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杂谈
【以案释法051】 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骗补提供帮助的定性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作为在安徽省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51号案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骗补提供帮助的定性”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 + 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 2026 年 5 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骗补提供帮助的定性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 FAQ,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
一、案例基础案情梳理
(一)涉案人员
郎某明:原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退伍军人带病回乡补助材料审核、上报工作。
王某臣:原重庆市涪陵区莲花村党支部书记,协助郎某明实施骗补行为。
(二)犯罪事实(2009-2020 年)
二人明知 14 名人员不符合退伍军人带病回乡补助申报条件,通过篡改退伍军人登记表病情信息、隐瞒真相的方式,由郎某明利用职务签署 “属实 / 同意上报” 意见,逐级上报审批,帮助他人违规领取国家补助。
涉案金额:郎某明协助 14 人骗补,总额 936502 元,收受好处费 26300 元;王某臣协助 9 人骗补,总额 624618 元,收受好处费 5000 元。
获利形式:二人未与骗补人员约定分赃,仅部分人员事后支付 “好处费”,补助全款均由申领人占有。
(三)原审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定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郎某明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某臣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无上诉、抗诉。
(四)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骗取国家补助提供帮助,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诈骗罪、滥用职权罪还是受贿罪?结合 2026 年最新司法解释,如何精准划分四罪边界?
三、核心法律依据清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规则)。
(二)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 年施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9 号):明确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的基础数额标准;规定同时构成受贿罪与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数罪并罚。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补充单位犯罪、新型受贿、财物计价、退赃、追缴规则;统一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参照标准,细化斡旋受贿、隶属制约关系、挪用公款认定规则。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同时构成渎职罪与其他共犯的,择一重罪处罚。
四、罪名对比测评
针对 “国家工作人员协助他人骗补” 行为,结合本案事实与 2026 年最新司法解释,制作四罪对比表,直观区分定性边界:
对比维度 | 贪污罪 | 诈骗罪(共犯) | 滥用职权罪 | 受贿罪 |
核心主观要件 | 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本人 / 共同 / 特定关系人占有) | 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故意,利用欺诈手段获利 | 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故意,仅故意违反公务职责(徇私舞弊) | 具有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故意,无占有补助款故意 |
客观行为 | 利用职务便利,骗取 / 侵吞公共财物,与他人共谋分赃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脱离职务便利实施诈骗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公务,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 | 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 |
主体要求 | 国家工作人员(含共犯) | 一般主体,无身份限制 | 仅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 |
本案匹配度 | 不匹配(无分赃合意、未占有补助款) | 不匹配(核心行为依托职务,正犯未追责,违背罪责刑相适应) | 完全匹配(徇私舞弊、违规审核上报,造成巨额公共财产损失) | 不匹配(收受好处费未达立案标准) |
2026 司法解释新规影响 | 财物计价、雅贿鉴定规则细化,本案无关联 | 立法解释明确骗补属诈骗,但职务关联行为优先认定渎职 | 渎职与共犯竞合择一重,进一步明确徇私舞弊量刑加重规则 | 斡旋受贿、隶属关系认定收紧,数额标准沿用原有规则 |
五、判例深度拆解(结合 2026 司法解释二 七大分析步骤)
结合本人十余年安徽地区刑事辩护经验,针对职务人员协助骗补类案件,总结法律适用七步法,并分步拆解本案,全程贴合最新司法解释:
第一步:锁定主体身份,划定犯罪主体范围
法律规则:滥用职权罪主体仅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罪、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本案分析:郎某明系乡镇民政办公室在编工作人员,属于法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主体要件;王某臣为村党支部书记,依附郎某明的职务实施犯罪,属于共犯。
司法解释衔接:《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标准统一参照公职罪名,本案王某臣身份不影响共犯定性。
第二步:判断是否存在 “利用职务便利”,区分财产犯罪与渎职犯罪
法律规则:
1、贪污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共财物;
2、诈骗罪的核心是虚构事实,与职务无关;
3、2026 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扩大 “职务便利” 认定范围: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直接上下级,结合职能、惯例综合认定。
本案分析:郎某明负责补助材料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审批,篡改病历、违规签字均是依托本职公务行为,明显属于 “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排除单纯诈骗罪的定性。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未考量职务属性,定性存在偏差。
第三步:审查主观目的,判断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故意”(区分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核心)
法律规则:贪污罪属于贪利型职务犯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类犯罪,核心是亵渎公务职责,无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关键认定标准(结合司法实践 + 新旧司法解释):
1、认定贪污罪:需事前共谋、约定分赃,行为人本人 / 共同占有补助款;
2、不认定贪污罪:仅徇私情、帮亲友办事,无分赃合意,补助款全部由申领人占有。
3、本案分析:二人帮助亲友、战友、朋友骗补,未与申领人约定分赃,补助全款均由申领人领取;事后收取的少量好处费,属于事后答谢,并非瓜分公共补助款。因此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依法排除贪污罪。
第四步:结合共犯规则,排除诈骗罪共犯的适用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帮助他人犯罪,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共犯的,择一重罪处罚。
本案分析:14 名骗补申领人案发后已全额退赃,检察机关对主要人员作出微罪不诉,其余人员未追责。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犯未被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单独追究帮助犯诈骗罪,明显违背司法逻辑。结合职务属性,优先认定渎职犯罪。
第五步:核查危害结果,判断是否达到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法律规则:《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入罪门槛。本案涉案金额超 93 万元,远超立案标准,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明确。
主观恶性认定:二人主动篡改病历、违规签字,属于徇私舞弊,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徇私舞弊型滥用职权罪量刑重于普通滥用职权罪,原审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步:核查收受财物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及数罪并罚
法律规则: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犯罪的,数罪并罚;
2026 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延续该规则,同时细化财物认定、退赃规则。
本案分析:郎某明收受好处费 26300 元、王某臣收受 5000 元,均未达到受贿罪立案数额标准,因此不构成受贿罪,无需数罪并罚。若后续案件中收受财物达标,则必须二罪并罚。
第七步:划分共同犯罪地位,确定主从犯与量刑
法律规则:《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为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分析:郎某明手握审批上报职权,是整个犯罪的核心实施者,认定主犯;王某臣仅协助联络、传递信息,起辅助作用,认定从犯。王某臣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原审量刑于法有据。
本步骤总结
综合七步审查,结合 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本案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完全合法,排除贪污罪、诈骗罪、受贿罪的适用,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六、高频 FAQ 问答
Q1:国家工作人员帮他人骗补助,只要拿了钱就一定构成受贿罪吗?
A:不一定。首先需区分 “补助款分赃” 和 “事后好处费”:① 若事前约定瓜分补助款,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故意,定贪污罪;② 若仅事后收取答谢费用,需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才构成受贿罪;③ 费用未达标的,仅追究渎职犯罪。本案二人收款数额不足,不构成受贿罪。依据:《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一》《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受贿数额标准。
Q2:2026 年新司法解释出台后,骗补行为定性有哪些新变化?
A:三大核心变化:1. 扩大 “职务便利” 认定范围,间接隶属、惯例形成的制约关系均认定为职务便利,进一步压缩诈骗罪适用空间;2. 明确渎职犯罪与其他犯罪共犯竞合择一重罪处罚规则;3. 细化财物鉴定、追缴规则,对于 “好处费”“雅贿” 等财物的数额认定更严格。
Q3:村支书协助乡镇干部骗补,会被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
A:核心看职权作用:乡镇公职人员掌握审核、上报、审批核心职权,一般认定主犯;村支书仅协助联络、提供信息,无公务审批权,一般认定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本案王某臣(村支书)即为典型从犯。
Q4:协助他人骗补,本人没有分钱,只是帮亲戚朋友,会被判刑吗?
A:会。该行为虽无贪利目的,但属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只要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即构成滥用职权罪。主观上的 “人情往来、帮忙” 不影响渎职犯罪的认定,这也是职务类骗补案件的常见风险点。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Q5:同一行为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该如何处理?
A:根据渎职犯罪司法解释,二罪竞合时择一重罪处罚。结合安徽本地司法裁判尺度,职务人员依托职权实施的骗补行为,优先按照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
七、律师执业提示(安徽全省当事人专属)
本人深耕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十六地市刑事司法领域十余年,结合本地法院、检察院裁判尺度,针对公职人员、基层村干部提出两大风险提示:
基层民政、社保、优抚岗位高危提示:退伍军人补助、低保、救灾补贴、医保等专项补助,审核、上报环节严禁篡改材料、隐瞒真相,即便不收钱、仅帮亲友办事,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即构成滥用职权罪。
“人情好处费” 风险提示:协助他人办理补助后,切勿收受现金、礼品等财物。一旦累计数额达到受贿罪标准,将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 + 受贿罪,数罪并罚,刑期大幅增加。
辩护维权提示:若因协助骗补被立案侦查,第一时间区分罪名边界(贪污 / 诈骗 / 滥用职权),重点梳理 “无非法占有故意、未分赃、职务从属地位” 等辩护要点;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额退赃是重要从轻量刑情节。
八、律师简介
徐明锋 律师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 &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专业资质)
社会兼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荣誉: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服务范围: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核心业务板块
职务犯罪辩护: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犯罪案件,精通骗补类、隐性腐败类职务犯罪辩护。
经济 & 知识产权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
重罪 & 死刑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大宗毒品犯罪、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涉黑涉恶犯罪:套路贷、软暴力、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涉黑涉恶案件,曾办理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专项刑事服务:37 天黄金取保、不起诉法律意见、缓刑辩护、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办案风格与优势
地域优势:深耕安徽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本地司法惯例。服务区域: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
全流程服务:承接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精细化辩护:擅长梳理证据矛盾、区分罪名边界、挖掘从轻量刑情节,兼顾法理与情理。
公益服务:长期承接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死刑辩护案件。
办案风格:精细化质证、全流程案件跟进、情理法结合,深耕安徽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办理多起全省标杆性职务犯罪、涉黑、经济犯罪案件,多次获评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经典成功案例(节选)
职务犯罪类:单位行贿案,通过罪名辨析、自首情节论证,当事人获免予刑事处罚;多起滥用职权、受贿案件,成功争取缓刑、降档量刑。
经济犯罪类:诈骗二审案件,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推动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依法争取不起诉。
重罪辩护类: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涉案雷管 50 余万枚,量刑建议无期),认定从犯并挖掘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多起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成功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取保 / 缓刑类:多起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