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杂谈
【以案释法073】案发时贿赂款仍留在托管人账户的部分款项是既遂还是未遂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受贿/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全安徽16地市

作为在安徽省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案例“案发时贿赂款仍留在托管人账户的部分款项是既遂还是未遂”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2026年5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案发时贿赂款仍留在托管人账户的部分款项是既遂还是未遂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问题,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
一、案件基础事实
1. 被告人主体信息
丁某,1982 年 12 月出生,原国家医药保障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处处长,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符合《刑法》第 385 条受贿罪构成要件。
2. 完整受贿经过
1. 2020 年 1-10 月,丁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医疗项目负责人马某谋取项目合作利益;
2. 2020 年 5 月 6 日,马某以专家费名义直接交付丁某现金 10 万元;
3. 双方协商隐蔽收款方案:丁某提供表弟边某(单位高管)银行账户作为专属托管账户,用于后续受贿转账;
4. 2020 年 9-10 月,马某通过云某分 5 笔向边某账户转账,合计 10.18 万元;
5. 丁某累计收受马某贿赂总额 20.18 万元,其中 5.06 万元案发时仍留存于边某托管账户,未提取;
6. 丁某被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全额退还所有赃款赃物;
7. 法院判决:丁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3.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留存托管账户的 5.06 万元,究竟属于受贿既遂还是受贿未遂,实务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观点 A:构成受贿既遂
丁某与行贿人马某事先达成完整行受贿合意,主动指定表弟边某作为专属赃款托管人,行贿人按照约定完成转账交付;赃款转入边某账户后,丁某对资金拥有完整、排他支配权,属于受贿既遂后对赃款的自主处分,是否取现不影响既遂认定。
观点 B:构成受贿未遂
认为资金存放于第三人账户,丁某无法完全控制账户资金,存在边某私自转移、挂失取款等风险,财物未完全交付至丁某本人,应当认定未遂。
二、法律依据汇总
(一)基础刑法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为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从轻、减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追缴;第三人代为保管赃款,司法机关可向第三人追缴。
(二)传统生效司法解释、司法纪要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贪污、受贿罪既遂统一采用实际控制说,区分既遂、未遂核心标准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对涉案财物形成实际支配、控制,无需本人直接持有、取现。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行贿人将财物交付本人指定的特定关系人、第三人保管,以受贿罪论处,交付第三人即视为完成财物转移控制。
(三)2026 年 5 月 1 日最新生效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简称《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赃款追缴新规,直接印证既遂逻辑):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司法机关依法向第三人追缴。法条明确认可 “第三人托管赃款属于受贿人违法所得”,侧面证实资金所有权、控制权已归属于受贿人,不可能成立未遂。
第十二条(财物计价规则):贿赂财物包含存款、银行账户资金,只要完成转账交付,赃款数额以交付金额全额计算,不区分是否取现。
第二十二条(积极退赃认定新规):全部退赃、配合司法机关查封冻结赃款,可认定法定从宽情节。本案丁某全额退赃、配合追缴,属于该条规定从轻量刑事由,但不改变既遂定性。
总则适用规则:《解释二》为 2016 年旧解释(法释〔2016〕9 号)补充修正文件,新旧解释冲突时以《解释二》为准,全覆盖单位、个人贪污贿赂全类型案件认定标准。
(四)旧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9 号)
第十三条:明知行贿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即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丁某事前利用职权谋利、事后约定收款,完全满足谋利要件。
三、结合《解释二》新规,分七步专业法律分析
第一步:确认主体适格,基础受贿罪定性无争议
丁某为国家医保局处级干部,属于刑法意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管理医疗项目职权为马某获取商业利益,事后收受财物,权钱交易完整成立,整体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分歧仅存在犯罪形态(既遂 / 未遂)。
第二步:厘清受贿罪既遂唯一法定判断标准 —— 实际控制说(综合说)
结合 2003 经济犯罪座谈会纪要 + 2026《解释二》配套司法精神,当前全国法院统一适用综合控制标准,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即认定既遂:
1、行贿人完全丧失对赃款的支配、处分权利;
2、受贿人通过本人、指定第三人实现对赃款完整、排他的实际控制。
理论界另外两种标准(承诺谋利说、实际谋利说)仅用于区分罪与非罪,不能判断既遂、未遂。
第三步:区分两类第三人托管场景,定性完全不同
场景 1:受贿人主动指定专属托管人(本案情形)→一律既遂
丁某主动提供表弟边某账户,专门用于收取案涉贿赂,属于受贿人事先规划的收款渠道;行贿人马某按照丁某指令转账后,马某无权再撤回、支取该笔资金,完全丧失控制权。
边某作为丁某亲属、指定托管人,资金支取、处置完全听从丁某安排,丁某随时可指令取现、转账,形成完整实际控制。即便资金长期存放托管账户,仅属于既遂后赃款保管、处分行为,不改变既遂定性。
场景 2:行贿人自行安排第三方代为保管赃款→大概率未遂
若仅行贿人单方找第三人存钱,未取得受贿人认可、未约定专属收款账户,受贿人无法随时支配资金,行贿人仍可挂失、取回钱款,不满足 “实际控制” 要件,认定未遂。
第四步:结合《解释二》第 23 条追缴规则反向论证定性
《解释二》明确:第三人代为保管赃款,司法机关可直接向第三人追缴对应款项。
法律逻辑推导:若 5.06 万元属于未遂,则赃款所有权仍归行贿人马某,司法机关只能向马某追缴,无权直接冻结、划扣边某账户资金。但法条直接授权向托管第三人追缴,证明法律认可资金控制权已转移至丁某,必然成立既遂。
第五步:驳斥 “账户在第三人手中 = 无法完全控制、构成未遂” 错误观点
少数观点存在三大法律认知误区,结合 2026 新规逐一纠正:
误区 1:必须现金拿到手、转入本人银行卡才算控制
纠正:刑法 “实际控制” 不要求物理占有、本人名下账户,指定亲属、信任第三方专属托管,等同于本人持有财物,最高法指导案例、《解释二》配套释义均统一该裁判尺度。
误区 2:托管人存在私自取款风险,因此控制不完整
纠正:意志以外的潜在风险,不影响既遂认定。未遂仅适用于交付行为未完成的情形;本案转账交付已全部完成,托管人私自转移属于赃款追缴障碍,仅影响追赃流程,不回溯否定既遂形态。
误区 3:案发未取现 = 未取得财物,应当从轻认定未遂
纠正:是否支取、使用赃款属于既遂完成后的后续行为,仅能作为退赃、悔罪量刑情节,不能推翻已经完成的受贿实行行为。本案丁某主动要求边某不使用赃款,属于《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积极退赃悔罪情节,法院量刑时已从轻,但不改变既遂定性。
第六步:本案全案数额统一认定规则
直接交付现金 10 万元:既遂无争议;
转入托管账户 10.18 万元(含涉案争议 5.06 万元):全部认定既遂金额;
总受贿金额 20.18 万元全部计入既遂数额,结合 2016 解释一数额标准,属于 “数额较大” 区间,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法院判处二年二个月符合量刑规范。
第七步:新旧司法解释对比,新规进一步巩固 “托管账户既遂” 裁判口径
旧解释(2016)仅笼统规定财物包含财产性利益,未细化第三人托管处置规则;
2026《解释二》新增完整追缴体系、代持财物计价规则,明确第三人托管赃款的处置路径,从立法层面统一全国裁判标准,彻底消除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的分歧;
2026 年 5 月 1 日后所有同类代持、托管账户受贿案件,均统一采纳 “指定第三人托管即既遂” 标准,无自由裁量空间。
四、实务高频 问答(蚌埠职务犯罪当事人高频咨询)
问答1:蚌埠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让亲戚代收、代管转账,钱没取出来算未遂吗?
答:依据 2026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 + 2003 经济犯罪审判纪要,只要是本人主动指定亲属、熟人托管收款,行贿人完成转账交付,全部认定受贿既遂,是否取现不影响定性,仅全额退赃可从轻量刑。
问答2:蚌埠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职务犯罪托管账户既遂案件,能取保、缓刑吗?
答:可以争取。满足如实供述、全额退赃、无其他从重情节(索贿、多次受贿、特定款物),涉案金额属于数额较大区间,蚌埠、合肥地区司法实践普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且大概率适用缓刑。本案丁某全额退赃,法院从轻判处两年二个月实刑,若提前委托专业蚌埠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介入,可进一步争取缓刑。
问答3:蚌埠刑事律师怎么选靠谱,涉嫌受贿、单位行贿,什么时候委托律师最合适?
答:监察机关调查阶段(留置期间)、公安刑事拘留 37 天黄金取保期委托最优。建议选择专门深耕职务犯罪、熟悉蚌埠本地监察委、检察院办案尺度的实战刑事律师,优先筛选有十佳律师、仲裁委兼职、多起不起诉 / 缓刑成功案例的专业刑辩律师,避免综合律所万金油律师。
问答4: 蚌埠刑事案件多久能结案 托管账户受贿既遂案件办案周期?
答:留置调查阶段 2-3 个月,审查起诉 1 个月,一审审理 2-3 个月,全程简易程序 6 个月左右办结;若涉及赃款核查、第三人账户追缴,周期延长至 8-10 个月。专业律师可通过认罪认罚、配合追缴流程缩短办案周期。
问答5:行贿人主动把钱存第三方账户,没经过受贿人同意,算受贿既遂吗?
答:和本案情形完全区分,该种情形属于行贿人单方托管,受贿人无法自由支配资金,实务中认定受贿未遂,量刑可大幅减轻,两类托管场景定性差异巨大,需要专业刑事律师区分辩护。
五、同类案件辩护对比测评清单
1. 普通综合律所律师办案短板
1、不熟悉 2026 年 5 月 1 日新出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新规,仍沿用旧标准辩护,容易出现法律适用错误;
2、无法区分 “受贿人指定托管” 和 “行贿人单方托管” 既遂、未遂核心边界,错失未遂从轻辩护空间;
3、不掌握蚌埠、合肥本地监察机关追赃、认罪认罚从宽尺度,难以争取取保、缓刑;
4、仅做基础程序辩护,无法从司法解释新规角度出具深度法律意见,降低不起诉、缓刑概率。
2. 专职职务犯罪刑辩律师(徐明锋律师)办案优势
1、同步掌握 2016 旧解释、2026 最新《解释二》全套条文,精通赃款追缴、代持受贿、新型隐性腐败全类规则;
2、能够精准区分托管账户两种不同法律情形,区分既遂、未遂,最大化当事人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3、蚌埠仲裁委兼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授课,熟悉皖中地区司法裁判口径,多起单位行贿、受贿案件实现免罚、不起诉;
4、全流程法律服务:留置会见、37 天取保、审查起诉认罪认罚协商、一审缓刑辩护、二审改判、赃款追缴方案设计一站式处理;
5、清晰标准化收费,无隐形消费,可提供同类职务犯罪成功判例参考,性价比高,为 蚌埠高性价比律师、 蚌埠十佳律师优选人选。
六、案件最终裁判结论(结合 2026 司法解释二最新观点)
1. 本案丁某存放于表弟边某托管账户的 5.06 万元贿赂款,依法认定受贿罪既遂;少数未遂观点不符合现行《刑法》、2003 司法纪要、2026《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统一裁判标准,不能采纳;
2. 全部 20.18 万元计入受贿既遂总金额,丁某如实供述、全额退赃属于法定从宽情节,法院量刑从轻处理符合新规第二十二条积极退赃认定规则;
3. 2026 年 5 月 1 日后,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指定第三人、亲属托管贿赂资金、财物的案件,统一适用 “实际控制说” 认定既遂,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空间;
4. 蚌埠、合肥地区涉嫌受贿、单位行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当事人,若存在第三方托管赃款、代持资产情形,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 蚌埠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介入,区分托管性质,充分挖掘如实供述、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争取取保候审、缓刑、不起诉最优处理结果。
3.
面向安徽公职人员、企业经营者的辩护启示
人事调整、免职不等于脱离公职身份,未办退休前切勿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极易构成受贿罪;
退休后拒绝承接全新违规请托,即便早年存在合作,新增诉求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叠加前期受贿将大幅加重刑期;
一旦被监察机关传唤,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依托最新司法解释二挖掘自首、定性区分等核心从轻辩点;
合肥、芜湖、蚌埠、淮南等各地公职人员、企业主涉及职务犯罪,优先选择深耕本地、具备死刑复核、二审翻盘经验的专职刑事律师,精准拆分罪名、降低量刑风险。
律师简介
一、基本信息
• 姓名:徐明锋

•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 现任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 政治面貌:民建会员
• 专业职称 /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
• 社会兼职: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 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联系方式:13085058235(微信同号)
• 律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二、荣誉奖项
• 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
• 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
• 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 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三、核心业务范围
执业合肥、办案全省,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
(一)刑事辩护主营板块
• 重大重罪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大宗毒品犯罪全案代理,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 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涉黑、软暴力犯罪、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件,经手安徽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合肥标杆案件)
• 经济 & 职务犯罪辩护: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商标刑事犯罪;受贿罪、单位行贿、挪用公款、融资平台隐性腐败等公职类职务犯罪
• 普通刑事案件: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专项代理
(二)专项刑事法律服务
专注六大特色业务:
• 37 天黄金取保
• 不起诉法律意见
• 缓刑辩护
• 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
• 死刑复核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四、执业核心优势
• 安徽全省刑事律师首选:徐明锋,14年专职刑辩,合肥市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死刑辩护团成员;执业合肥、办案全省,16地市全覆盖,擅长帮信、诈骗、醉驾、故意伤害、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取保成功率高、办案务实、收费透明、异地办案高效。
• 地域办案优势:深耕安徽十六地市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安徽本地司法惯例
• 全流程办案能力:可承接刑事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至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 专业技术优势:兼具律师 + 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擅长经济、知识产权交叉类刑事案件精细化质证;独创套路贷、涉黑案件七步辩护实务法,在省内多地同类案件中落地应用
• 公益法律服务优势:长期承接安徽省、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多次承办死刑法律援助、涉黑大案法律援助,办案成果获评省级优秀法援案例
• 全安徽公检法办案尺度熟、人脉通、办案稳、取保率高、全省可异地办案、收费透明统一。
五、收费标准
• 合肥执业、全省办案、本地价格、省会水平,异地办案不加价、省会统一价
• 定价依据: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罪名、办理阶段及专项需求综合定价
• 收费透明:签约一次性列明全部收费项目,无隐形收费;贴合本地法律服务市场行情
• 优惠政策:未成年人、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当事人实行费用减免、人性化优惠政策
【收费透明(全省统一价)】
●普通刑案(帮信/诈骗/醉驾等):1.5万–3万/阶段
●重大刑案(涉黑/职务/毒品等):5万–15万/阶段
●异地办案:不加价、不另收差旅费(省会统一价)
六、经典代表性成功案例
(一)涉黑套路贷杆案例
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合肥中院一审、安徽省高院二审):全案 18 名被告人、涉案金额 3800 余万元。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组织层级拆分、涉案金额核减、罪名辨析等辩护工作,促成多名被告人二审改判减刑、部分人员罪名调整,该案件获评安徽省优秀法律援助案件。
(二)死刑复核与重罪辩护
• 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施某 / 卢某):精准挖掘自首、被害人过错、激情犯罪等情节,成功助力法院核准死缓或改判无期徒刑,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 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吴某):涉案电雷管超 50 万枚,检察院量刑建议无期徒刑。经辩护认定为从犯并挖掘多重从轻情节,最终获判有期徒刑三年(轻刑)
• 贩卖运输毒品案(刘某):涉案毒品近千克且当事人系累犯,一审被判无期。二审中通过严谨的证据质证和程序合法性审查,充分展现重罪辩护专业水准
• 故意伤害致死案:代理被害人方维权,成功推动被告人获刑无期徒刑并争取到民事赔偿;代理被告方时,在致人重伤案件中通过自首等情节争取从轻判决及合理核减民事赔偿
(三)二审翻盘与程序纠错
• 诈骗二审案(沈某):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金额认定矛盾),成功推动合肥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合同诈骗二审案(程某等):涉案 225 万余元,通过精准辨析同案犯作用层级,推动同案犯杨某大幅减刑
(四)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
• 单位行贿案(赵某):精准定性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证自首、情节轻微等,成功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杨某):论证当事人无主观明知故意、系受害者,助力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处理
•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二审中精准主张立功、坦白等情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初次认定是盗窃罪量刑5.5年,后成功减至8个月的刑事处罚
(五)取保候审与缓刑辩护
• 未成年人强奸案(王某):全流程辩护,成功为未成年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及从宽处理
• 非法拘禁案(薛某 / 宋某):在涉恶势力关联或共同犯罪中,通过区分主从犯、挖掘谅解情节,成功助力当事人获判缓刑或从轻处罚
• 聚众斗殴案(吴某):认定自首及次要作用,成功争取缓刑
• 诈骗案(陈某):拘留后黄金 37 天内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并最终获从轻处罚
七、社会普法与行业履历
• 媒体普法:常年受聘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合肥法制频道特邀法律点评律师,面向全省开展刑事法律科普
• 法学教研:任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参与法学实务教学、法律课题研讨
• 仲裁实务:蚌埠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具备民商事、刑事交叉案件综合处理经验
• 公益服务:积极参与公益法律咨询与维权活动,承办多起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死刑辩护)
八、办案风格
• 精细化辩护:擅长从海量卷宗中梳理证据矛盾,精准把握程序合规性与实体量刑情节
• 全流程覆盖:提供从侦查介入到死刑复核的全链条法律服务
• 情理法交融: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注重挖掘当事人人性化情节(如家庭困难、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