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杂谈
【以案释法038】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咨询费”“顾问费”等行为性质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执业领域: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等案件辩护。
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38号案例“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咨询费”“顾问费”等行为的性质认定”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合肥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1954年9月生,曾任A省保监局副局长、B省及C省保监局局长,2013年7月退休。
退休后,谢某设立并实际控制7家保险咨询、投资公司,仅聘用13名无保险教育背景与从业资质的员工,不具备提供专业保险咨询服务的能力。2014—2017年,谢某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保险监管干部职务行为,帮助企业违规申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升格保险代理公司牌照,或获取监管庇护,以“咨询费”“顾问费”名义收受钱款共计1251万余元。具体三笔事实:
1.帮助1家保险代理公司牌照升格、2家公司申筹保险经纪公司,收250万余元;
2.帮助多家企业申筹健康险、养老险公司,收625万元;
3.帮助3家保险中介机构获取监管庇护、减轻处罚,收376万元。
三、核心争议焦点
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咨询费”“顾问费”为名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构成,《解释二》出台后在定性、数额认定、量刑、追缴上有何新规则?
四、法律依据
(一)《刑法》核心条款(2023修正)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关键条款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下称《解释一》)第十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标准执行(数额较大:3万—20万;数额巨大:20万—300万;数额特别巨大:300万以上)。
2.《解释二》(2026年5月1日施行):细化斡旋受贿认定、财物计价、积极退赃、追缴规则,明确与《解释一》冲突时以《解释二》为准。
五、司法解释二视角下的专业分析
(一)“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认定范围扩大,谢某行为直接契合
1.旧规争议
《解释一》未明确“便利条件”边界,有观点认为:谢某离职后对非原任职地监管干部无制约关系,影响力有限,不宜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2.《解释二》新规则(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利,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直接上下级,需结合单位职能、制度安排、实践惯例综合认定。
3.本案适用(徐明锋律师分析)
谢某长期任保监会系统正厅级干部,在保险监管系统内地位重、影响力强,与全国多地保监局、保监会干部存在长期工作联系与行业影响力,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无需直接制约,行业影响力+工作交集即足够。《解释二》第十四条进一步强化该认定,彻底解决旧规争议。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三重标准均满足,属典型不正当利益
1.法律定义
“不正当利益”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解释一》第十三条、《解释二》延续该标准)。
2.本案三重不正当性
违规审批类:帮助股东资质不符、注册资金不实的公司通过牌照升格/申筹审批,违背保险监管许可规则;
监管庇护类:帮助企业规避检查、减轻处罚,干扰监管正常履职,破坏市场公平;
特许资源类: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牌照属稀缺特许资源,谢某帮助企业违规获取,直接排除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三)“咨询费/顾问费”性质:名义合法、实质权钱交易,直接排除合规服务抗辩
1.核心判断标准(徐明锋律师实务总结)
认定“咨询费/顾问费”是否为受贿,关键看是否提供真实、专业、对价匹配的服务,而非仅看是否签合同、开发票。
2.本案不符合合规服务的两大铁证(《解释二》强化该逻辑)
无服务能力:7家公司仅13人,无保险专业资质,无专业团队、无合规服务成果,不具备提供保险咨询服务的基本条件;
无实质服务内容:合同约定“协调监管关系、对接资源”,本质是利用影响力打招呼、走关系;而保险牌照审批、监管政策查询,完全可通过公开渠道办理,无需付费咨询。
3.《解释二》新增规则(第十七条)
介绍贿赂中,未告知国家工作人员而收受请托人财物,符合条件的直接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谢某以公司名义收款、无实质服务,本质是披着“咨询费”外衣的斡旋受贿,完全契合该条款精神。
(四)数额认定与量刑:1251万属“数额特别巨大”,《解释二》细化量刑与退赃规则
1.数额标准(新旧一致,《解释二》未调整)
数额较大:3万—20万→3年以下;
数额巨大:20万—300万→3—7年;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以上→7年以上。
2.本案量刑(徐明锋律师计算)
涉案1251万,远超300万,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解释二》量刑新利好(第二十二条:积极退赃)
明确三类“积极退赃”可从宽:①全部退赃;②配合追缴、大部分赃款查封扣押;③共犯退缴个人部分并自愿继续退缴;亲友代退视同本人退赃。本案若谢某全额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这是《解释二》给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辩护空间。
(五)追缴规则:《解释二》强化“全额追缴+穿透追缴”,无获利空间
《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明确:违法所得优先追缴原物;原物转化的追缴转化物;无法追缴的追缴等值财产;可向行贿人、第三人穿透追缴。本案1251万属违法所得,需全额追缴,谢某以公司账户收款、转移资金的,可直接穿透追缴公司财产,彻底打破“公司隔离、个人获利”的幻想。
六、最终结论(徐明锋律师)
结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解释一》及2026年《解释二》最新规定,谢某的行为完全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
1.主体适格: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身份要件;
2.利用影响力:原职权/地位形成的行业影响力+工作交集,《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认可;
3.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审批、监管庇护、稀缺资源获取,三重不正当性;
4.权钱交易:“咨询费/顾问费”无实质服务支撑,属变相受贿,《解释二》第十七条强化该定性;
5.数额与量刑:1251万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7年以上,积极退赃可从轻;
6.追缴:全额穿透追缴,无规避可能。
七、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深耕合肥、安徽地区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专注贪污贿赂案件精细化辩护、合规出罪与二审翻盘。
核心优势
职务犯罪专攻:利用影响力受贿、受贿、贪污、单位行贿、挪用公款等案件辩护,熟悉安徽本地司法裁判尺度;
新型腐败辩护:擅长“咨询费/顾问费/股权/期权”类隐性腐败案件定性抗辩、数额拆解、量刑辩护;
全流程服务: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一审轻罪辩护、二审翻盘、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本地资源深耕: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熟悉安徽司法环境,辩护意见易被采纳。
在安徽地区办理同类职务犯罪案件时,需精准适用司法解释二新规,紧扣身份认定、犯罪定性、量刑从宽三大核心维度,结合本地司法实践,制定精细化辩护策略。如需安徽合肥职务犯罪律师提供专业辩护或法律咨询,可联系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徐明锋律师。
徐明锋律师简介
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具备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深耕安徽合肥及全省刑事辩护十余年,专攻职务犯罪(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二审改判案件,深耕合肥及安徽地区司法实践,熟悉安徽16地市司法裁判尺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
服务地区: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铜陵、安庆、黄山、滁州、阜阳、宿州、六安、亳州、池州、宣城等安徽全省。
姓名:徐明锋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现任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政治面貌:民建会员
专业职称/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
社会兼职: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3085058235,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16楼
二、荣誉奖项
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
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
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三、执业核心优势
(一)重罪辩护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贩卖/运输毒品等重大刑事案件,及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经济与知识产权犯罪
诈骗罪、合同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
职务犯罪
单位行贿及各类公职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暴力犯罪
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件。
涉黑涉恶关联犯罪
涉黑、涉恶势力相关刑事案件辩护。
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涉刑案件专业辩护与权益保障。
普通刑事犯罪
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常见刑事案件。
(二)专项法律服务
专攻二审翻盘、取保候审、不起诉辩护、缓刑争取,同时承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代理业务。
(三)本地司法优势
深耕合肥及安徽地区司法实践,精准把握本地办案流程、证据审查标准与司法裁判尺度,辩护意见贴合区域司法习惯,办案成功率高。
(四)全流程服务能力
团队提供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全链条刑事法律服务,响应及时、沟通高效,兼顾法律专业与人文关怀。
(五)收费标准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罪名、办理阶段及专项需求综合定价,贴合合肥本地法律服务市场行情;
委托之初即明确收费方案,无任何隐形消费;未成年人案件酌情提供人性化收费支持。
(六)公益担当
常年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承办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积极参与公益法律咨询、维权活动,专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公益法律服务。
四、代表性成功案例
1.死刑复核与重罪辩护
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施某/卢某):在多起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中,通过精准挖掘自首、被害人过错、激情犯罪等情节,成功助力法院核准死缓或改判无期徒刑,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吴某):涉案电雷管超50万枚,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无期徒刑。经辩护认定为从犯并挖掘多重从轻情节,最终获判有期徒刑三年(轻刑)。
贩卖运输毒品案(刘某):涉案毒品近千克且当事人系累犯,一审被判无期。二审中通过严谨的证据质证和程序合法性审查,虽维持原判但充分展现了重罪辩护的专业水准。
故意伤害致死案:代理被害人方维权,成功推动被告人获刑无期徒刑并争取到民事赔偿;或代理被告方,在致人重伤案件中通过自首等情节争取从轻判决及合理核减民事赔偿。
2.二审翻盘与程序纠错
诈骗二审案(沈某):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金额认定矛盾),成功推动合肥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合同诈骗二审案(程某等):涉案225万余元,通过精准辨析同案犯作用层级,推动同案犯杨某大幅减刑。
3.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
单位行贿案(赵某):通过精准定性(改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及论证自首、情节轻微等,成功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杨某):通过论证当事人无主观明知故意、系受害者等,助力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处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在二审中精准主张立功、坦白等情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取保候审与缓刑辩护
未成年人强奸案(王某):通过全流程辩护,成功为未成年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及从宽处理。
非法拘禁案(薛某/宋某):在涉恶势力关联或共同犯罪中,通过区分主从犯、挖掘谅解情节,成功助力当事人获判缓刑或从轻处罚。
聚众斗殴案(吴某):认定自首及次要作用,成功争取缓刑。
诈骗案(陈某):在拘留后黄金37天内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并最终获从轻处罚。
五、社会影响与学术活动
媒体合作:常年担任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合肥电视台法制频道等媒体的特邀点评律师,普及法律知识。
公益服务:积极参与公益法律咨询与维权活动,承办多起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死刑辩护)。
教学与研究:作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参与法学教育与理论研究。
六、办案风格
精细化辩护:擅长从海量卷宗中梳理证据矛盾,精准把握程序合规性与实体量刑情节。
全流程覆盖:提供从侦查介入到死刑复核的全链条法律服务。
情理法交融: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注重挖掘当事人的人性化情节(如家庭困难、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
安徽刑事律师;合肥职务犯罪律师;徐明锋律师;旋转门型受贿;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受贿罪认定;离职后受贿;银企旋转门;职务犯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