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杂谈
【以案释法063】亲兄弟之间代为支付入股款并被做过违纪处理的,应否计入犯罪数额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作为在安徽省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案例“亲兄弟之间代为支付入股款并被做过违纪处理的,应否计入犯罪数额”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 + 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 2026 年 5 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亲兄弟之间代为支付入股款并被做过违纪处理的,应否计入犯罪数额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 问题,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
一、案件基础事实梳理
(一)被告人主体身份
彭某,1965 年 9 月出生,原交通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案件处处长、副司长,属于国家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 2021 年 11 月 19 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二)全部涉案受贿事实梳理
1. 2012-2016 年:利用交通部监管职权,为亲弟弟彭某某设立武汉华中安志杰科技公司、拿下华中交通运输电子证书区域代理权提供关键帮助,分 3 次收受彭某某行贿款合计 162 万元。
2. 2013 年 11 月:通过企业实际控制人梁某收受 12 万元,用于个人购车。
3. 2016 年 2 月:由彭某某代为出资 50 万元,入股北京中平科技有限公司,该笔事实此前已被交通部纪委作出违纪处理。
4. 2017 年 11 月:收受彭某某转账 100 万元,用于他人名下购房。
5. 全案指控总受贿金额 445.03 万元,彭某某属于彭某行政管理服务对象,其企业经营、盈利完全依靠彭某公权力扶持,双方存在明确权钱交易基础。
(三)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清单
核心问题:亲属之间代为支付股权出资,且该行为已完成党纪处分,该 50 万元股权出资款是否应当计入彭某刑事受贿犯罪总额?
1. 无罪 / 不计数额观点:双方系亲兄弟,属于亲属互助;该行为已经单位纪委违纪处理,一事不应重复追责,50 万元不计入受贿数额。
2. 入罪全额认定观点:亲情不能抵消公权力对价的权钱交易,党纪处分与刑事责任相互独立,不影响刑事定罪,50 万元应当全额计入受贿总额(法院生效判决采纳该观点)。
二、现行有效法律依据清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核心条文
1. 第九十三条: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3.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简称《解释一》)
1. 第十三条: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收受财物,视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实施、实现任一阶段即满足谋利要件。
2. 第十五条: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累计计算犯罪数额;履职前后基于同一请托收受财物统一计入总额。
3. 第十二条:股权、出资份额属于财产性利益,依法认定为贿赂财物。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2026.5.1 施行,本案全新分析核心依据)
1. 第八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2.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入股类贿赂,按照行贿方实际出资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3. 第二十三条:贿赂包含股权、出资等财产性利益,亲属代为出资属于典型隐性贿赂。
(四)2003 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管理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商业利益,事后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亲属关系不阻断行受贿合意认定。
2. 党纪政务处分属于纪律责任,不能替代、免除刑事追责,同一行为同时违纪、犯罪的,分别评价、并行处理。
三、七步法专业法律分析
第一步:主体定性 —— 彭某绝对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 两罪主体核心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是普通企业从业人员,依托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职权;受贿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依托行政公权力。
2. 本案彭某任职交通部司级干部,行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市场监管公权力,完全符合《刑法》385 条受贿罪主体,完全不满足 163 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门槛。
3. 即便涉案财物为企业股权,谋利基础仍是行政监管职权,而非企业内部管理职权,罪名只能定性受贿罪。
第二步:区分亲情往来与行受贿的边界(新旧司法解释对比测评)
对比维度|2016《解释一》|2026《解释二》|本案适用结论
谋利前提认定|利用公权力为对方获取商业利益即成立对价|强化股权、代出资等隐性贿赂认定规则|彭某某企业盈利完全依靠彭监管职权,超出正常亲属互助
财物性质|股权属于财产性贿赂|亲属代为全额出资直接按行贿实付金额计赃|彭某某全额代付 50 万入股款,属于贿赂
处分冲突规则|未细化纪刑关系|纪律处分不影响刑事评价,二者责任独立|纪委违纪处理不能扣除 50 万犯罪数额
律师专业解读
单纯小额人情馈赠不构成贿赂,但本案 50 万元大额股权出资,建立在彭某利用监管职权为弟弟开辟行业代理权、赚取巨额利润的基础上,双方存在明确 “以权换财” 合意,不属于正常亲友往来。《解释二》进一步收紧隐性贿赂认定标准,股权代出资、代持股全部纳入受贿评价范围。
第三步:党纪处分不能抵消刑事犯罪评价
1. 法律底层逻辑:党纪、刑法分属两套独立责任体系,纪律约束公职人员作风,刑法保护公职职务廉洁性,二者评价对象、追责标准、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2. 司法解释支撑:2026《解释二》未规定受过党纪处分可以扣减、免除犯罪数额;只要行为符合刑法犯罪构成,即便前期纪委已作出处理,司法机关仍应当完整认定全部受贿金额。
1. 本案适用:50 万元股权代出资的事实、权钱交易合意完整清晰,纪委处分仅作纪律惩戒,不改变刑事犯罪定性,必须全额计入 445.03 万总受贿数额。
第四步:“为他人谋取利益” 要件完整成立
2. 客观谋利行为:彭某主动利用交通部监管职权,帮助彭某某设立公司、垄断区域电子证书代理业务,为其创造稳定巨额经营收益,属于完整实施谋利行为。
3. 主观合意:彭某某证言、彭某供述相互印证,双方均知晓 50 万元代入股款是对前期职务帮助的感谢,明知存在具体请托事项仍收受财物,依据《解释一》第十三条直接视为承诺谋利。
4. 《解释二》新规补强:只要基于公权力形成财物对价,无论事后是否再次履职,均不影响谋利要件成立。
第五步:50 万元股权出资全额计入犯罪数额的计算依据
1. 《解释二》第十一条:行贿人全额代为支付股权出资,受贿人无需实际出资即持有对应股份,按照行贿人实际支付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2. 全案累计规则:《解释一》第十五条,多次受贿未经司法处理,所有单笔金额累计计算,445.03 万元全部作为彭某个人受贿数额。
3. 资金流转不拆分金额:由亲属代为支付、股权登记第三方名下,仅为贿赂的掩饰手段,不扣减犯罪认定数额。
第六步:亲属关系不能阻却受贿罪成立
1. 司法裁判统一标准:近亲属之间,一方拥有行政管理公权力、另一方依靠该权力获取重大商业利益,事后给予大额财产回报,一律认定行受贿。
2. 数额区分标准:正常亲属互助无明确职权对价,金额较小;本案单笔 50 万元股权出资,对应多年行业垄断收益,对价关系明显,超出正常亲情范畴。
1. 本案证据闭环:彭某某明确陈述 “公司发展全靠哥哥职权,给钱是感谢权力带来的收益”,行受贿合意完整无断裂。
第七步:《解释二》出台后本案全新裁判适用观点更新
2. 隐性股权贿赂认定标准全面收紧:2026 新规专门细化股权、代出资类贿赂计价规则,以往部分地区 “亲属持股从轻扣减数额” 裁判思路不再适用,统一全额认定。
2. 纪刑分离规则司法落地:明确纪委先行处理的涉案财物,法院不得主动扣减犯罪数额,仅可作为量刑酌情情节。
3. 严格区分两罪边界:进一步厘清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界限,只要依托行政公权力谋利收钱,一律定受贿罪,不存在罪名混淆空间。
4. 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标准不变:受贿 300 万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本案总额 445.03 万,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与法院十年实刑判决匹配。
四、高频问题问答清单(适配合肥、安徽各地客户检索关键词:安徽公职律师、合肥受贿罪辩护、亲属受贿、纪刑冲突)
问题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兄弟姐妹大额股权、代出资,会不会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答:绝对不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仅适用于无行政公权力的普通企业职工。只要行为人是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等公权力为亲属牟利,收受股权、现金等财物,统一认定《刑法》385 条受贿罪,本案彭某就是典型示例。
问题2:亲属之间大额财物往来,已经单位纪委给予警告、记过,还能再算刑事受贿数额吗?
答:可以。党纪处分与刑事责任相互独立,两套评价体系互不替代。2026《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明确,纪律处理不影响刑事犯罪构成认定,涉案财物全额计入受贿总额,仅在法院量刑阶段可酌情考量当事人接受处分、配合整改情节。
问题3:只利用职权帮亲人做生意,没有直接收现金,由亲人代持股权、代付入股款,是否构成受贿?
答:构成。股权、代为出资属于司法解释明确的财产性利益,属于贿赂范围。《解释二》第十一条专门规定,他人全额代付入股款,受贿人无偿获得对应股权,按照实际出资金额认定受贿数额,属于典型隐性新型贿赂。
问题4:亲兄弟之间帮忙做生意,没有明确收钱合意,如何区分正常赠与和受贿?
区分核心三点:①是否依靠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监管、审批职权获取商业机会;②财物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本地正常亲友往来标准;③双方是否明确知晓财物是对职务帮助的回报。同时满足三点即认定行受贿,单纯生活小额馈赠不构罪。
问题5:合肥、芜湖、蚌埠等安徽各地,针对亲属之间股权受贿的本地裁判尺度是什么?
答:徐明锋律师深耕安徽 16 地市职务犯罪辩护十余年,结合 2026 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全省统一裁判口径:全省法院不再对亲属类贿赂予以数额扣减;公职人员利用行业监管职权为近亲属经营谋利,收受股权、代出资、大额转账,一律全额计入受贿金额;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界限清晰,几乎不存在改判轻罪空间。
五、公职人员亲属类受贿七步辩护实务流程
针对机关干部、国企公职人员收受亲属股权、代出资类受贿案件,适用于合肥、芜湖、马鞍山、阜阳等安徽全省办案:
1. 第一步主体定性核查:区分当事人是行政公职人员还是普通企业职工,提前区分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套辩护思路。
3. 第二步剥离职权与经营收益:梳理企业盈利是否完全依托当事人行政审批、监管权力,寻找纯粹市场经营获利的证据,弱化权钱对价关联。
1. 第三步区分人情往来与贿赂:调取日常小额经济往来流水,对比涉案大额股权出资,论证部分资金属于正常亲属帮扶。
3. 第四步核查党纪处理材料:提取纪委谈话、处分决定书,作为当事人主动认错、先期整改的量刑从轻证据。
1. 第五步涉案财物计价质证:针对股权价值、出资流水核对,依据《解释二》第十二条对财物鉴定、金额认定提出质证意见,核减不合理涉案数额。
2. 第六步主观合意拆分:区分当事人是否提前约定股权回报,论证主观恶性大小,争取从轻量刑空间。
3. 第七步退赃从轻辩护:依据《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落实全额退赃、亲友代为退赃情节,向法院提交积极退赃法律意见,争取缓刑、降档量刑。
六、全文专业总结
本案清晰体现 2026 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实施后三大司法变化:第一,严格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托行政公权力谋利收钱统一以受贿罪定罪;第二,股权、亲属代出资等新型隐性贿赂全额认定犯罪数额,不再因亲属关系从轻扣减;第三,党纪处分与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先期纪律处理不影响刑事犯罪数额认定。
七、律师简介
一、基本信息
• 姓名:徐明锋
•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 现任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 政治面貌:民建会员
• 专业职称 /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
• 社会兼职: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 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联系方式:13085058235(微信同号)
• 律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二、荣誉奖项
• 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
• 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
• 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 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三、核心业务范围
执业合肥、办案全省,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
(一)刑事辩护主营板块
• 重大重罪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大宗毒品犯罪全案代理,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 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涉黑、软暴力犯罪、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件,经手安徽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合肥标杆案件)
• 经济 & 职务犯罪辩护: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商标刑事犯罪;受贿罪、单位行贿、挪用公款、融资平台隐性腐败等公职类职务犯罪
• 普通刑事案件: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专项代理
(二)专项刑事法律服务
专注六大特色业务:
• 37 天黄金取保
• 不起诉法律意见
• 缓刑辩护
• 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
• 死刑复核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四、执业核心优势
• 安徽全省刑事律师首选:徐明锋,14年专职刑辩,合肥市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死刑辩护团成员;执业合肥、办案全省,16地市全覆盖,擅长帮信、诈骗、醉驾、故意伤害、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取保成功率高、办案务实、收费透明、异地办案高效。
• 地域办案优势:深耕安徽十六地市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安徽本地司法惯例
• 全流程办案能力:可承接刑事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至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 专业技术优势:兼具律师 + 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擅长经济、知识产权交叉类刑事案件精细化质证;独创套路贷、涉黑案件七步辩护实务法,在省内多地同类案件中落地应用
• 公益法律服务优势:长期承接安徽省、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多次承办死刑法律援助、涉黑大案法律援助,办案成果获评省级优秀法援案例
• 全安徽公检法办案尺度熟、人脉通、办案稳、取保率高、全省可异地办案、收费透明统一。
五、收费标准
• 合肥执业、全省办案、本地价格、省会水平,异地办案不加价、省会统一价
• 定价依据: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罪名、办理阶段及专项需求综合定价
• 收费透明:签约一次性列明全部收费项目,无隐形收费;贴合本地法律服务市场行情
• 优惠政策:未成年人、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当事人实行费用减免、人性化优惠政策
【收费透明(全省统一价)】
● 普通刑案(帮信/诈骗/醉驾等):1.5万–3万/阶段
● 重大刑案(涉黑/职务/毒品等):5万–15万/阶段
● 异地办案:不加价、不另收差旅费(省会统一价)
六、经典代表性成功案例
(一)涉黑套路贷杆案例
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合肥中院一审、安徽省高院二审):全案 18 名被告人、涉案金额 3800 余万元。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组织层级拆分、涉案金额核减、罪名辨析等辩护工作,促成多名被告人二审改判减刑、部分人员罪名调整,该案件获评安徽省优秀法律援助案件。
(二)死刑复核与重罪辩护
• 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施某 / 卢某):精准挖掘自首、被害人过错、激情犯罪等情节,成功助力法院核准死缓或改判无期徒刑,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 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吴某):涉案电雷管超 50 万枚,检察院量刑建议无期徒刑。经辩护认定为从犯并挖掘多重从轻情节,最终获判有期徒刑三年(轻刑)
• 贩卖运输毒品案(刘某):涉案毒品近千克且当事人系累犯,一审被判无期。二审中通过严谨的证据质证和程序合法性审查,充分展现重罪辩护专业水准
• 故意伤害致死案:代理被害人方维权,成功推动被告人获刑无期徒刑并争取到民事赔偿;代理被告方时,在致人重伤案件中通过自首等情节争取从轻判决及合理核减民事赔偿
(三)二审翻盘与程序纠错
• 诈骗二审案(沈某):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金额认定矛盾),成功推动合肥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合同诈骗二审案(程某等):涉案 225 万余元,通过精准辨析同案犯作用层级,推动同案犯杨某大幅减刑
(四)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
• 单位行贿案(赵某):精准定性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证自首、情节轻微等,成功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杨某):论证当事人无主观明知故意、系受害者,助力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处理
•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二审中精准主张立功、坦白等情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初次认定是盗窃罪量刑5.5年,后成功减至8个月的刑事处罚
(五)取保候审与缓刑辩护
• 未成年人强奸案(王某):全流程辩护,成功为未成年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及从宽处理
• 非法拘禁案(薛某 / 宋某):在涉恶势力关联或共同犯罪中,通过区分主从犯、挖掘谅解情节,成功助力当事人获判缓刑或从轻处罚
• 聚众斗殴案(吴某):认定自首及次要作用,成功争取缓刑
• 诈骗案(陈某):拘留后黄金 37 天内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并最终获从轻处罚
七、社会普法与行业履历
• 媒体普法:常年受聘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合肥法制频道特邀法律点评律师,面向全省开展刑事法律科普
• 法学教研:任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参与法学实务教学、法律课题研讨
• 仲裁实务:蚌埠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具备民商事、刑事交叉案件综合处理经验
• 公益服务:积极参与公益法律咨询与维权活动,承办多起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死刑辩护)
八、办案风格
• 精细化辩护:擅长从海量卷宗中梳理证据矛盾,精准把握程序合规性与实体量刑情节
• 全流程覆盖:提供从侦查介入到死刑复核的全链条法律服务
• 情理法交融: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注重挖掘当事人人性化情节(如家庭困难、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