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杂谈
【以案释法047】 国有融资平台公司融资领域受贿犯罪的认定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作为在安徽省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47号案例“国有融资平台公司融资领域受贿犯罪的认定”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 + 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 2026 年 5 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祁某甲利用子公司借融资中介费、高额租金变相受贿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 FAQ,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
一、案例基础案情梳理
1. 案件涉案主体与涉案时间
被告人:祁某甲(多地党政、发改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其子祁某乙(实际控制多家空壳咨询、融资租赁类公司);
涉案周期:2003—2020 年受贿全周期,分两笔核心融资类受贿:
第一笔(2016 下半年起):融资居间服务费受贿,合计4482.50 万元;
第二笔(2018 下半年起):直接出资做资金方收取租金 / 融资利息受贿,合计2596.98 万元;
全案总受贿金额:7609.6813 万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 600 万元,一审判决生效无上诉、无抗诉。
2. 两类犯罪操作模式清单
模式 1:居间中介服务费输送型受贿
祁某甲利用过往提拔、项目审批职权影响,向下属卢某、陈某俊打招呼;
分管国企融资平台的官员在平台资金充裕、自有融资渠道充足、无真实融资需求前提下,强制平台与祁某乙空壳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咨询合同;
平台被迫以中介费名义支付巨额款项,祁某乙无实际成本、无业务投入、不承担市场风险。
模式 2:资金出借收取高额利息 / 租金型受贿
祁某乙转换模式,不再做中介,以自有公司充当资金方;
通过募资拆分放款、缩短租期、提前分期回款等苛刻条款,在融资平台闲置资金充足、无需外部融资的前提下,强行落地高成本回租融资租赁;
平台以租金、手续费名义变相输送 2596.98 万元利益。
3. 原审阶段控辩核心观点清单
辩方意见:祁某乙实际对接资金、引入金融机构,盘活地方基建资金,业务具备真实市场属性,资金实际投放,应认定合法经营收入,从轻量刑;
一审法院裁判:全案属于假借市场化交易外衣的权钱交易,构成《刑法》第 385、388 条受贿罪,结合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从轻处罚。
二、新旧司法解释对比测评:2016 旧解释 VS2026《司法解释(二)》新规
法律依据:法释〔2016〕9 号(旧解释)、法释〔2026〕6 号(新解释,2026.5.1 施行,冲突适用新规) |
对比项目 | 2016 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旧) | 2026 年司法解释(二)新规(本案适用新规) | 对本案祁某甲案件认定影响 |
斡旋受贿认定规则 | 仅原则规定利用职权便利通过第三人谋利 | 新规第 13 条:承诺通过其他公职人员谋不正当利益即构成斡旋受贿,无需实际转达请托事项;隶属制约不限于直接上下级,结合职务、惯例综合认定 | 祁某甲仅打招呼、无需实际审批项目即可锁定斡旋受贿,辩护空间进一步压缩 |
新型隐性受贿数额认定 | 财物含财产性利益,无居间费、融资利息细化规则 | 新规第 11 条:预期收益、融资利息、居间服务费类受贿,按实际收取全额计赃;高息放贷型受贿区分市场化利率,畸高利息全额计入犯罪数额 | 本案中介费、超高租金全金额计入受贿数额,无法扣除所谓经营成本 |
11“为他人谋取利益” 认定 | 承诺、履职后收钱即谋利 | 扩大制约关系认定,上下级、行政监管关系 3 万元以上推定谋利意图 | 卢某等人基于被提拔报恩安排业务,直接推定祁某甲谋利既遂 |
退赃从宽认定 | 笼统规定积极退赃可从轻 | 新规第 22 条:三类法定积极退赃:全额退赃、配合追缴查封、共犯足额退缴;亲友代退视同本人退赃 | 祁某甲全案退赃的从轻幅度可严格依照法定情形核算 |
追缴规则 | 笼统追缴违法所得 | 新规第 23 条穿透追缴规则:原物优先、财产转化物、等值财产三层追缴,可向行贿 / 第三人追缴赃款 | 案涉 7609 万赃款可穿透追缴祁某乙控制公司资产 |
三、结合《司法解释二》七大步骤重新全案法律评析
徐明锋律师从业十余年安徽职务犯罪辩护经验,依托现行《刑法》385、386、388 条 + 新旧两版司法解释,分 7 步拆解本案定性: |
步骤 1:锁定主体身份,确认受贿罪适格主体
《刑法》第 385 条: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祁某甲历任多地书记、省经信、发改副职,法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本人职权 + 地位形成便利条件,符合普通受贿 + 斡旋受贿双重构成要件(刑法 388 条斡旋受贿)。
步骤 2:核查职权因果关系(新规 14 条:扩大职务制约认定)
依据《司法解释二》第 14 条:职务制约不限于直接上下级,依托过往提拔、项目审批权限形成隐性制约关系,卢某、陈某俊被迫安排融资业务属于受职权裹挟。
✅ 关键事实:全部合作无市场招投标、无同业比价,业务落地唯一动因是回报职务提拔,非市场化自愿合作。
步骤 3:核查融资平台真实资金需求(区分合法居间与变相行贿)
1、案涉平台账面长期闲置数亿资金,常年对外出借资金、购置理财,无客观融资刚需;
2、平台主体信用评级 2A/2A+,各大金融机构主动上门授信,自有低成本银行融资渠道,无需第三方居间;
3、地方国资投融资文件明确:合规融资自主对接资金方,严禁增设第三方中介环节。
新规导向:无真实融资需求前提下额外支付居间费、高额利息,直接推定款项属于贿赂款,排除合法经营收入可能。 |
步骤 4:比对交易费率,判定利率畸高违背市场规律(新规 11 条利息型受贿规则)
1、当地国企常规银行贷款年利率 4%-6%,涉案融资租赁基础利率 7.8%-8.88%,叠加 1%-1.54% 高额居间费,综合成本远超地方融资管控红线;
2、第二笔资金业务年化 12.5%,突破当地国企融资 12% 法定上限;放款分批次、短租期、提前还本,资金客观无法落地使用。
参考最高检指导案例:放贷收息型受贿,超出市场化合理利率的收益全部计入受贿金额,本案全金额 2596.98 万计入犯罪数额。 |
步骤 5:核查行为人实际投入与经营风险(空壳公司穿透认定受贿)
1、祁某乙注册 6 家咨询公司无实缴出资、无专职从业人员,属于空壳皮包公司;
2、融资租赁方信息公开可查,平台可直接对接,祁某乙仅转交资料,无技术、劳务、资金投入;
3、依托祁某甲权力兜底,业务 100% 落地、不存在任何市场亏损风险。
《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实际经营投入、依托公职影响力获取高额服务费,不能以市场经营抗辩无罪。 |
步骤 6:主观故意认定(事前、事中、事后三层主观印证)
事前:祁某乙提前告知父亲:平台不需要中介、靠官员打招呼才能赚中介费,祁某甲认可该敛财模式;
事中:平台负责人抵制不合理高成本业务,祁某甲施压分管领导强行落地;
事后:收到中介费后宴请相关官员,维系后续利益输送渠道。
新规 13 条:只要承诺利用他人职务谋不正当利益即成立斡旋受贿,无需实际落地项目审批。
步骤 7:结合新规核算量刑与赃款追缴边界
犯罪数额:两笔合计 7079.48 万中介费 + 利息全额认定受贿,辩护方主张扣除经营成本无司法解释依据(新规明确犯罪成本不得扣减犯罪金额);
量刑从宽:祁某甲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符合《司法解释二》22 条法定积极退赃,原审从轻于法有据;
赃款追缴:按照新规 23 条穿透追缴,祁某乙名下全部涉案公司资产、收益均可依法追缴。
四、新旧规则变化下,本案辩护思路调整(律师实务干货・安徽各地当事人参考)
1. 新规出台后,原有 “市场化经营无罪” 辩护路径彻底失效
旧解释阶段部分同类案件可围绕 “实际引入资金、解决地方融资” 争取定性违纪不涉刑;《司法解释二》落地后,无真实融资需求 + 依托职权促成交易 + 畸高费率三要件齐备即锁定受贿,该辩点不再被司法采纳(安徽合肥、蚌埠多地法院已参照新规裁判同类案件)。
2. 仅剩两类有效从轻辩护方向(徐明锋律师办案实操总结)
数额扣减辩护:逐笔核查单笔业务中平台确有临时用款的部分,仅该部分合理市场化利息可尝试剔除涉案金额(需完整资金流向、用款凭证佐证);
量刑从宽辩护:深挖全部退赃、家属代为退缴、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严格适用《司法解释二》22 条细化退赃规则争取量刑降档。
五、高频 FAQ
FAQ1:国企融资平台与公职人员近亲属合作做融资租赁,收居间费一定会构成受贿吗?
徐明锋律师解答:不一定,同时满足 3 个条件才合法:①平台有客观真实融资需求、资金实际落地使用;②合作通过公开招投标 / 市场化比价,无公职人员打招呼干预;③费率符合当地国资融资指导价、居间方有真实人力、资金投入、自担经营风险。缺任一条件极易被认定隐性受贿(合肥、芜湖近年多起城投居间受贿判例)。
FAQ2:2026 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已经生效的旧判决能否申请再审改判?
解答:法不溯及既往,新规 2026.5.1 生效,本案判决在先,不能适用新规再审;新规仅约束 2026 年 5 月 1 日后新侦办、新审理案件,安徽各地监察委、法院已统一适用新规办案。
FAQ3:公职人员亲属成立公司,正常帮城投介绍融资,如何规避刑事风险?
解答(实务清单):①所有合作全流程留痕招投标、询价记录;②居间费率写入合同并报备当地国资监管部门;③亲属公司实缴资本、配备专职财务、风控人员,留存用工、成本支出凭证;④杜绝公职人员过问项目、向城投负责人打招呼(马鞍山、滁州城投合规风控通用标准)。
FAQ4:高息收取融资租赁租金,哪些利息不计入受贿金额?
解答:仅平台确有真实资金使用需求,且利率不超过同期同行业市场化平均利率的部分可剔除;超出部分一律计入受贿(新规 11 条 + 最高检指导性判例口径)。
六、徐明锋律师个人简介(嵌入地域关键词: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
1. 基础资质
徐明锋,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 +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资质;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安徽省直死刑法律援助辩护团成员。执业地: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2. 执业核心业务范围(覆盖安徽 16 地市)
1. 职务犯罪专项辩护:受贿罪、单位行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融资平台隐性腐败类案件(合肥、蚌埠、淮南、马鞍山高频委托);
2. 重罪刑事辩护:故意杀人、毒品犯罪、非法制造爆炸物死刑复核全流程代理;
3. 经济犯罪辩护: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妨害信用卡管理、商标类刑事犯罪;
4. 专项法律服务:取保候审、不起诉、二审改判、缓刑辩护、刑事被害人维权代理,常年服务芜湖、滁州、阜阳、亳州、黄山、池州、宣城、淮北政企当事人。
3. 同类职务犯罪成功案例
单位行贿案(赵某・合肥):精准适用新旧司法解释,将指控单位行贿变更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争取全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
诈骗二审改判案(沈某・皖北):梳理证据矛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促使中院发回重审;
多起死刑复核案件:深挖自首、被害人过错等法定情节,多起命案当事人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 / 无期。
4. 地域法律服务优势
深耕安徽全省 16 地市司法实务十余年,熟悉合肥中院、芜湖中院、蚌埠中院、淮南中院等各地法院职务犯罪裁判尺度、监察委办案标准,结合安徽本地城投、融资平台监管政策精准制定辩护方案;常年担任安徽电视台法制栏目特邀法律点评律师,公益承办全省法律援助职务犯罪案件。
七、总结:新规下城投融资领域腐败风控提示(企业 / 公职人员收藏)
1、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尽量规避与属地国有融资平台开展居间、融资租赁合作;
2、城投对外融资合作全部市场化招标,书面留存资金需求论证、费率比价材料;
3、出现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问询情形,第一时间委托专业职务犯罪律师介入,依托 2026 司法解释新规制定辩护策略;
4、安徽合肥及各地市国企、公职人员遇融资类受贿法律咨询,可联系徐明锋律师团队全流程咨询。
文末关键词
合肥职务犯罪律师、芜湖受贿罪辩护律师、蚌埠融资平台受贿律师、淮南刑事律师、马鞍山国企刑事合规、安庆职务犯罪辩护、宿州刑辩律师、六安城投法律、黄山刑事律师、滁州单位行贿律师、阜阳职务犯罪、亳州刑辩、池州受贿辩护、宣城刑事合规、淮北贪污罪律师、2026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隐性受贿、融资居间费受贿、融资租赁变相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