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访谈

【以案释法010】招商引资滥用职权罪中,国有股份对应的减免额是否扣除深度解析

2026/6/23 浏览次数:23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联系方式:13085058235(微信同号),律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一、核心案例案情(招商引资滥用职权典型案)

1. 基础案件事实

某市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崔某某,为落地铜箔招商引资项目,违规向国有参股企业 H 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契税合计 2224.352 万元;H 公司国有股权占比 20%,后续企业破产,国有投资无法收回,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崔某某被公诉机关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2.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计算滥用职权犯罪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数额时,企业内部 20% 国有股份对应减免金额 444.8704 万元,是否应当从总损失中扣除?实务形成两种对立裁判观点。

观点 1(辩护方少数意见:应当扣除)

国家持有企业 20% 国有股权,对应资金仍属于国有资产范畴,仅形态由财政资金转为企业股权,国资并未完全灭失;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扣减该部分金额,降低认定损失数额。

观点 2(法院生效裁判主流意见:不予扣除)

违规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属于地方专项财政资金,资金流出即直接造成公共财产现实损失;企业法人财产与国有股东财产相互独立,不能以国有股权比例抵扣财政资金损失,全额 2224.352 万元均计入犯罪损失,司法实践统一采纳该裁判逻辑。

二、现行有效法律规范依据(全部真实生效法条、司法文件)

(一)基础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97 条【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1 条:明确依法应当上缴国家的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属于公共财产。

《刑法》第 64 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二)渎职犯罪损失认定司法指导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以资金实际脱离财政管控、无法收回作为损失认定节点,不结合企业股权结构折算抵扣。

(三)2026 年最新生效司法解释:《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2026.5.1 施行)

第七条:明确私分国有资产罪入罪标准 20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0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划定国有资金违规处置类案件数额裁判尺度;

第十八条:区分私分国有资产与贪污罪,仅管理层隐秘分配国有资金的,直接以贪污定罪;

第二十二条:积极配合追缴赃款、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属于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第二十三条:确立穿透式追缴规则,违法所得优先追缴原物,财物灭失可追缴等值财产,强化国有财产实质保护、穿透式审查的裁判精神。

三、《司法解释(二)》出台后,本案全新分层专业分析(律师七步分析法)

第一步:区分公共财产损失认定核心标准(实质损失说)

渎职犯罪认定损失不看企业股权账面归属,核心判断两点:

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发生违规对外拨付、脱离财政监管;

国家能否完整收回该笔资金,是否形成不可逆财产流失。

本案土地出让金、契税属于市级财政专项收入,一经违规返还企业,财政永久丧失该笔资金管控,损失当场形成,和企业内部国有股权占比无抵扣关系。

第二步:厘清法人财产与国有股东财产的法律边界

市财政、开发区国资平台属于相互独立国有主体,资金权属相互隔离,不能混同抵扣损失;

资金划入企业后转化为公司独立法人财产,国有股东仅享有分红、清算分配等股东权利,无权直接支配企业全部资金;

H 公司最终破产清算,国有股权无任何财产回收价值,国有权益同步落空,双重损失不能相互抵消。

第三步:结合《解释(二)》穿透审查精神排除 “扣除国有股损失” 辩护逻辑

新司法解释通篇贯彻实质审查、穿透保护国有资产原则:

第二十三条追缴规则强调,只要国有资金发生不当流转,优先全额追缴,不按股权比例拆分责任;

司法解释虽未直接规定滥用职权罪,但统一了公职人员处置国有资金类案件裁判思路,违规减免财政资金属于直接侵害公共财产,不允许以参股企业股权折抵损失;

若支持扣除国有股对应金额,会造成招商引资领域渎职犯罪量刑尺度失衡,违背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原则。

第四步:区分合规招商引资优惠与违规减免财政资金的界限

法定优惠:有省级以上政策、完整集体决策、公示备案、限定税收返还范围,不构成犯罪;

本案违规情形:无合法政策依据、管委会主任个人擅自决定返还土地出让金,属于违法输送财政利益,即便企业含国有股份,也不能免除渎职责任。

第五步:同类案件对比清单

1、纯民营企业违规减免财政资金

— 损失计算方式:全额计入滥用职权损失,无抵扣项

— 裁判逻辑:财政资金流出即产生完整公共财产损失

2、国有全资企业违规返还资金

— 损失计算方式:全额计入损失,不予扣除

— 裁判逻辑:资金脱离财政管控,国资企业独立法人财产不可抵消财政损失

3、国有参股企业(本案 20% 国有股)违规减免资金

— 损失计算方式:全额计入损失,国有股权对应金额不扣除

— 裁判逻辑:财政与企业法人财产分离,股权收益不能折抵财政直接损失

第六步:结合新规梳理案件辩护切入点

主观层面:是否存在上级政策文件、集体会议纪要,证明行为人无滥用职权故意;

损失层面:能否举证企业尚有资产可清算回款,客观损失金额低于指控数额;

量刑层面:依据《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主动协调企业退缴全部减免资金,争取从轻处罚;

程序层面:损失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计算瑕疵,申请重新司法审计。

第七步:总结裁判结论(新规下唯一主流观点)

招商引资滥用职权案件中,计算公共财产损失时,国有参股企业对应的国有股份减免金额不得扣除,全部违规返还资金计入犯罪损失数额;《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落地后,穿透式国资保护精神进一步巩固该裁判规则,主张扣减国有股对应金额的辩护意见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四、高频 FAQ

Q1:招商引资给国有参股企业减免土地出让金,算造成国资损失吗?

A:属于。土地出让金是财政公共财产,违规返还即造成财政直接损失,企业内部国有股权不影响损失全额认定,依据渎职犯罪司法解释及 2026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国资保护精神。

Q2:国有参股企业里国有股份占比越高,损失金额就能相应扣减吗?

A:不能。法人财产和财政资金分属不同主体,无论国有股权 10% 还是 90%,均不能抵扣财政流失的资金,实务中无任何法院支持股权比例抵扣损失。

Q32026 年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这类渎职案件追赃有什么变化?

A:按照《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穿透追缴规则,司法机关可直接向获益企业追缴全部违规减免资金;公职人员主动配合追回款项,可适用第二十二条从轻量刑规定。

Q4:招商干部如何规避违规减免税费、土地款的刑事风险?

A:所有优惠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政策依据,履行班子集体研究、对外公示、存档备案全套流程,禁止个人口头承诺、特事特办私下返还资金,留存全部书面审批材料。

五、安徽本地招商引资渎职案件辩护实务提示(合肥 / 皖各地当事人适用)

安徽全省法院 2026 5 月起统一适用《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针对国有参股企业损失抵扣的辩护思路成功率极低,辩护重心转移至主观无故意、程序合规、全额退赃、自首坦白等从轻情节;

开发区、园区公职人员涉案,律师优先调取招商政策、会议记录、政府文件,论证行为具备政策依据,降低滥用职权主观恶性;

一旦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第一时间委托专业职务犯罪律师介入,把握 37 天黄金取保、不起诉、缓刑辩护窗口期,提前对接企业筹措资金退缴,争取大幅从轻。

六、律师服务范围(覆盖安徽 16 地市搜索关键词)

1. 职务犯罪刑事辩护

合肥滥用职权罪律师、芜湖招商渎职辩护、蚌埠开发区干部犯罪、马鞍山国企公职人员案件、安庆园区土地腐败、宿州招商引资渎职、六安基建财政犯罪、铜陵国土系统职务犯罪、黄山文旅园区贪腐、滁州经开区干部受贿、阜阳工程招商渎职、亳州乡镇干部滥用职权、池州国企高管渎职、淮北能源园区财政犯罪全流程代理。

2. 特色专项法律服务

37 天黄金取保、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一审缓刑辩护、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死刑复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渎职案件损失审计质证专项代理。

3. 配套政企合规法律服务

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合规审查、土地出让 / 税费减免刑事风险防控、公职人员事前法律咨询、国有参股企业国资管理合规指导。

律师简介

徐明锋 律师

联系方式:13085058235(微信同号)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 &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专业资质)
社会兼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荣誉: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服务范围: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核心业务板块

职务犯罪辩护: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犯罪案件,精通骗补类、隐性腐败类职务犯罪辩护。

经济 & 知识产权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

重罪 & 死刑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大宗毒品犯罪、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涉黑涉恶犯罪:套路贷、软暴力、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涉黑涉恶案件,曾办理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专项刑事服务37 天黄金取保、不起诉法律意见、缓刑辩护、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办案风格与优势

地域优势:深耕安徽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本地司法惯例。服务区域: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

全流程服务:承接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精细化辩护:擅长梳理证据矛盾、区分罪名边界、挖掘从轻量刑情节,兼顾法理与情理。

公益服务:长期承接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死刑辩护案件。

办案风格:精细化质证、全流程案件跟进、情理法结合,深耕安徽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办理多起全省标杆性职务犯罪、涉黑、经济犯罪案件,多次获评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经典成功案例(节选)

职务犯罪类:单位行贿案,通过罪名辨析、自首情节论证,当事人获免予刑事处罚;多起滥用职权、受贿案件,成功争取缓刑、降档量刑。

经济犯罪类:诈骗二审案件,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推动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依法争取不起诉。

重罪辩护类: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涉案雷管 50 余万枚,量刑建议无期),认定从犯并挖掘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多起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成功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取保 / 缓刑类:多起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

收费原则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罪名、办案阶段综合定价,签约列明全部收费项目,无隐形消费;对未成年人、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当事人实行费用减免与人性化优惠。

法律声明

本文基于公开判例、现行生效刑法及司法解释开展专业法律分析,不构成一对一正式法律意见;各地个案事实、证据存在差异,最终裁判结果以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认定为准,有刑事案件咨询需求建议线下面谈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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