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访谈
【以案释法007】 概括受益型受贿案件中相关问题的认定|徐明锋律师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作为在安徽省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07号案例“概括受益型受贿案件中相关问题的认定”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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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 + 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 2026 年 5 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概括受益型受贿案件中相关问题的认定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 FAQ,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
一、 案情核心回顾:一场精心设计的“概括”腐败
被告人陈某,原N市副市长、J省体育局局长,在2007至2019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1500余万元。其中,2016至2019年,陈某为筹集购房款,与省体育局办公室主任李某共谋,向多名与体育局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负责人索要1200万元。整个过程由李某具体操办,陈某不直接接触行贿人,对收钱细节“不清楚”,房产也由他人代持。案发后,陈某方辩称,其仅有“概括故意”,且对1200万元并未实际控制,应属受贿未遂。
原案分析认为,陈某虽不直接经手,但其具有收受贿赂的概括故意,不影响受贿认定,且1200万元已由李某收取并用于购房,陈某实际控制了房产,构成受贿既遂。
二、 《解释二》新规下的颠覆性分析:穿透“概括故意”的迷雾
《解释二》虽未直接定义“概括故意”,但其在受贿认定、共犯责任、财物控制、追缴原则等方面的细化规定,极大地压缩了利用“概括故意”进行抗辩的空间,使“陈案”的认定逻辑更加清晰、严厉。
1. 关于“概括故意”的认定:从“主观推脱”到“客观归责”的强化
《解释二》新规关联:《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斡旋受贿中,只要向请托人承诺通过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构成受贿,是否实际转达不影响认定。 第十四条进一步扩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包括基于职能、惯例形成的制约、影响关系。
最新专业分析:在《解释二》框架下,陈某的行为定性将更为稳固。
首先,其“承诺”要件极易满足。 陈某向李某授意“以体育局信息化项目作为筹码弄钱”,这本身就是向李某(作为其与行贿人之间的桥梁)作出了明确的、为行贿人谋取项目利益的“承诺”。根据第十三条,无论陈某事后是否亲自向具体经办人打招呼,其受贿的实行行为在“承诺”时已开始。
其次,其职权影响力被明确认定。 陈某作为局长,对局内信息化项目有最终决定权,其对李某、对相关企业具有基于职务的绝对制约关系。其“概括”的授意,正是利用这种职权影响力的体现。这使得“具体不知情”的辩解苍白无力,因为法律评价的重点已从其“对细节的认知”转向其“利用职权作出承诺并授意他人实现”这一客观行为本身。
2. 关于共犯(李某)的定性:介绍贿赂罪辩护路径基本被封堵
《解释二》新规关联:《解释二》第十七条明确了介绍贿赂罪与贿赂共犯的竞合处理规则:同时构成介绍贿赂和行贿/受贿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专业分析:原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定介绍贿赂罪还是受贿共犯存在争议。《解释二》出台后,此争议在“陈案”中几乎失去意义。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办公室主任),与陈某共谋,并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负责信息化项目)筛选行贿企业、运作项目利益,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共犯的构成要件,且作用关键。根据第十七条“从一重处断”原则,受贿罪(尤其是作为共犯)的刑罚远重于介绍贿赂罪。因此,李某几乎必然被认定为受贿罪共犯。这对于在安徽地区办理类似“中间人”角色的案件具有标杆意义,辩护策略必须从罪轻辩护转向在受贿罪框架内的量刑辩护。
3. 关于受贿既未遂与财物追缴:“穿透式”控制与“原物优先”追缴
《解释二》新规关联:《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严厉的“穿透式”追缴原则:一般应追缴原物;原物转化的,追缴转化物或对应份额;无法追缴的,追缴等值财产。 特别是明确“形成贿赂房屋合意的,应当追缴房屋”。
最新专业分析:陈某辩称未遂的核心是“未实际控制钱款”。在《解释二》下,此观点更难成立。
首先, 1200万元购房款已由李某收取,并定向用于购买陈某选定的特定房产。该房产虽由他人代持,但陈某全程参与选址、设计、装修,并约定了权属回转时间,其对房产形成了排他性的、可实现的财产性控制。这种通过信任的代理人实现对特定贿赂财物的控制,在《解释二》强调“实质”的背景下,会被认定为受贿既遂。
其次, 退一万步,即使法院在理论上考虑未遂可能性,《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追缴规则也使其辩护价值大减。因为无论既遂未遂,涉案的702房产作为贿赂合意的目标转化物,都必须被追缴。当事人面临的将是“人财两空”的最坏结果。这迫使辩护律师必须将涉案财物处置方案作为辩护策略的核心组成部分,而非仅仅关注自由刑。
三、 徐明锋律师视角:在安徽地区办理新型职务犯罪案件的策略应对
作为长期在合肥、蚌埠、淮南、马鞍山等安徽地市处理职务与经济犯罪案件的律师,我深刻体会到《解释二》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对于类似“陈案”的情形,提供以下几点策略建议:
1. 辩护重心前移:从“是否故意”转向“利益正当性”与“情节认定”。
在《解释二》强化主观推定和客观归责的背景下,单纯争论“有无收钱故意”或“是否概括”已非上策。辩护应更精细化:
深入审查“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确属“不正当”。例如,陈某帮助的企业获得项目,其本身资质、程序是否存在瑕疵?还是完全符合条件?这是动摇受贿根基的关键。
全力挖掘“积极退赃”情节。《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三种可认定为“积极退赃”的情形,包括亲友代退。在侦查初期即配合办案机关厘清财物去向,主动退赃或促成退赃,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法定途径。
2. 高度重视涉案财物的辩护,将其作为独立的博弈维度。
在会见当事人、制定辩护策略时,必须将房产、股权、理财产品等涉案财物的性质、流向及处置可能性进行全盘分析。依据《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评估是争取“追缴原物”还是“折价退赔”更符合家庭利益,并在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中一并提出。
3. 精准区分责任,避免“概故意”扩大化带来的不当牵连。
在共同犯罪中,要运用《解释二》的规则,结合证据,清晰界定各共犯的犯意提起、行为分工、获利情况。防止办案机关因存在“概括故意”而将全部犯罪数额简单归责于主犯,或不当扩大从犯的责任范围。对于像李某这样的“执行者”,应着力论证其地位作用、分赃情况,争取认定为从犯,实现有效罪轻辩护。
结语
《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刑事法网织得更为严密。它用更明确的规则,穿透了“概括故意”、“感情投资”、“雅贿”等腐败迷雾,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功底构成了更大考验。在安徽地区,选择一位不仅精通刑法理论,更能精准把握合肥及各地市司法实践动态,并能将最新司法解释转化为有效辩护策略的律师,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面对新型、隐蔽的职务犯罪指控,专业、精细、前瞻的辩护,是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的唯一途径。
律师简介
徐明锋 律师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 &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专业资质)
社会兼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荣誉: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服务范围: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核心业务板块
职务犯罪辩护: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犯罪案件,精通骗补类、隐性腐败类职务犯罪辩护。
经济 & 知识产权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
重罪 & 死刑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大宗毒品犯罪、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涉黑涉恶犯罪:套路贷、软暴力、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涉黑涉恶案件,曾办理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专项刑事服务:37 天黄金取保、不起诉法律意见、缓刑辩护、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办案风格与优势
地域优势:深耕安徽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本地司法惯例。服务区域: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
全流程服务:承接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精细化辩护:擅长梳理证据矛盾、区分罪名边界、挖掘从轻量刑情节,兼顾法理与情理。
公益服务:长期承接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死刑辩护案件。
办案风格:精细化质证、全流程案件跟进、情理法结合,深耕安徽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办理多起全省标杆性职务犯罪、涉黑、经济犯罪案件,多次获评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经典成功案例(节选)
职务犯罪类:单位行贿案,通过罪名辨析、自首情节论证,当事人获免予刑事处罚;多起滥用职权、受贿案件,成功争取缓刑、降档量刑。
经济犯罪类:诈骗二审案件,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推动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依法争取不起诉。
重罪辩护类: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涉案雷管 50 余万枚,量刑建议无期),认定从犯并挖掘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多起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成功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取保 / 缓刑类:多起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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