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访谈

【以案释法005】 利用放贷收息性受贿行为的认定|徐明锋律师深度解析

2026/6/10 浏览次数:11

【以案释法005 利用放贷收息性受贿行为的认定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作为在安徽省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05号案例“利用放贷收息性受贿行为的认定”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 + 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 2026 5 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利用放贷收息性受贿行为的认定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 FAQ,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一、案件回顾与核心争议

2012年至2017年间,时任某区法院副院长的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郑某甲在多起刑事案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王某某主动出借合计200万元给郑某甲,按月收取2%(年化24%)的利息。在四年多时间里,王某某累计收取利息191.73万元。案发后,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该行为属于正常民间借贷,还是名为借贷、实为受贿的权钱交易?

当时审理时,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三种观点,认定其构成受贿罪,但关于数额认定(是全息认定还是仅认定超出“正常”利息部分)仍有不同观点,最终法院基于谦抑原则,支持了公诉方对部分金额(95.865万元)的指控。

那么,如果此案发生在2026年《解释(二)》施行后,将如何认定与处理?徐明锋律师结合新司法解释,为您带来最新分析。

二、以新司法解释为纲,重塑“放贷收息”型受贿的认定规则

徐明锋律师指出,2026年《解释(二)》虽未就“放贷收息”单独设条,但其多项新增与细化规定,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精准、更严格的标尺,显著压缩了犯罪分子以“借贷”为名进行利益输送的法律模糊空间。

1.谋利要件收紧,为认定“权钱交易”实质提供更坚实的法理基础

原《解释(一)》第十三条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较为宽泛,包括实际、承诺、事后等情形。

新《解释(二)第十三条、十四条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斡旋受贿认定前移:第十三条明确,只要收受财物并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构成受贿。无论是否实际转达请托,均不影响定罪。这在类似“介绍、打招呼”的复杂关系中,直接封堵了“未转达则不构成”的辩护空间。

隶属、制约关系扩大:第十四条明确,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应结合职能、惯例等综合认定。在“王某某案”中,其法院副院长的身份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郑某甲形成的潜在制约力,在新规下将得到更充分的认定。

2.数额认定与财物计价规则,让“雅贿”与“预期收益”无处遁形

新《解释(二)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受贿数额的认定,特别是新型受贿的认定,做出了突破性规定,对“放贷收息”案件有极强的参照和警示意义:

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明确:第十一条规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的,案发时未获利的,按“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同理,在“放贷收息”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无真实需求,其出借行为意在获取远超正常资金价值的、与职权挂钩的“预期稳定高收益”,该收益的本质正是“溢价”,与预期收益型受贿的实质高度相似。

特定财物强制鉴定与计价:第十二条规定,对珠宝、字画、手表等真伪不明的财物必须进行真伪鉴定与价格认定。这堵死了以“赝品”、“低值”为借口规避处罚的漏洞。在“放贷收息”案件中,法院可以借鉴此精神,强制审查“利息”的合理性,不能仅看利率数字是否“未超24%”,而要实质审查这笔“借贷”的发生背景、双方真实意愿、请托人实际资金状况与需求。若行贿人授意出借人以特定利率出借,该“利息”应以出借人实际支付的成本(如从银行高息贷款的利率)与行贿人额外支付的差额来综合认定。

3.单位与个人犯罪边界清晰,为辩护策略提供新思路

新《解释(二)第十五条、十六条明确:

以单位名义收受,归个人所有,定个人受贿。这解决了实践中“经集体研究决定”但利益归个人的定罪难题。

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核心在于“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若单位财产与个人混同,最终利益归个人,则仍定个人行贿罪。这对安徽企业主、高管涉及的商业贿赂、单位犯罪案件的辩护方向有重大指导意义。徐明锋律师团队在办理合肥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时,会重点从“资金流向”和“利益归属”切入,精准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

三、徐明锋律师视角:新法背景下,对“王某某案”的最新解读与辩护策略

如果“王某某案”发生在2026年之后,在徐明锋律师看来,其法律后果可能更为清晰,辩护的焦点也将更加集中:

1.定罪层面:构成受贿罪无疑,核心是“权钱交易”的实质审查

在《解释(二)》的框架下,王某某与郑某甲之间的关系,将更无可争议地被认定为“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权钱交易”。法院会严格审查:

郑某甲的真实借款需求证据(如银行流水、经营状况、贷款记录),证明其资金充足,根本无需高息借款。

王某某的主观明知,即其是否明知郑某甲无需求,仍利用其“受托”地位强加“出借”。

“利息”的对价性,即每月稳定支付的利息,是否对应着王某某持续、概括的职务关照承诺。新司法解释强调“承诺即构成”,这一定性标准将更加明确。

2.数额层面: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的可能性极大

《解释(二)》的精神是“穿透式审查”,打击隐性腐败。在“王某某案”中,若证据能充分证明郑某甲无真实借款需求,则其支付的191.73万元“利息”全部是为购买王某某职务影响力而支付的对价,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而不再有“只认定超出正常利率部分”的模糊空间。这与《解释(二)》对“雅贿”计价、追缴等值财产的“穿透”原则一脉相承。

3.量刑与退赃:新司法解释提供了从宽路径

即便如此,当事人依然有从宽处理的路径。新《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确列举了“积极退赃”的三种情形,包括“亲友代退视同本人退赃”。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专业刑事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可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属:

准确评估“积极退赃”的时机与方式,争取“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法定从宽情节。

结合《解释(一)》第四条,通过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等多重情节的综合辩护,争取不适用死刑,或在量刑上获得最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

4.律师辩护的核心:从“形式辩”转向“实质辩”与“证据辩”

过去,辩护人或可围绕“年利率24%以内合法”进行形式辩护。新法实施后,合肥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重心必须转向:

证据之辩:深入审查“借款”发生的所有书证、电子数据、言词证据,寻找能够证明“存在真实、自愿的民间借贷合意”的证据,或反证“权钱交易”链条中的薄弱环节。

情节之辩:重点挖掘是否存在“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解释(一)》第十四条)等法定减轻情节,以及退赃、认罪认罚等酌定从宽情节。

定性之辩:在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交叉的案件中,精准运用《解释(二)》的区分标准,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罪名认定。

四、徐明锋律师团队:安徽地区刑事风险防控与辩护的专家选择

面对日趋复杂的职务与经济犯罪案件,选择专业、资深、有成功案例的辩护律师至关重要。徐明锋律师,作为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拥有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并担任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不仅是理论的研习者,更是实践的深耕者。

我们的核心优势,精准匹配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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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区块链诈骗等罪名有深入研究和大量成功案例(如成功办理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案)。我们熟悉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的每一个细节,能够为您提供最前沿、最精准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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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刑事调查,或对“放贷收息”等新型、复杂法律问题存在疑虑,请立即寻求专业帮助。时间是刑事辩护中最宝贵的资源。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徐明锋律师团队,获得专业、保密、及时的法律咨询与案件评估。

律师简介

徐明锋 律师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 &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专业资质)
社会兼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荣誉: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服务范围: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核心业务板块

职务犯罪辩护: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犯罪案件,精通骗补类、隐性腐败类职务犯罪辩护。

经济 & 知识产权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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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风格与优势

地域优势:深耕安徽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本地司法惯例。服务区域: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

全流程服务:承接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精细化辩护:擅长梳理证据矛盾、区分罪名边界、挖掘从轻量刑情节,兼顾法理与情理。

公益服务:长期承接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死刑辩护案件。

办案风格:精细化质证、全流程案件跟进、情理法结合,深耕安徽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办理多起全省标杆性职务犯罪、涉黑、经济犯罪案件,多次获评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经典成功案例(节选)

职务犯罪类:单位行贿案,通过罪名辨析、自首情节论证,当事人获免予刑事处罚;多起滥用职权、受贿案件,成功争取缓刑、降档量刑。

经济犯罪类:诈骗二审案件,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推动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依法争取不起诉。

重罪辩护类: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涉案雷管 50 余万枚,量刑建议无期),认定从犯并挖掘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多起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成功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取保 / 缓刑类:多起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

联系方式:13085058235(微信同号)

律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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