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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045】 查缉走私过程中非法侵吞赃物的行为定性”的认定深度解析

创建时间:2026/9/5 更新时间:2026/9/5 浏览次数:145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执业领域: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服务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作为在安徽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45号案例“ 查缉走私过程中非法侵吞赃物的行为定性”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案件事实清单

1. 主体:苗某(在编缉私民警,国家工作人员);吴某斌、王某欣、王某钦(无公职身份,苗某私自聘用线人)

2. 案发时间:2021 年 3 月 8 日凌晨,苗某获走私线索并经领导王某审批带队核查

3. 违规行为:苗某擅自变更部署,私自带领三名非公职线人前往 “飞线走私” 现场;领取警用装备、着警械执法,现场查获走私手机 106 部(涉案总价 72 万元)、走私设备;隐瞒查获货物事实,私自将货物转移至吴某斌住处,删除小区监控规避调查;后续 47 部手机变卖得款 31 万,四人约定分赃,剩余 59 部案发被扣押。

4. 司法裁判演变(三阶段罪名变化)

办案阶段

起诉 / 判决罪名

裁判结果

侦查移送

抢劫罪

侦查机关以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

一审(深圳中院)

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

苗某 10 年 + 罚金 10 万;其余三人 5-8 年不等,罚金 5-10 万

二审(广东高院)

撤销原判,改判贪污罪(数额巨大)

苗某 5 年 6 个月;其余三人 3 年 9 个月 —4 年 6 个月,罚金维持原判

(二)本案核心法律问题

查缉走私公务执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查扣走私赃物后伙同无身份人员私分,究竟构成敲诈勒索、抢劫还是贪污罪?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6 号)出台后,本案定性发生哪些新规变化?变卖赃物是否单独构成自洗钱罪?

三、七步法专业法律分析

适用现行有效法条:《刑法》第 25、91、382、383、191 条;2016 贪污贿赂旧解释、2026 年《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5 月 1 日施行);最高法 2000 贪污共犯司法解释、两高洗钱司法解释(2024)、抢劫抢夺司法解释

第一步:排除抢劫罪的法律论证

1. 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冒充军警抓赌抓嫖没收财物、暴力胁迫才构成抢劫;真实在编警察依法履职查缉走私,本身具备法定执法权限

2. 本案排除理由

苗某系在编缉私民警,线索来源为单位公务线索、事前向主管领导报备获批核查,执法本源具备公务合法性,并非 “冒充警察”;

“高喊警察、强光威慑” 是缉私常规执法手段,走私人员弃货系畏惧国家公权力、害怕被刑事追责,并非行为人当场暴力劫取财物;

依据 2026 贪污司法解释二立法精神:公职人员履职管控涉案财物,即便程序违规,财物管控效力仍归国家所有,不满足抢劫罪当场强行占有财物构成要件

第二步:排除敲诈勒索罪的三重论证(一审定罪错误核心原因 + 新规补强)

一审法院误将 “民警执法威慑导致走私分子弃货” 等同于敲诈勒索的胁迫取财,结合法条 + 2026 司法解释二新规,从三要件否定本罪:

1. 客观胁迫属性不符:敲诈勒索是行为人以个人不法要挟逼迫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本案威慑力来源于苗某法定缉私职权(公权力),走私分子弃货后,货物已进入公安机关公务管控范畴,财物是被动落入公务管控而非被害人主动交付。

2. 主观目的不符:《刑法》敲诈勒索罪主观是以非法要挟方式索取被害人私人财物;结合 2026《解释(二)》第 19 条关于职务犯罪主观认定新规:苗某事前无 “要挟走私分子拿钱了事” 共谋,主观是利用缉私职权截留本应上缴国库的罚没财物,指向公共财产,和敲诈勒索主观要件完全割裂。

3. 法益侵害客体不同:敲诈勒索侵害自然人财产所有权;苗某侵吞走私货物侵害国家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符合贪污罪客体,2026 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依法应予追缴的走私违禁品、违法所得,一经公职人员查控即转化为公共财产,不再受原占有人财产权保护。

第三步:依据《刑法》+2026 司法解释二,论证苗某构成贪污罪正犯(三大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苗某属于法定贪污罪主体

《刑法》第 93 条:公安机关缉私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026 司法解释二明确:依法履行查私、涉案财物扣押、保管公务的在编警务人员,统一认定为贪污罪适格主体。

2. 客观要件:苗某利用职务便利,程序违法不否定职务便利认定(新规重点)

法条支撑:《刑法》第 382 条:贪污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2026《解释(二)》第 12 条新规: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即便违反内部审批流程、擅自行动、隐瞒扣押财物,只要依托法定职权查获、实际控制涉案财物,即属于 “利用职务便利”,程序瑕疵不阻却职务便利成立

本案事实匹配:苗某依托缉私侦查权申领警用装备、凭借警察身份形成执法威慑、当场实际控制走私货物;私自删监控、隐瞒扣押事实均属于履职中的程序违规,不改变其依靠公权力控制赃物的客观事实。

3. 犯罪对象:被扣走私手机依法属于公共财产(《刑法》91 条 + 司法解释二)

《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2026 司法解释二细化:走私犯罪所得、违禁品,经国家执法机关依法查获并实际管控后,所有权划归国家,属于贪污罪保护的公共财产范畴,无论原财物来源是否合法。本案 106 部手机被苗某公务查扣后,法定应当上缴国库,被私分即属于侵占公共财物;涉案 72 万金额对照 2016+2026 司法解释,20 万 - 300 万属于贪污数额巨大,量刑 3-10 年,二审判处 5 年 6 个月完全契合量刑标准

第四步:三名无身份线人成立贪污罪共犯(司法解释明确规则,2026 新规细化从犯认定)

1. 法律条文

《刑法》第 382 条第 3 款: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共犯论处;

最高法〔2000〕15 号贪污共犯司法解释:无身份人员和公职人员通谋,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按贪污共犯定罪;

2026 贪污司法解释二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事前谋划、事中搬运藏匿赃物、事后销赃分赃,全程配合公职人员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统一认定贪污共犯,根据参与程度区分主从犯、分层量刑。

2. 案件事实匹配
吴某斌、王某钦、王某欣事前以线人身份配合苗某违规出警、自备热成像设备;现场指挥搬运赃物至私人住所;事后拆封、委托变卖手机、按约定分赃,全流程配合苗某利用职权侵占涉案财物,明知苗某系公职人员、货物系公务查扣财物仍协助侵占,依法构成贪污从犯,二审 3 年 9 个月至 4 年 6 个月量刑符合新规从犯从轻处罚规则。

第五步:赃物变卖行为不构成自洗钱罪(结合 2024 两高洗钱司法解释)

实务争议:四名被告人出售 47 部手机变现 31 万,是否单独成立自洗钱、与贪污罪数罪并罚?

1. 法律依据(2024《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检、中纪委司法指导意见):自洗钱成立的核心是通过虚构交易、资金跨境、代持账户等方式改变赃物来源性质、洗白赃款;仅对贪污赃物进行简单变卖、就地分赃,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赃物自然处置行为,无掩饰隐瞒资金来源、洗白财产的主观目的,不构成自洗钱

2. 本案结论:四人就地拆箱、委托熟人变卖手机、当场约定分赃,仅物理变现,未改变财物法律属性、未规避金融监管,不满足自洗钱构成要件,仅以贪污罪一罪定罪处罚。

第六步:2026 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出台后本案全新裁判观点(新规核心变化)

本解释 2026.5.1 正式施行,若本案在新规生效后审理,在定性、数额、追赃、量刑四大维度发生新规变化:

1. 财物追缴新规:《解释(二)》第 24 条全链条追缴规则:涉案已销售 31 万赃款需全额追缴,未售出 59 部手机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赃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可向被告人追缴等值财产,杜绝犯罪分子通过私分走私货物获利。

2. 从犯量刑细化:新规明确无身份共犯区分层级,仅负责搬运、看守、销赃的从犯,可结合退赃、坦白情节进一步从轻,本案三名从犯量刑仍在新规法定区间内。

3. 职务便利认定标准化:首次以司法解释条文明确:公务查缉中违规扣押、隐瞒赃物≠未利用职务便利,彻底杜绝一审将职务侵占误判敲诈勒索的裁判误区,统一全国同类缉私贪腐案件裁判尺度。

4. 涉案财物价值认定:走私货物以市场公允价核定贪污数额,新规完善违禁品、走私物品价格鉴定规则,本案 72 万涉案金额核算标准符合新法要求。

第七步:同类案件辩护实操指引(徐明锋律师安徽办案实务总结,适配安徽各地当事人咨询)

1. 当事人系公职缉私 / 行政执法人员,查扣财物被指控敲诈勒索 / 抢劫辩护思路:优先调取执法审批记录、单位岗位职责文件,证明办案行为本源系公务履职,依托公权力管控财物,往贪污罪方向定性辩护,实现重罪降档(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量刑 10 年起,贪污数额巨大 3-10 年,大幅缩减刑期)。

2. 无身份人员被牵连涉案的辩护要点:区分事前是否通谋、是否明知对方公职身份;仅临时帮忙、不知情公务属性的,可争取无罪或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本人在合肥、蚌埠多起同类从犯案件实现不起诉 / 缓刑)。

3. 涉案赃物变卖被追加自洗钱指控抗辩逻辑:举证变卖仅就地变现分赃、无洗白资金、虚构交易等行为,引用 2024 洗钱司法解释事后处置规则,打掉自洗钱单独定罪。

四、FAQ 高频问答

Q1:民警查走私私自扣货分货,到底定敲诈勒索还是贪污?合肥本地同类案子怎么判?

徐律师解答:依据现行刑法 + 2026 贪污司法解释二,只要依托法定执法职权查获货物,哪怕违规办案,一律优先认定贪污;只有冒充无权限假警察敲诈走私分子财物,才定敲诈勒索。本人办理多起合肥、蚌埠行政执法人员私自截留罚没财物案件,均成功将检察院敲诈勒索指控变更为贪污,实现降刑。

Q2:普通人跟着民警查私分走私货,没有公职身份也会构成贪污罪吗?

徐律师解答:《刑法》382 条明确共犯规则,明知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务查扣赃物,帮忙搬货、藏货、卖货分赃,无论有无编制,均成立贪污共犯;若事前完全不知情、临时被雇佣搬运,可做无罪辩护。

Q3:贪污后卖掉赃物,现在新规要数罪并罚自洗钱吗?

徐律师解答:分情形:①简单就地变卖分赃 = 事后处置,不构成洗钱;②通过空壳公司、境外转账、代持账户洗白赃款 = 自洗钱,贪污 + 洗钱两罪并罚,2024 洗钱司法解释及 2026 贪腐解释均采用该认定标准。

Q4:安徽芜湖 / 阜阳 / 马鞍山遇到职务犯罪被一审错定敲诈勒索,二审还能改判贪污减刑吗?

徐律师解答:可以,本人深耕安徽 16 地市刑辩,有多起二审撤销原判、罪名改判、刑期大幅降低成功案例,重点从主体身份、财物属性、职务便利三方面提交法律意见,结合最新 2026 贪污司法解释二新规说服二审法院变更罪名。

五、同类罪名对比测评表

罪名

主体要求

犯罪对象

取财逻辑

本案适配度

新规适用要点

贪污罪

至少一名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管控下公共财物(涉案走私货物)

利用法定职务便利截留罚没财物

完全适配(二审定性)

2026 解释二细化职务便利、财物认定规则

敲诈勒索罪

无身份限制

被害人私人合法财产

以个人不法要挟逼迫被害人主动交钱

不适配(一审错判)

公权力威慑≠个人不法要挟,新法杜绝此类错判

抢劫罪

无身份限制

当场私人财物

当场暴力胁迫劫取财物

不适配

在编民警合法履职≠冒充军警抢劫

洗钱罪

上游贪污行为人

贪污赃款

洗白财产、隐瞒来源

不适配(本案就地变卖)

仅物理分赃不成立自洗钱

六、律师总结与法律服务提示

1. 裁判结论复盘:本案一审混淆 “公权力执法威慑” 和 “个人敲诈胁迫”,二审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改判贪污罪完全符合立法本意;2026 年 5 月 1 日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落地后,同类缉私人员私分查扣走私赃物案件的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同类错判概率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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