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访谈
【以案释法015】结合《解释二》看“未转达请托事项”的斡旋受贿与诈骗界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15号案例“未转达请托事项的斡旋受贿与诈骗的区别”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合肥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 案情回顾
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任某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司法局副局长和副调研员。
1. 收受宁某、苏某贿赂的事实:
2016年至2017年间,黄某甲利用曾任反贪局局长的身份,分别向涉嫌行贿的宁某、苏某(通过其妻曾某)承诺“斡旋疏通”以逃避刑事追究。黄某甲收受了高额“活动经费”后,并未实际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而是以“打点办案人员”等名义继续索要钱款,最终占为己有。
2. 收受陈某贿赂的事实:
2014年,黄某甲利用原任反贪局局长期间掌握的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陈某涉嫌受贿的线索,在调离岗位后仍以此要挟、承诺疏通关系,向陈某索要300万元“活动经费”,最终实际收取50万元。
二、 核心争议焦点
结合《解释二》出台前的原有争议,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
1. 斡旋受贿的“承诺”边界:国家工作人员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谋利,但未实际转达请托事项,构成受贿罪还是诈骗罪?
2. 离职/调岗后的“制约力”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调离原岗位,利用原任职务掌握的线索索要财物,构成受贿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三、 结合《解释二》的最新法律分析
《解释二》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定位是“补全单位犯罪、新型腐败、追缴退赃、非公参照,实现定罪量刑全覆盖”。针对本案涉及的斡旋受贿问题,《解释二》的第十三条作出了非常关键的明确规定:
《解释二》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向请托人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受贿论处。明知请托人有不正当的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徐明锋律师专业解读:
1. “未转达请托”不再是不构成受贿的理由。
在《解释二》出台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没有“转达”就没有“斡旋行为”,不构成斡旋受贿。但《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直接废除了这一障碍。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并承诺通过他人谋利(或者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无论后续是否实际转达,都直接认定为受贿罪。这一规定极大地收紧了对斡旋受贿的认定,体现了从严打击腐败的司法导向。
2. “虚假承诺”与“诈骗”的界限依然严格。
《解释二》的精神是,一旦公职人员基于其职权或地位做出了真实承诺(即使最终没办成),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就已经受到了侵害。但如果经查实,该承诺在主观上明知根本不具备实现的条件(纯粹是忽悠),客观上也没有任何转达行为,且完全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那么依然可以按诈骗罪论处。但在本案中,黄某甲利用了其原任反贪局局长的身份,这种身份本身就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潜在的疏通能力,其承诺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因此更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
3. 利用原任职务线索的“制约关系”认定。
关于黄某甲利用原任职务掌握的陈某线索索要财物一事。《解释二》第十四条扩大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范围,指出“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关系,也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关系,应当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单位的性质、职能、所任职务以及法律规定、制度安排、政策影响、实践惯例等具体认定。”
黄某甲虽然调离了反贪局,但其掌握的线索属于反贪局的查处范围,且其对案件查处流程极其熟悉,这种实质性的制约关系依然存在。因此,他利用这种制约关系索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普通受贿)或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罪,且属于索贿。
四、 徐明锋律师视角:专业刑事辩护的价值
作为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及刑事部负责人,我始终认为,刑事辩护不仅仅是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更是庭前对证据的精细梳理、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
专业优势:我专攻职务犯罪、经济与知识产权犯罪、重罪辩护。像本案中涉及的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复杂罪名,正是我擅长的领域。我深知如何在纷繁复杂的证据中,找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本地司法优势:我深耕合肥及安徽地区司法实践,对本地法院的办案流程、证据审查标准和司法裁判尺度有着精准的把握。这使得我的辩护意见更能贴合区域司法习惯,从而提高办案成功率。
全流程服务:我提供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到死刑复核的全链条法律服务。无论是在嫌疑人被拘留后的黄金37天内争取取保候审,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我都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情理法交融: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我注重挖掘当事人的人性化情节,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 结语
法律是不断更新和完善的。面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和律师都需要及时学习和适应。如果你或你的亲友正面临类似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指控,或者在合肥、安徽地区遇到了法律难题,欢迎随时联系我。
律师简介
一、基本信息
• 姓名:徐明锋
•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 现任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 政治面貌:民建会员
• 专业职称 /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
• 社会兼职: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 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联系方式:13085058235(微信同号)
• 律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二、荣誉奖项
• 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
• 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
• 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 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三、核心业务范围
|
执业合肥、办案全省,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
(一)刑事辩护主营板块
• 重大重罪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大宗毒品犯罪全案代理,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 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涉黑、软暴力犯罪、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件,经手安徽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合肥标杆案件)
• 经济 & 职务犯罪辩护: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商标刑事犯罪;受贿罪、单位行贿、挪用公款、融资平台隐性腐败等公职类职务犯罪
• 普通刑事案件: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专项代理
(二)专项刑事法律服务
专注六大特色业务:
• 37 天黄金取保
• 不起诉法律意见
• 缓刑辩护
• 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
• 死刑复核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四、执业核心优势
• 安徽全省刑事律师首选:徐明锋,14年专职刑辩,合肥市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死刑辩护团成员;执业合肥、办案全省,16地市全覆盖,擅长帮信、诈骗、醉驾、故意伤害、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取保成功率高、办案务实、收费透明、异地办案高效。
• 地域办案优势:深耕安徽十六地市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安徽本地司法惯例
• 全流程办案能力:可承接刑事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至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 专业技术优势:兼具律师 + 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擅长经济、知识产权交叉类刑事案件精细化质证;独创套路贷、涉黑案件七步辩护实务法,在省内多地同类案件中落地应用
• 公益法律服务优势:长期承接安徽省、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多次承办死刑法律援助、涉黑大案法律援助,办案成果获评省级优秀法援案例
• 全安徽公检法办案尺度熟、人脉通、办案稳、取保率高、全省可异地办案、收费透明统一。
五、收费标准
• 合肥执业、全省办案、本地价格、省会水平,异地办案不加价、省会统一价
• 定价依据: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罪名、办理阶段及专项需求综合定价
• 收费透明:签约一次性列明全部收费项目,无隐形收费;贴合本地法律服务市场行情
• 优惠政策:未成年人、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当事人实行费用减免、人性化优惠政策
【收费透明(全省统一价)】
● 普通刑案(帮信/诈骗/醉驾等):1.5万–3万/阶段
● 重大刑案(涉黑/职务/毒品等):5万–15万/阶段
● 异地办案:不加价、不另收差旅费(省会统一价)
六、经典代表性成功案例
(一)涉黑套路贷杆案例
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合肥中院一审、安徽省高院二审):全案 18 名被告人、涉案金额 3800 余万元。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组织层级拆分、涉案金额核减、罪名辨析等辩护工作,促成多名被告人二审改判减刑、部分人员罪名调整,该案件获评安徽省优秀法律援助案件。
(二)死刑复核与重罪辩护
• 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施某 / 卢某):精准挖掘自首、被害人过错、激情犯罪等情节,成功助力法院核准死缓或改判无期徒刑,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 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吴某):涉案电雷管超 50 万枚,检察院量刑建议无期徒刑。经辩护认定为从犯并挖掘多重从轻情节,最终获判有期徒刑三年(轻刑)
• 贩卖运输毒品案(刘某):涉案毒品近千克且当事人系累犯,一审被判无期。二审中通过严谨的证据质证和程序合法性审查,充分展现重罪辩护专业水准
• 故意伤害致死案:代理被害人方维权,成功推动被告人获刑无期徒刑并争取到民事赔偿;代理被告方时,在致人重伤案件中通过自首等情节争取从轻判决及合理核减民事赔偿
(三)二审翻盘与程序纠错
• 诈骗二审案(沈某):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金额认定矛盾),成功推动合肥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合同诈骗二审案(程某等):涉案 225 万余元,通过精准辨析同案犯作用层级,推动同案犯杨某大幅减刑
(四)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
• 单位行贿案(赵某):精准定性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证自首、情节轻微等,成功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杨某):论证当事人无主观明知故意、系受害者,助力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处理
•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二审中精准主张立功、坦白等情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初次认定是盗窃罪量刑5.5年,后成功减至8个月的刑事处罚
(五)取保候审与缓刑辩护
• 未成年人强奸案(王某):全流程辩护,成功为未成年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及从宽处理
• 非法拘禁案(薛某 / 宋某):在涉恶势力关联或共同犯罪中,通过区分主从犯、挖掘谅解情节,成功助力当事人获判缓刑或从轻处罚
• 聚众斗殴案(吴某):认定自首及次要作用,成功争取缓刑
• 诈骗案(陈某):拘留后黄金 37 天内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并最终获从轻处罚
七、社会普法与行业履历
• 媒体普法:常年受聘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合肥法制频道特邀法律点评律师,面向全省开展刑事法律科普
• 法学教研:任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参与法学实务教学、法律课题研讨
• 仲裁实务:蚌埠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具备民商事、刑事交叉案件综合处理经验
• 公益服务:积极参与公益法律咨询与维权活动,承办多起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死刑辩护)
八、办案风格
• 精细化辩护:擅长从海量卷宗中梳理证据矛盾,精准把握程序合规性与实体量刑情节
• 全流程覆盖:提供从侦查介入到死刑复核的全链条法律服务
• 情理法交融: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注重挖掘当事人人性化情节(如家庭困难、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