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访谈
【以案释法012】 如何理解与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作为在安徽省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案例“如何理解与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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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 + 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 2026 年 5 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如何理解与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 问题,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受贿犯罪,检察机关查封的王某某长女婿李某名下某市1号房产一套,该套房产购房款中的238.48万元及房屋增值部分所对应的收益、某市商铺四套,均属于王某某实施受贿犯罪所得。具体事实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的被告人王某某实施受贿犯罪的事实
(一)实施受贿行为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于2003年至2005年,为J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的钱款共计103.811万元;2号房屋一套,价值113.4287万元;商铺四套,价值83.774万元;共计301.0137万元。
(二)综合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1年4月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09年12月退休。2017年7月4日,王某某因病死亡。
二、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事实
1.申请没收的财产中,有位于1号房产一套,被告人王某某的长女婿李某支付购房款313.568万元,其中238.48万元系王某某收受J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贾某某贿赂的房屋的售房款,属受贿犯罪所得,占1号房产购房款比例的76.05%,该套房产已被侦查机关查封。故该238.48万元购房款及其增值部分系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2.申请没收的财产中,有位于商铺四套,系被告人王某某收受黄某贿赂所得,应予没收,上述四套商铺已被侦查机关查封。
公诉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向法院提出没收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申请。
利害关系人(王某某的妻子、女儿、女婿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
(1)本案不应适用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认定涉案2号房屋系王某某受贿所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没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侦查机关无法进行取证、取证不充分,或审判程序不完整,举证、质证等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等情况。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系在发回重审期间死亡,王某某受贿案侦查机关取证完整、充分,且经过了一审、二审审理程序,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完整进行,故本案不应适用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认定违法所得。
(2)即使本案适用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认定违法所得,申请机关提供的证据亦未达到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涉案2号房屋系王某某家庭合法财产购买。
利害关系人的行为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
2.检察机关提出了相应证据证明王某某将2号房屋出售,并将售房款238.48万元折入1号房产的购房款。对此部分,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提出相关异议。
本案有证据高度证明了1号房产中238.48万元购房款及其增值部分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转化后的财产,应当予以没收。
【争议问题】
涉案1号房产中的238.48万元购房款及其增值部分是否属于违法所得转化后的财产,是否应予没收?审理中应当适用何种标准?
二、 法律核心:两个“证明标准”的深刻剖析
原案例的解析已明确指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两套证明标准,这一法理在2026年新解释出台后,其重要性与实践价值更加凸显。
1. 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没收规定》)第九条,启动该程序只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一个立案审查标准,远低于普通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2026年新解释背景下的启示:2026年新解释虽未直接修改此标准,但其通篇体现的“严密法网”、“全面追缴”精神(如第二十三条的“穿透式追缴”规则),实际上强化了司法机关运用此程序追赃的决心和动力。这意味着,即便像本案一样,案件因被告人死亡在定罪层面“悬而未决”,但只要有初步证据指向存在贪腐行为,针对涉案财产的追缴程序就很可能启动。这对于家属而言,是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法律信号。
2. 对“财产性质”的证明:标准是“高度可能”
这是本案最大的辩点,也是利害关系人(家属)最主要的辩护战场。《没收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认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采用“高度可能性”标准。
利害关系人的常见误区:如本案家属所辩称,认为案件已经过完整侦查、审判程序,不应适用此“降低”的标准。这属于对程序性质的误解。
徐明锋律师的专业解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本质上是一种对物的财产确认之诉,而非对人的刑事定罪之诉。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而非《刑法》第六十四条。程序目的不是追究死者刑事责任,而是解决“这笔财产到底是不是赃款赃物”的权属问题。因此,它天然适用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即“高度可能性”标准。这与2026年新解释第二十三条强调的追缴“原物、转化物、等值财产”的精细化操作逻辑完全吻合——焦点在于财产链条的清晰追溯,而不在于行为人罪责的最终判定。
三、 2026年新解释带来的最新视角与辩护策略调整
站在2026年的今天,结合新解释,我们对此类案件的辩护应有新的思考:
1. 辩护重心必须前置并聚焦于“财产链条本身”
新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追缴原物优先”和“追缴转化物及其对应份额”的规则。对应本案,检察机关的指控逻辑正是:贿赂房屋(原物)→ 出售得款(转化物)→ 支付新购房产部分房款(转化份额)。因此,辩护的核心不应再纠缠于“为何不用刑事定罪标准”,而应全力攻击这个财产转化链条的每一个环节是否真实、唯一、排他。
例如:能否证明售房款238.48万元确实来源于那套特定贿赂房屋的销售?这笔钱在流入新房产前,是否可能与家庭其他合法资金混同?购房款中“合法”与“违法”部分的占比计算依据是否绝对精确?这需要律师像审计师一样,对资金流水进行穿透式审查。
2. 充分利用“高度可能”标准的双向性,积极举证
“高度可能”标准是双向的。不仅检察机关的证明只需达到“高度可能”,利害关系人主张财产合法,其举证责任也只需达到使财产性质陷入“真伪不明”,或能动摇司法机关内心确信的程度即可。新解释鼓励“积极退赃”(第二十二条),但也保护合法财产。家属方应积极组织证据,如:
家庭合法收入来源证明(同期工资、投资收益、经营所得等)。
购房决策过程、款项支付的合理解释与旁证。
涉案财产长期由家庭合法使用、收益,无异常隐匿转移的证据。
在安徽合肥经济犯罪辩护、安徽金融犯罪辩护中,为当事人厘清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的边界,是辩护成功的生命线,此处的道理完全相通。
3. 关注“财物计价”与“鉴定”规则,挑战基础
2026年新解释第十二条强化了对特定财物(如珠宝、字画、手表)的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要求。虽然本案涉及的是房产和现金,但其精神在于强调涉案财物价值认定必须客观、严谨。辩护时需审查:用于折抵的“2号房屋”当时的市场价值认定是否公允?其折算为238.48万元是否合理?这直接关系到被没收“份额”的基数是否准确。任何计价依据上的松动,都可能成为辩护的突破口。
四、 徐明锋律师给家属的务实建议
面对亲人涉案后离世,又面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家属往往不知所措。作为深耕安徽合肥刑事辩护、安徽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我建议:
1. 切勿消极应对:不要认为人已去世,程序会自动终结。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独立且强制的。一旦收到法院通知,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委托律师介入。
2. 专业律师是关键:此类案件涉及刑事、民事、执行程序的交叉,证据审查专业度极高。选择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其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领域的专业经验,以及处理复杂财产案件的能力,而非仅看名气。我本人在办理单位行贿案、诈骗二审翻盘案中,正是通过精准的定性分析和证据梳理,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结果。
3. 厘清“财产防御”策略:与律师充分沟通,目标是保卫家庭合法财产。策略包括:区分死者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论证涉案财产有其他合法来源;审查查封、扣押程序的合法性等。
4. 理解程序的特殊性:明确这不是“二次审判”,而是“财产确权”。心态上应从“辩冤”转向“确权”,用证据和法律说话,理性维权。
结语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旨在实现“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利”。2026年新解释的出台,使这套法网织得更密、更严。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它警示着法律的威严;对于涉案家庭而言,它意味着必须在专业法律的指导下,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在安徽,无论您面临的是涉嫌诈骗被拘留的初期迷茫,还是取保候审的复杂申请,或是类似本案的财产追缴应对,选择一位专业、尽责、精通本地司法实践的刑事律师,都是维护合法权益最关键的一步。我们团队始终秉持精细化辩护、全流程服务的理念,致力于在法律的框架内,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最优的可能。
徐明锋 律师
联系方式:13085058235(微信同号)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 &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专业资质)
社会兼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荣誉: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服务范围: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核心业务板块
职务犯罪辩护: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犯罪案件,精通骗补类、隐性腐败类职务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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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风格与优势
地域优势:深耕安徽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本地司法惯例。服务区域: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
全流程服务:承接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精细化辩护:擅长梳理证据矛盾、区分罪名边界、挖掘从轻量刑情节,兼顾法理与情理。
公益服务:长期承接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死刑辩护案件。
办案风格:精细化质证、全流程案件跟进、情理法结合,深耕安徽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办理多起全省标杆性职务犯罪、涉黑、经济犯罪案件,多次获评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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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类:单位行贿案,通过罪名辨析、自首情节论证,当事人获免予刑事处罚;多起滥用职权、受贿案件,成功争取缓刑、降档量刑。
经济犯罪类:诈骗二审案件,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推动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依法争取不起诉。
重罪辩护类: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涉案雷管 50 余万枚,量刑建议无期),认定从犯并挖掘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多起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成功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取保 / 缓刑类:多起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
收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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