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杂谈
【以案释法029】集体研究能否阻却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认定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执业领域: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等案件辩护。
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29号案例“集体研究能否阻却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认定深度解析”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合肥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 基本案情
某中央企业控股三级子公司自2018年1月起与民营A公司开展二甲苯境外采购业务。时任总经理张某某违反上级赊销制度,未投保赊销信用保险、未报上级审批,在公司会议上违规决定开具信用证、签发无正本提单放货保函,赊货给A公司,资金被用于亏损经营与期货投机。2019年7月陈某期货爆仓无力偿还,造成国有公司实际损失5.27亿余元。张某某以业务系集体研究决定为由,主张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三、争议焦点
国有控股公司经集体研究违规经营致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相关责任人是否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五条: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人员刑事责任;执行人员综合情节决定是否追责。
3.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集体决策违规致损失,既追集体责任,也追个人相应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20260501施行):完善单位贿赂、责任划分、穿透追缴、终身追责规则,与渎职犯罪认定形成体系衔接。
5.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企高管对企业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越权或违反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解释(二)》出台后最新司法认定规则
(一)罪名定性不变,认定逻辑更严密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核心仍是违规职权行为+重大损失+因果关系,《解释(二)》虽不直接修改本罪,但通过单位责任、责任划分、追缴规则强化渎职类犯罪打击逻辑,与本罪适用高度契合。
(二)集体研究≠免责金牌,三大理由强化追责
1. 集体研究易被个人意志操控:负责人主导议题、把控流程,以集体决策包装个人违规意志,形式合规不能掩盖实质违法。
2. 权责一致,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总经理等负责人具有实质决定权、一票否决权,享高薪与管理权限,应承担更高合规与风险防控义务,参照单位犯罪追责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规则。
3. 司法解释明确穿透追责:渎职解释(一)第五条+央企追责办法第三十条+《解释(二)》单位责任规则,共同确立集体决策违规,仍追个人刑责的裁判口径,防止“抓小放大”。
(三)《解释(二)》带来三大关键影响
1. 单位与个人责任双轨化:集体违规构成单位层面追责,同时穿透追究决策者、负责人个人刑责,避免以单位责任替代个人责任。
2. 责任认定更精准:按岗位职责、决策作用、过错程度划分直接/主管/领导责任,与《解释(二)单位行贿/受贿责任区分逻辑一致。
3. 追缴与退赃规则强化:《解释(二)》确立原物优先、穿透追缴、等值追偿,渎职犯罪所得及损失追缴可参照适用,不让责任人因犯罪获利。
六、本案在《解释(二)》下的最新律师评析(徐明锋视角)
1. 主体适格:张某某系央企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从事组织、管理、监督工作,属于国有公司人员,主体无争议。
2. 存在滥用职权行为:明知赊销制度,未投保、未报批、擅自放货赊销,货款逾期后仍不停止业务,故意违规履职,符合滥用职权客观要件。
3.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损失5.27亿余元,远超“特别重大损失”标准,因果关系清晰。
4. 主观具有间接故意:为完成考核放任高风险模式,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本罪主观要件。
5. 集体研究不能免责:即便经会议讨论,张某某主导决策、违规先行,属于渎职解释(一)第五条所指负有责任的人员,结合《解释(二)穿透追责精神,应认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