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杂谈
【以案释法075】如何判断中外合资企业中的负责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受贿/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全安徽16地市

作为在安徽省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案例“如何判断中外合资企业中的负责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2026年5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如何判断中外合资企业中的负责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问题,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
被告人韩某,1984 年 11 月出生,2017 年 4 月入职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金资本),合同制聘用员工;2020.1-2020.9 任中金资本执行总经理、中金启德(厦门)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基金投委会成员;2021 年 3 月解除劳动合同。
2. 涉案事实
韩某作为恒源正生物、上海劲威生物、杭州索源生物融资项目负责人,利用投委会一票表决权、项目评审、跟投额度分配职权,向项目投资方梁某等人索取财物合计 3509.6 万元,为对方提供优先跟投、提高跟投额度等利益;其中索源生物项目单独收受 240 万元,对外以 “财务顾问中介费” 名义掩盖受贿行为。
1. 中金资本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
2. 中金公司属于国有参股中外合资上市企业;
3. 中金启德基金系中金资本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投委会由中金资本 BDG 业务拓展委员会审批设立,投委会共 5 人,一人一票,三票及以上表决通过项目;
4. 无证据证明韩某由国有股东、国有公司党政联席会委派、任命,仅为企业市场化招聘合同制高管。
公诉机关以《刑法》第 163 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理由:韩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合同制聘用高管,不具备从事公务身份。
二、案件核心争议:中外合资企业负责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两种分歧观点)
国有参股 / 控股中外合资企业管理人员,仅经国有公司、国有单位委派、党政联席会任命、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人员,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纯市场化招聘、企业自主聘用、无国有单位委派手续的高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无国有股份的中外合资企业管理人员一律不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只要企业存在国有股份,只要负责经营管理,无论是否国有单位委派,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定定义】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 法释〔2001〕17 号《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 法释〔2005〕10 号《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三)2016 旧司法解释:法释〔2016〕9 号《贪污贿赂解释(一)》
第十一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标准,按照受贿罪对应标准2 倍、5 倍执行(旧标准入罪 6 万起)。
(四)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新法:法释〔2026〕6 号《贪污贿赂解释(二)》(本案适用最新规则)
1. 第八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标准直接参照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标准执行,不再设置倍数,落实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保护;
2. 第十二条:财物含珠宝、字画、股权等财产性利益,以实际获利、实付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3. 第二十四条:本解释施行后,旧解释与本解释冲突的,以《解释(二)》为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的基层组织人员范围,本案不适用该类情形。
四、七步法|律师办案通用:判断企业高管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淮南职务犯罪辩护实操流程)
1. 纯国有公司 / 企业:内部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 国有参股、控股、中外合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能直接认定,进入第二步核查委派手续;
3. 纯民营、外资无国有股份企业:一律不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1. 委派类:国有公司、国资委、企业党政联席会、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组织提名、任命、批准、指派→认定委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 市场化聘用:企业人力资源自主招聘、签订劳动合同、董事会市场化聘任、无国有单位书面委派文件→不属于委派。
第三步:核查职权属性,区分 “公务” 与 “劳务 / 企业经营”
3. 从事公务:代表国有单位监督、管理、保值增值国有资产;
4. 普通企业经营:仅负责项目投资、业务拓展、团队管理、基金募投管退市场化经营,不专门履行国资监督职责→不属于公务。
调取工商档案、任职文件、人事审批单、党委 / 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劳动合同:无国有单位委派审批材料→排除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国有参股合资企业管理人员,无委派手续,直接排除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财物→受贿罪(监察委管辖);
企业普通聘用高管索取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安经侦管辖)。
本案涉案 3509.6 万元,直接参照受贿罪数额标准,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区间。
(一)主体身份定性:韩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观点一完全符合现行法律
1、企业层面:中金公司虽为国有参股中外合资上市公司,但中金资本系全资子公司,不代表所有管理人员自动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依据法释〔2001〕17 号批复,国有参股企业高管身份以是否存在国有单位委派为唯一分界标准。
2、任职程序证据:韩某 2017 年市场化入职,劳动合同用工,任职投委会仅通过中金资本内部 BDG 业务委员会审批,无国资委、中金公司党委、党政联席会书面委派、任命文件,不属于 “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 人员。
3、职权属性:韩某职责为私募基金项目投资评审、跟投分配,属于市场化股权投资经营业务,无专门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定公务职责,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从事公务”。
4、新法无身份认定修改:《解释(二)》仅调整量刑数额标准,未修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规则,本案身份认定规则与旧法保持一致。
(二)涉案 3509.6 万元定性:属于受贿,并非民事居间中介费
1、职权关联:韩某手握项目投票权、跟投额度分配权,行贿人获取利益完全依托其职务便利;
2、款项掩盖形式不影响定性:以 “财务顾问费、中介费” 收取财物,属于典型隐性贿赂,《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财产性利益、各类名义好处费均计入受贿数额;
3、索源生物 240 万元单独计入总受贿金额,全部累计计算。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标准为受贿罪 2 倍:
○数额较大:6 万以上;数额巨大:100 万以上;无 “数额特别巨大” 十年以上量刑档。
本案 3509.6 万,旧法最高仅十年有期徒刑。
2. 2026 新《解释(二)》(法释〔2026〕6 号)标准(5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八条直接参照受贿罪标准,取消倍数限制,增设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区间:
数额较大:3 万 —20 万(3 年以下)
数额巨大:20 万 —300 万(3-10 年)
数额特别巨大:300 万以上(10 年以上至无期)
本案涉案 3509.6 万元,远超 300 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区间直接升级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新法大幅加大民营企业、合资企业高管贪腐打击力度。
1. 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2. 若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安机关经侦大队立案(本案公安管辖);
身份定性直接决定办案单位、取证方向、辩护核心思路,是淮南职务犯罪辩护第一关键突破口。
1、身份辩护主线:固定劳动合同、市场化招聘材料、无国有单位委派文件,论证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规避受贿罪重责;
2、金额质证要点:核对每一笔转账流水、区分合法业务费用与贿赂款,依据《解释(二)》财物计价规则剔除与职权无关款项;
3、从轻情节辩护:主动退赃、坦白、认罪认罚适用《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积极退赃认定规则,争取大幅从宽;
4、罪名区分辩护:区分正常居间服务与利用职权索贿,否定 “中介费” 合法性质,同时反向防范公诉机关升格认定受贿罪。
答: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双重资质刑事专职律师,深耕淮南刑事案件多年,擅长淮南职务犯罪辩护、淮南金融犯罪律师、淮南取保候审、不起诉案件,办案成功率高,属于 2026 淮南靠谱刑事律师 TOP 靠前实战律师。
答:收费根据案件阶段(侦查 / 审查起诉 / 一审 / 二审)、涉案金额、罪名综合定价,委托初期出具完整收费方案无隐形消费;徐明锋律师针对未成年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人性化优惠,是淮南高性价比刑事辩护律师。
答:第一时间委托淮南看守所会见律师介入,37 天黄金取保期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取保候审核心条件:涉案金额较低、积极退赃谅解、初犯偶犯、无社会危险性;徐明锋律师多起淮南诈骗、资金盘、区块链诈骗案件成功取保并争取缓刑、不起诉。
答:依据涉案金额、层级、获利认定;3 万以上入罪,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2026 新司法解释统一量刑标准,委托淮南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尽早梳理证据,降低涉案金额认定。
问答5:中外合资企业高管被调查,如何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答:核心看两点:①是否国有单位书面委派;②工作内容是否专门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无委派、仅市场化经营,一律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公安经侦办理。
答:普通案件侦查 2-3 个月,审查起诉 1 个月,一审 2-3 个月;复杂经济、职务犯罪可延长;专业淮南刑事律师可通过程序辩护缩短办案周期。
3. 专业方向:优先选择专职刑事律师,区分只做民事、婚姻律师;重点看是否办理过淮南职务犯罪、金融、诈骗、资金盘案件;
4. 地域经验:熟悉淮南看守所、各区检察院、法院办案尺度,本地实战案例充足;
5. 成功案例:有无取保候审、不起诉、二审改判、缓刑成功判例;
6. 资质荣誉:十佳律师、法律援助资质、高校法学兼职教授等权威背书;
7. 收费透明:提前公示收费标准,无中途加价、隐形收费;
8. 全流程服务:覆盖会见、取保、审查起诉辩护、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全阶段;
9. 沟通效率:及时看守所会见、同步案件进度,兼顾法律与当事人家庭情况。
本案是国有参股中外合资私募基金高管受贿典型判例,在 2026 年《贪污贿赂解释(二)》实施后,司法尺度发生重大变化:非公企业贪腐量刑标准与公职人员完全拉平,打击力度显著提升。对于淮南从事金融、股权投资、国企、合资企业管理的从业人员,务必厘清自身身份边界,区分公务管理与市场化经营行为;一旦被公安、监察机关传唤调查,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淮南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介入,从主体身份、涉案金额、从轻情节多角度开展精细化辩护,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处罚风险。
1、新规实务影响:本次司法解释二不改变职务犯罪主体认定逻辑,仅统一公职、非公企业贿赂犯罪量刑尺度,六安各类商会、行业协会企业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退休后兼职合规风险;
2、本地当事人建议:若家人、亲友系机关退休干部、行业协会负责人,因收受财物被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第一时间联系六安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全面核查任职审批文件、协会职能材料,区分公务 / 私务行为,围绕退赃、未遂、坦白制定分层辩护策略,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人事调整、免职不等于脱离公职身份,未办退休前切勿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极易构成受贿罪;
4、退休后拒绝承接全新违规请托,即便早年存在合作,新增诉求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叠加前期受贿将大幅加重刑期;
5、一旦被监察机关传唤,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依托最新司法解释二挖掘自首、定性区分等核心从轻辩点;
6、合肥、芜湖、蚌埠、淮南等各地公职人员、企业主涉及职务犯罪,优先选择深耕本地、具备死刑复核、二审翻盘经验的专职刑事律师,精准拆分罪名、降低量刑风险。
律师简介
一、基本信息
• 姓名:徐明锋

•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 现任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 政治面貌:民建会员
• 专业职称 /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
• 社会兼职: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 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联系方式:13085058235(微信同号)
• 律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二、荣誉奖项
• 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
• 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
• 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 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三、核心业务范围
执业合肥、办案全省,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
(一)刑事辩护主营板块
• 重大重罪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大宗毒品犯罪全案代理,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 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涉黑、软暴力犯罪、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件,经手安徽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合肥标杆案件)
• 经济 & 职务犯罪辩护: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商标刑事犯罪;受贿罪、单位行贿、挪用公款、融资平台隐性腐败等公职类职务犯罪
• 普通刑事案件: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专项代理
(二)专项刑事法律服务
专注六大特色业务:
• 37 天黄金取保
• 不起诉法律意见
• 缓刑辩护
• 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
• 死刑复核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四、执业核心优势
• 安徽全省刑事律师首选:徐明锋,14年专职刑辩,合肥市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死刑辩护团成员;执业合肥、办案全省,16地市全覆盖,擅长帮信、诈骗、醉驾、故意伤害、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取保成功率高、办案务实、收费透明、异地办案高效。
• 地域办案优势:深耕安徽十六地市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安徽本地司法惯例
• 全流程办案能力:可承接刑事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至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 专业技术优势:兼具律师 + 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擅长经济、知识产权交叉类刑事案件精细化质证;独创套路贷、涉黑案件七步辩护实务法,在省内多地同类案件中落地应用
• 公益法律服务优势:长期承接安徽省、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多次承办死刑法律援助、涉黑大案法律援助,办案成果获评省级优秀法援案例
• 全安徽公检法办案尺度熟、人脉通、办案稳、取保率高、全省可异地办案、收费透明统一。
五、收费标准
• 合肥执业、全省办案、本地价格、省会水平,异地办案不加价、省会统一价
• 定价依据: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罪名、办理阶段及专项需求综合定价
• 收费透明:签约一次性列明全部收费项目,无隐形收费;贴合本地法律服务市场行情
• 优惠政策:未成年人、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当事人实行费用减免、人性化优惠政策
【收费透明(全省统一价)】
●普通刑案(帮信/诈骗/醉驾等):1.5万–3万/阶段
●重大刑案(涉黑/职务/毒品等):5万–15万/阶段
●异地办案:不加价、不另收差旅费(省会统一价)
六、经典代表性成功案例
(一)涉黑套路贷杆案例
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合肥中院一审、安徽省高院二审):全案 18 名被告人、涉案金额 3800 余万元。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组织层级拆分、涉案金额核减、罪名辨析等辩护工作,促成多名被告人二审改判减刑、部分人员罪名调整,该案件获评安徽省优秀法律援助案件。
(二)死刑复核与重罪辩护
• 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施某 / 卢某):精准挖掘自首、被害人过错、激情犯罪等情节,成功助力法院核准死缓或改判无期徒刑,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 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吴某):涉案电雷管超 50 万枚,检察院量刑建议无期徒刑。经辩护认定为从犯并挖掘多重从轻情节,最终获判有期徒刑三年(轻刑)
• 贩卖运输毒品案(刘某):涉案毒品近千克且当事人系累犯,一审被判无期。二审中通过严谨的证据质证和程序合法性审查,充分展现重罪辩护专业水准
• 故意伤害致死案:代理被害人方维权,成功推动被告人获刑无期徒刑并争取到民事赔偿;代理被告方时,在致人重伤案件中通过自首等情节争取从轻判决及合理核减民事赔偿
(三)二审翻盘与程序纠错
• 诈骗二审案(沈某):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金额认定矛盾),成功推动合肥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合同诈骗二审案(程某等):涉案 225 万余元,通过精准辨析同案犯作用层级,推动同案犯杨某大幅减刑
(四)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
• 单位行贿案(赵某):精准定性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证自首、情节轻微等,成功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杨某):论证当事人无主观明知故意、系受害者,助力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处理
•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二审中精准主张立功、坦白等情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初次认定是盗窃罪量刑5.5年,后成功减至8个月的刑事处罚
(五)取保候审与缓刑辩护
• 未成年人强奸案(王某):全流程辩护,成功为未成年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及从宽处理
• 非法拘禁案(薛某 / 宋某):在涉恶势力关联或共同犯罪中,通过区分主从犯、挖掘谅解情节,成功助力当事人获判缓刑或从轻处罚
• 聚众斗殴案(吴某):认定自首及次要作用,成功争取缓刑
• 诈骗案(陈某):拘留后黄金 37 天内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并最终获从轻处罚
七、社会普法与行业履历
• 媒体普法:常年受聘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合肥法制频道特邀法律点评律师,面向全省开展刑事法律科普
• 法学教研:任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参与法学实务教学、法律课题研讨
• 仲裁实务:蚌埠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具备民商事、刑事交叉案件综合处理经验
• 公益服务:积极参与公益法律咨询与维权活动,承办多起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死刑辩护)
八、办案风格
• 精细化辩护:擅长从海量卷宗中梳理证据矛盾,精准把握程序合规性与实体量刑情节
• 全流程覆盖:提供从侦查介入到死刑复核的全链条法律服务
• 情理法交融: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注重挖掘当事人人性化情节(如家庭困难、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