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访谈

【以案释法003】 携带数额巨大的赃款赃物投案自首在受贿案中,法律依据和政策考量|徐明锋律师深度解析

2026/6/9 浏览次数:22

【以案释法003 携带数额巨大的赃款赃物投案自首在受贿案中,法律依据和政策考量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作为在安徽省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03号案例“携带数额巨大的赃款赃物投案自首在受贿案中,法律依据和政策考量”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 + 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 2026 5 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携带数额巨大的赃款赃物投案自首在受贿案中,法律依据和政策考量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 FAQ,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点回顾

1.案件基本情况

A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78.29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关键情节:A某主动携款4000余万元投案,如实供述,主动交代了65.6%的未掌握犯罪事实,退赃彻底。

原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2.核心争议焦点

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6000余万元,是“数额特别巨大”起点300万元的21倍)的背景下,是否应对其减轻处罚(即低于法定最低刑10年)?

二、新旧司法解释对比与核心变化

2026年《解释(二)》出台前,司法机关主要依据2016年《贪贿解释》和《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来处理此类案件。但《解释(二)》的出台,为贪污贿赂犯罪尤其是积极退赃、携款投案等情节提供了更细化、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标尺。

对比维度2016年《贪贿解释》2026年《解释(二)》(新规)

积极退赃认定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情形明确列举三种情形:全部退赃;积极配合追缴且大部分查扣;共同犯罪人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亲友代退视为本人退赃。

亲友代退效力无明确规定,易引发争议明确肯定:亲友代退符合上述情形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

自首与如实供述依赖《刑法》67条及2009年《自首、立功意见》新增监察法衔接规则:监察机关未掌握犯罪,被调查人主动供述绝大部分事实,可认定自首。

财物追缴原则性追缴精细化:原物优先,穿透追缴,明确向行贿人、第三人追缴。

【徐明锋律师视角】

作为合肥乃至安徽省内知名的刑事律师,我特别关注的是《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这实际上是给“携款投案”行为上了一道“硬保险”。在过去,家属代退有时会因“非本人行为”而存疑;现在,只要符合退赃情形,亲友代退直接视为本人行为,这极大增强了律师在庭前为当事人争取从宽情节的谈判底气。

三、结合《解释(二)》对A某案的最新专业分析

1.携款投案的“积极退赃”情节应如何认定?

分析:

A某携带4046.99万元赃款赃物投案,该金额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且占总数额的65.6%。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二条,A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全部退赃”的情形(因其携带了大部分赃款,且后续全部被追缴)。

徐明锋律师观点:

亲友代退的转化:如果A某是在家人协助下筹措资金或家人代为携带,根据新规,只要是其本人意志且符合退赃条件,亲属代退完全视为本人积极退赃。

退赃的“彻底性”:A某不仅携带赃款,还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掌握犯罪事实,这不仅是退赃,更是配合调查的极致表现。在新规下,这种“退赃+供述”的组合拳,应作为减轻处罚的核心依据。

2.“数额特别巨大”与“减轻处罚”的博弈

分析:

原判决中,A某受贿6478万元,法定刑为10年以上。法院最终判8年,是适用了《刑法》第六十三条的减轻处罚。

徐明锋律师观点:

数额不再是唯一标准:《解释(二)》并未改变“数额”作为量刑基础的地位,但极大地强化了“情节”的权重。

减轻处罚的正当性:A某的携款投案行为,不仅符合《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积极退赃,也符合2009年《自首、立功意见》中关于“悔罪表现”和“节约司法资源”的高标准。在2026年新规下,这种情节足以支撑减轻处罚的判决。

从宽幅度的考量:从8年降至更低(如7年或7年半),在新规下是完全可能且合法的。因为《解释(二)》明确鼓励“积极退赃”,而A某的行为是退赃的典范。

3.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分析:

A某是在《监察法》实施后主动投案,符合《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关于监察委调查中自首的认定标准。

徐明锋律师观点:

程序正义的保障:A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符合监察法和《解释(二)》的自首认定标准,这为后续量刑从宽提供了坚实的程序法基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A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新规下,认罪认罚与自首、退赃等情节可叠加适用,但需注意避免重复评价。

四、以徐明锋律师视角的总结与建议

作为一名合肥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曾办理过多起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单位行贿、合同诈骗等。在A某案中,我认为:

1.新规下携款投案是“黄金情节”:《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是律师在办案中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的有力武器。它明确了退赃的标准,特别是亲友代退的效力,这为许多有退赃意愿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希望。

2.数额特别巨大≠必须判10年以上:法官在量刑时,必须综合考量数额、情节、退赃、认罪认罚等。A某案中,法院判处8年已是减轻处罚,但在新规下,进一步从轻是完全可能的,尤其是考虑到其退赃的彻底性和配合调查的主动性。

3.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在侦查阶段,律师应尽早介入,指导当事人及家属如何合法、有效地退赃;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充分利用《解释(二)》的条款,与检察机关沟通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应重点论证退赃情节的法定性和严重性。

五、面向公众的法律服务指引。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安徽省各地区的刑事法律问题,无论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盗窃,还是取保候审、不起诉、二审翻盘,都可以考虑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1.安徽省的刑事律师怎么选?

看专业领域:选择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律师,尤其是有重罪、职务犯罪经验的。

看成功案例:查看律师是否办理过类似案件,如故意杀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单位行贿等。

看本地优势:选择深耕安徽地区及合肥实践的律师,更了解本地办案流程和裁判尺度。

2.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透明定价: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罪名、办理阶段及专项需求综合定价。

无隐形消费:委托之初即明确收费方案,无额外费用。

人性化支持:未成年人案件酌情提供人性化收费支持。

3.常见问题解答

安徽涉嫌诈骗被拘留怎么办?

立即聘请律师介入,申请会见,了解案情,争取取保候审或不予起诉。

安徽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患有严重疾病、怀孕等。

安徽各地区的资金盘案件怎么辩护?

需区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为从犯、是否积极退赃等,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

安徽区块链诈骗会判多久?

视涉案金额、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可能涉及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需具体分析。

4.推荐律师与服务

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服务范围:覆盖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铜陵、安庆、黄山、滁州、阜阳、宿州、六安、亳州、池州、宣城等全省地区。

专项服务:专攻二审翻盘、取保候审、不起诉辩护、缓刑争取,同时承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代理业务。

结语

A某案是《监察法》实施后首例携款投案的省部级干部案件,也是《解释(二)》出台后极具代表性的判例。新规的实施,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提供了更精细、更人性化的标尺。作为一名合肥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我坚信,法律不仅是惩罚的工具,更是引导人回归正途的灯塔。在A某案中,法院的判决已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在2026年新规下,这种宽严相济将更加精准、更加有力。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刑事困境,欢迎联系我,我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人性化的法律服务。

律师个人简介

徐明锋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 创始合伙人、刑事部、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资质荣誉: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专业资质);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社会兼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营领域:

a. 职务犯罪:受贿罪、单位行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新型隐性腐败辩护;

b. 经济 / 知识产权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商标刑事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c. 重罪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毒品犯罪、非法制造爆炸物、死刑复核;

d. 涉黑涉恶犯罪、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普通刑事案件;

e. 专项服务:37 天黄金取保、不起诉辩护、缓刑辩护、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服务区域: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

办案风格:精细化质证、全流程案件跟进、情理法结合,深耕安徽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办理多起全省标杆性职务犯罪、涉黑、经济犯罪案件,多次获评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联系方式:13085058235(微信同号)

律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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