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访谈
【以案释法014】以投资为名受贿,看最新司法解释如何精准“祛伪”与定罪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徐明锋律师专业解析】
作为在安徽省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案例“亲兄弟之间代为支付入股款并被做过违纪处理的,应否计入犯罪数额”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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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 + 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 2026 年 5 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亲兄弟之间代为支付入股款并被做过违纪处理的,应否计入犯罪数额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 问题,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
一、案件焦点回顾
被告人唐某某,其胞弟唐某1系国家工作人员。唐某某利用唐某1的职权,为请托人张某违规中标巨额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为规避法律风险,唐某某在项目已开工盈利、投资无风险时,向张某“出资”50万元“入股”,最终获取“分红”200万元,其“投资”款既未计入项目股份,也未用于项目开支。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这种“以出资分红为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构成,受贿金额是200万元,还是250万元?
二、结合2026年新《解释》的核心观点分析
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2016年《解释》”)中,对“以投资为名”的受贿行为已有原则性指引。而2026年新《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收紧了认定标准,堵死了更多的法律漏洞,使得本案的定性更加明确,对辩护策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 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斡旋受贿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唐某某通过其胞弟唐某1,使不具备资质的张某借用他人公司资质中标,并在竞争性谈判中弄虚作假,显然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2026年新《解释》第十三条对此类斡旋受贿行为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向请托人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虽然此条直接规制的是斡旋受贿罪,但其立法精神“只要做出承诺,即构成犯罪意图”同样适用于衡量中间人(影响力人)行为的危害性。在本案中,唐某某向张某引荐唐某1的行为,结合其后的行为模式,足以认定其做出了“能够促成谋利”的承诺,符合“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
2. 关于“以投资为名”收受财物性质的认定:
这是本案的辩方核心辩护点。当事人常辩解这是正常的商业投资。2026年新《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为“穿透式”审查此类行为提供了“放大镜”和“标准尺”。
穿透表象,审查实质:新《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真伪不明的财物,应当进行真伪鉴定。这不仅仅是针对实物,其精神内核是要求司法必须审查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本案中,唐某某的“出资”50万元,张某从未计入项目股份,也未用于项目开支,所谓的“股份”是虚无的,所谓的“投资”只是一个“幌子”。这完全符合2026年新《解释》所要打击的“名为投资、实为贿赂”的行为本质。
收益畸高,反证性质:2016年《解释》第四条规定,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本案中,张某等人项目总投资1.46亿元,最大收益率49.23%,而唐某某“投资”50万元获得200万元“收益”,回报率高达300%,收益的畸高性,是证明其并非真实投资回报,而是权钱交易对价的有力证据。这一点,在新旧司法解释中均得到支持,是司法实践的共识。
3. 关于犯罪金额的精准计算:
本案的关键争议是,50万元“本金”是否应计入犯罪金额?
2026年新《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追缴原则:“应当追缴原物……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 并规定,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
这个规定对我们准确界定受贿数额至关重要:
受贿金额是200万元,而非250万元。本案中,唐某某交付给张某的50万元,是其为了掩盖犯罪、制造投资假象而主动付出的成本,本质上并非张某“给予”唐某某的贿赂财物。双方的权钱交易合意,是针对200万元。因此,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00万元。案发后唐某某为掩盖罪行而退还给张某的80万元,属于犯罪既遂后的退赃行为,是量刑情节,但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这与2026年新《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积极退赃”从宽处罚的规定精神相衔接,但不能抵扣本金。
三、徐明锋律师视角下的辩护启示
作为一名长期代理安徽地区刑事案件的律师,特别是处理过大量#安徽合肥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安徽合肥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案件的我深知,在类似案件中,辩护工作必须更加精细化、专业化。
1. 辩护重心应从“定性”转向“情节”:在2026年新《解释》出台后,类似本案这种“投资型受贿”的伪装被进一步戳穿,辩护律师想从行为性质上做无罪辩护的难度空前加大。更有效的策略是围绕“犯罪情节”展开,例如:论证当事人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数额计算是否精确(如本案的50万元本金问题)、是否构成自首、坦白、立功,以及是否属于“积极退赃”(符合2026年新《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乃至所追求的酌定不起诉结果。#合肥不起诉成功率高的律师
2. 程序性辩护至关重要:本案涉及复杂的工程项目、资金流向。辩护律师必须精细化辩护,仔细审查案卷中关于“出资”是否入账、项目利润计算、分红依据等所有书证、电子证据,寻找证据链条的薄弱点,挑战控方对犯罪数额的指控。这是实现的关键标准之一。#安徽合肥刑事律师怎么选靠谱
3. 关注案件审理进程:对于当事人及家属关心的“#合肥刑事案件多久能结案”问题,此类案件因事实复杂、证据繁多,审理周期通常较长。律师的专业工作,包括高效会见(#合肥看守所会见律师)、精准阅卷、有效沟通,是推动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重要保障。
结语
2026年新《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进入了更精准、更深入的新阶段。它不仅是公诉机关的利器,也为刑事辩护律师划定了更清晰的战场我们必须以更专业的素养,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最有力的辩护。
律师简介
一、基本信息
• 姓名:徐明锋
•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 现任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 政治面貌:民建会员
• 专业职称 /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
• 社会兼职: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 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联系方式:13085058235(微信同号)
• 律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二、荣誉奖项
• 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
• 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
• 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 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三、核心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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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合肥、办案全省,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
(一)刑事辩护主营板块
• 重大重罪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大宗毒品犯罪全案代理,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 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涉黑、软暴力犯罪、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件,经手安徽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合肥标杆案件)
• 经济 & 职务犯罪辩护: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商标刑事犯罪;受贿罪、单位行贿、挪用公款、融资平台隐性腐败等公职类职务犯罪
• 普通刑事案件: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专项代理
(二)专项刑事法律服务
专注六大特色业务:
• 37 天黄金取保
• 不起诉法律意见
• 缓刑辩护
• 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
• 死刑复核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四、执业核心优势
• 安徽全省刑事律师首选:徐明锋,14年专职刑辩,合肥市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死刑辩护团成员;执业合肥、办案全省,16地市全覆盖,擅长帮信、诈骗、醉驾、故意伤害、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取保成功率高、办案务实、收费透明、异地办案高效。
• 地域办案优势:深耕安徽十六地市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安徽本地司法惯例
• 全流程办案能力:可承接刑事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至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 专业技术优势:兼具律师 + 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擅长经济、知识产权交叉类刑事案件精细化质证;独创套路贷、涉黑案件七步辩护实务法,在省内多地同类案件中落地应用
• 公益法律服务优势:长期承接安徽省、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多次承办死刑法律援助、涉黑大案法律援助,办案成果获评省级优秀法援案例
• 全安徽公检法办案尺度熟、人脉通、办案稳、取保率高、全省可异地办案、收费透明统一。
五、收费标准
• 合肥执业、全省办案、本地价格、省会水平,异地办案不加价、省会统一价
• 定价依据: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罪名、办理阶段及专项需求综合定价
• 收费透明:签约一次性列明全部收费项目,无隐形收费;贴合本地法律服务市场行情
• 优惠政策:未成年人、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当事人实行费用减免、人性化优惠政策
【收费透明(全省统一价)】
● 普通刑案(帮信/诈骗/醉驾等):1.5万–3万/阶段
● 重大刑案(涉黑/职务/毒品等):5万–15万/阶段
● 异地办案:不加价、不另收差旅费(省会统一价)
六、经典代表性成功案例
(一)涉黑套路贷杆案例
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合肥中院一审、安徽省高院二审):全案 18 名被告人、涉案金额 3800 余万元。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组织层级拆分、涉案金额核减、罪名辨析等辩护工作,促成多名被告人二审改判减刑、部分人员罪名调整,该案件获评安徽省优秀法律援助案件。
(二)死刑复核与重罪辩护
• 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施某 / 卢某):精准挖掘自首、被害人过错、激情犯罪等情节,成功助力法院核准死缓或改判无期徒刑,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 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吴某):涉案电雷管超 50 万枚,检察院量刑建议无期徒刑。经辩护认定为从犯并挖掘多重从轻情节,最终获判有期徒刑三年(轻刑)
• 贩卖运输毒品案(刘某):涉案毒品近千克且当事人系累犯,一审被判无期。二审中通过严谨的证据质证和程序合法性审查,充分展现重罪辩护专业水准
• 故意伤害致死案:代理被害人方维权,成功推动被告人获刑无期徒刑并争取到民事赔偿;代理被告方时,在致人重伤案件中通过自首等情节争取从轻判决及合理核减民事赔偿
(三)二审翻盘与程序纠错
• 诈骗二审案(沈某):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金额认定矛盾),成功推动合肥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合同诈骗二审案(程某等):涉案 225 万余元,通过精准辨析同案犯作用层级,推动同案犯杨某大幅减刑
(四)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
• 单位行贿案(赵某):精准定性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证自首、情节轻微等,成功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杨某):论证当事人无主观明知故意、系受害者,助力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处理
•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二审中精准主张立功、坦白等情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初次认定是盗窃罪量刑5.5年,后成功减至8个月的刑事处罚
(五)取保候审与缓刑辩护
• 未成年人强奸案(王某):全流程辩护,成功为未成年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及从宽处理
• 非法拘禁案(薛某 / 宋某):在涉恶势力关联或共同犯罪中,通过区分主从犯、挖掘谅解情节,成功助力当事人获判缓刑或从轻处罚
• 聚众斗殴案(吴某):认定自首及次要作用,成功争取缓刑
• 诈骗案(陈某):拘留后黄金 37 天内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并最终获从轻处罚
七、社会普法与行业履历
• 媒体普法:常年受聘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合肥法制频道特邀法律点评律师,面向全省开展刑事法律科普
• 法学教研:任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参与法学实务教学、法律课题研讨
• 仲裁实务:蚌埠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具备民商事、刑事交叉案件综合处理经验
• 公益服务:积极参与公益法律咨询与维权活动,承办多起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死刑辩护)
八、办案风格
• 精细化辩护:擅长从海量卷宗中梳理证据矛盾,精准把握程序合规性与实体量刑情节
• 全流程覆盖:提供从侦查介入到死刑复核的全链条法律服务
• 情理法交融: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注重挖掘当事人人性化情节(如家庭困难、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