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杂谈

单纯多次的职业打假在扫黑除恶排查中会不会定性为恶势力?

创建时间:2026/9/6 更新时间:2026/9/6 浏览次数:111

单纯多次职业打假在扫黑除恶排查会不会定性为恶势力或者是团伙犯罪?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恶势力?

现在不少职业打假当事人被刑事立案之后,家属内心最大的不安,并非仅仅是敲诈勒索本罪的定罪问题,而是担忧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排查背景之下,案件被拔高评价为恶势力。一旦恶势力的定性成立,不仅会带来量刑上的从重处理,还会直接改变涉案财产的处置规则,对当事人乃至整个家庭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今天我们结合两高两部关于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从家属最为关切的现实角度,完整厘清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厘清实务当中的认知偏差,区分什么情形下不会构成恶势力,哪些情形又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

很多家属会存在几类高度趋同的疑问:当事人独自一人开展职业打假,累计作案数十起,在扫黑除恶排查的背景之下,案件后续是否会被追加认定恶势力;两三个人临时搭伙分工开展索赔,没有注册公司、没有固定组织架构,是否就属于恶势力团伙;如果案件最终被认定恶势力,当事人的合法收入是否也会被一并追缴没收。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需要破除家属群体当中普遍存在的几大认知误区。

第一个普遍误区,将共同犯罪等同于恶势力犯罪。家属往往形成一种固有印象,只要有二人以上共同参与打假索赔,就属于恶势力团伙。但共同犯罪不等于恶势力犯罪,多人一起打假,并不当然推导出恶势力的定性结果。共同犯罪解决的是多人是否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恶势力则是在此基础之上,对组织形态、行为手段、社会危害作出的更高层级的评价,二者的法律构成要件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混同。

第二个普遍误区,将职业打假这一谋生属性直接等同于产业化黑恶牟利。很多家属担忧,当事人长期以此为职业,作案次数较多,就一定会被纳入扫黑除恶的打击范畴。但扫黑除恶打击的是产业化、使用软暴力的恶意索赔团伙,并非打击一切知假买假的维权行为。不能仅凭作案次数多、以此谋生,就拔高将职业打假案件评价为恶势力,司法裁判明确禁止主观归罪。职业化、多次作案,仅仅是行为表象,不能直接等同于 “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秩序” 的恶势力本质特征。

第三个普遍误区,把三人以上参与直接等同于恶势力。部分家属看到办案文书中提及多名行为人,便直接推定案件属于恶势力。三个人以上只是恶势力的人员门槛,还需要同时满足手段、行为、危害后果全部条件,缺一不可。仅仅满足人数条件,其余要件不能成立,依旧不能作出恶势力的定性。

第四个普遍误区,认为扫黑排查就代表办案机关可以随意拔高案件定性。家属听闻扫黑除恶专项排查,便产生恐慌,认为只要涉及职业打假类敲诈勒索,办案机关就可以直接套用恶势力条款。常态化扫黑除恶要求精准打击,严禁扩大打击范围,对于恶势力的认定,必须严格恪守司法解释划定的边界,不允许脱离案件证据人为升档处理。

第五个普遍误区,临时合伙协作就必然构成恶势力组织。家属分不清临时合伙与固定纠集的区别,两三个人临时搭伙完成少量索赔事件,没有稳定人员结构,便担心直接被评价恶势力。恶势力所要求的 “纠集在一起” 指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组合,持续、反复的开展违法活动,偶发、松散的临时协作并不符合该组织特征。

第六个普遍误区,混淆普通犯罪与恶势力案件的财产处置标准。不少家属不清楚普通敲诈勒索与恶势力案件在财产处理上的差异,简单认为只要涉案,全部财产都会被没收。事实上只有被认定恶势力之后,才会对涉案财产采取更为从严的处置规则,普通敲诈勒索案件仅追缴对应的违法所得,合法财产应当予以保留。

破除以上六大认知反差之后,我们再来列明恶势力法定认定要件。依据《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恶势力,四项要件必须同时齐备。第一是人员组织要件,要求经常纠集三人以上相对固定的成员;第二是行为手段要件,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第三是客观行为要件,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是危害后果要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项条件是并列关系,缺少任意一项,均不能认定恶势力。

结合法定要件,我们进一步区分实务当中不会认定恶势力的情形,以及需要高度警惕的高危情形。

属于以下情形,一般不应当认定恶势力。第一,行为人单人独立实施职业打假索赔,即便作案次数较多,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因不具备三人以上纠集的组织特征,依法不能认定恶势力。即便案件处于扫黑除恶排查范围,也不能仅凭作案频次、职业化谋生属性,人为拔高定性。第二,二人或者三人仅属于临时搭伙,仅仅少量参与索赔事务,人员并不固定,没有形成常态化采购、谈判、收款的分工模式,即便构成共同犯罪,也达不到恶势力的组织要求。第三,即便多人参与索赔,沟通协商仅限于陈述损害事实、告知正常维权渠道,没有使用批量投诉轰炸、网络曝光施压等软暴力手段,欠缺恶势力所要求的手段要件。第四,纠纷源于真实存在的商品瑕疵,维权诉求针对本次侵权事实,没有面向不特定商家批量实施胁迫牟利行为,未造成行业层面的恶劣影响。

与之相对,具备如下情形,案件存在被认定恶势力的高度风险。第一,纠集三名及以上相对固定人员,形成稳定分工,部分人员负责采购商品,部分人员专门负责和商家谈判施压,部分人员负责收取赔偿款项,形成模式化运作。第二,将批量投诉、恶意举报、网络曝光、散播负面信息等软暴力作为主要施压手段,以此逼迫商家给付赔偿。第三,面向大量不特定商家反复实施索赔行为,在本地消费行业形成威慑,干扰商家正常经营活动。第四,已经造成多名商家迫于压力妥协赔付,对区域营商环境形成较为恶劣的影响。上述情形叠加之后,办案机关认定恶势力的可能性会显著提升。

在此作出相应的风险警示。首先要明确,不构成恶势力,不等于当事人无罪。单人多次职业打假,如果沟通当中使用要挟胁迫的话术,依旧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只是排除恶势力从重处罚的评价。共同犯罪与恶势力要做两层判断,多人参与仅代表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不代表必然升级为恶势力。其次,恶势力的定性,既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出,也有可能审查起诉阶段新增,家属不能因为现阶段文书没有载明恶势力,就忽视该方面的辩护风险。另外财产处置层面,如果案件最终认定恶势力,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核查范围会显著扩大,家属应当区分违法所得与家庭合法财产,做好证据留存。辩护工作当中一项核心重点,就是逐项对照恶势力四项法定要件,审查案卷证据是否能够支撑全部要件成立,防范脱离证据的拔高定性。

最后给到家属行动层面的提示。第一,拿到案件相关法律文书之后,可以对照恶势力四项法定要件,对案件定性做初步判断,重点审查证据能否证实人员纠集的固定性、手段是否属于软暴力、是否存在批量扰乱行业秩序的客观后果。第二,不要被外界传闻干扰,恶势力是否成立,最终要回归案卷证据与司法解释标准,不要仅凭办案背景、案件人数、作案次数自行作出主观判断。第三,如果案件材料当中出现指向恶势力的相关表述,应当重点针对四项要件开展辩护工作,逐一抗辩不满足要件的事实,争取排除恶势力定性。第四,高度关注涉案财产的甄别,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家庭合法收入来源的相关证据,避免合法财产被不当纳入追缴范围。

如果您作为家属,正在面对职业打假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无法判断案件是否存在恶势力升格风险,不清楚现有证据对应的辩护方向,可以将案件基础情况,在评论区或者私信提交,结合个案事实开展针对性法律评估。

律师简介

姓名:徐明锋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现任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政治面貌:民建会员

专业职称/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

社会兼职: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3085058235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16楼

二、荣誉奖项

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

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

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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