保、不起诉法律意见、缓刑辩护、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办案风格与优势

地域优势:深耕安徽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本地司法惯例。服务区域: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

全流程服务:承接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精细化辩护:擅长梳理证据矛盾、区分罪名边界、挖掘从轻量刑情节,兼顾法理与情理。

公益服务:长期承接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死刑辩护案件。

办案风格:精细化质证、全流程案件跟进、情理法结合,深耕安徽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办理多起全省标杆性职务犯罪、涉黑、经济犯罪案件,多次获评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经典成功案例(节选)

职务犯罪类:单位行贿案,通过罪名辨析、自首情节论证,当事人获免予刑事处罚;多起滥用职权、受贿案件,成功争取缓刑、降档量刑。

经济犯罪类:诈骗二审案件,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推动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依法争取不起诉。

重罪辩护类: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涉案雷管 50 余万枚,量刑建议无期),认定从犯并挖掘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多起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成功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取保 / 缓刑类:多起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

收费原则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罪名、办案阶段综合定价,签约列明全部收费项目,无隐形消费;对未成年人、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当事人实行费用减免与人性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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