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杂谈
【以案释法054】 伪造虚假立功证据包庇他人的行为定性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作为在安徽省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54号案例“伪造虚假立功证据包庇他人的行为定性”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 + 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 2026 年 5 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伪造虚假立功证据包庇他人的行为定性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 FAQ,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
一、案例基础案情梳理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3 月,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查处。周某某委托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驾驶员陈某帮忙获取立功线索,以求从轻处罚。陈某转而请求涟水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主持工作的于某某协助,于某某应允。
2023 年 3 月 25 日,辖区发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警情,于某某明知该警情为他人真实报警、派出所已正常处置,仍授意陈某通知周某某虚假报警,并将该警情登记为周某某报警记录。后续涟水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并对涉案人员取保候审。
2023 年 7 月 12 日,于某某、陈某在明知周某某并非真实报警人的前提下,违规出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等全套虚假立功证据,提交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法院,造成检察机关错误指控。
案发后,检察院变更、补充起诉,法院最终未认定周某某构成立功,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罚金五千元。
(二)一审判决结果
1. 被告人于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 被告人陈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案件核心三大争议焦点
1. 徇私枉法罪中“不受追诉”的法定范围如何界定?
2. 司法工作人员伙同他人伪造虚假立功证据、意图包庇当事人从轻处罚,该行为应定包庇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还是徇私枉法罪?
3. 徇私枉法行为的枉法目的未最终实现,是否影响犯罪既遂认定?
二、适用法律清单
(一)核心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相关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定罪量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渎职类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 年 7 月 26 日施行):明确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追诉、罪轻的人受较重追诉,以徇私枉法罪立案追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2003 年 4 月 16 日):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以徇私枉法罪共犯追责。
(三)最新职务犯罪司法解释(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简称司法解释二):补充完善职务犯罪、司法渎职类案件证据认定、财物界定、共犯区分、退赃追缴等规则,与 2016 年司法解释一并行适用,冲突部分以本解释为准。
三、分步深度法律分析
结合刑法、渎职犯罪立案标准、2026 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结合安徽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分七大步骤拆解本案定性、既遂、此罪与彼罪区分问题,同时标注新规适用要点。
第一步:界定主体身份 —— 区分司法工作人员与共犯
1. 于某某主体认定
于某某为公安派出所主持工作的民警,依法属于《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具备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资格。
实务关键点:徇私枉法罪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本案承办民警 / 检察官 / 法官,只要行为人利用自身侦查、查禁违法犯罪的职务职权实施枉法行为,即符合主体要件,这也是安徽各地法院(合肥、蚌埠、芜湖等)统一裁判口径。
2. 陈某主体认定
陈某为公安局驾驶员,不属于法定司法工作人员,但其事前与于某某通谋,全程配合伪造虚假立功证据、传递线索,属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司法工作人员共同犯罪。
依据最高检专项答复,陈某依法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共犯,该规则在 2026 年司法解释二中再次被印证,适用于所有职务犯罪、司法渎职类共同犯罪案件。
第二步:解读 “不受追诉” 范围(解决第一个争议焦点)
1. 两种学术观点对比
狭义理解(旧观点):“不受追诉” 仅指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不审判四类纯程序性行为,量刑情节枉法不属于本罪范畴。
实质理解(司法通说 + 司法解释采信观点):“不受追诉” 包含程序追诉 + 量刑追诉两大范畴。
2. 现行法律依据支撑(铁律标准)
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采取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等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到较轻追诉,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伪造立功、自首等从宽量刑证据,本质是通过干预量刑实现 “罪重轻判”,完全属于 “使罪重的人受较轻追诉”,纳入徇私枉法罪打击范围。
3. 结合 2026 年司法解释二延伸解读
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强化司法职权滥用从严打击原则,明确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案件证据、量刑的行为,优先适用渎职类罪名,排除普通妨害司法罪名的适用。本案伪造立功证据直接干预量刑,契合新规从严导向。
第三步:三罪区分 —— 包庇罪 / 帮助伪造证据罪 / 徇私枉法罪(核心定性,第二个争议焦点)
本案实务中最易混淆三大罪名,区分核心标准:是否利用职务职权(安徽刑事辩护实务第一判断规则),结合司法解释二细化区分要点,制作对比表:
对比维度 | 徇私枉法罪(本案最终定性) | 包庇罪 | 帮助伪造证据罪 |
犯罪主体 | 司法工作人员(主犯)+ 共犯;必须利用职务 / 职权 | 一般主体,无身份要求,不利用职权 | 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可从重;区分 “利用职权” 是关键 |
客观行为 | 借助司法职权伪造证据、干预案件追诉 / 量刑 | 单纯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无职务介入 | 单纯协助伪造证据,无职务滥用行为 |
行为本质 | 司法权滥用(渎职犯罪) | 妨害司法秩序(普通刑事犯罪) | 妨害司法秩序(普通刑事犯罪) |
法律适用优先级 | 职权滥用时优先适用(特殊罪名优于普通罪名) | 无职权介入时适用 | 仅身份协助、无职权滥用时适用 |
分罪名逐一排除论证
1. 排除包庇罪
包庇罪的核心是行为人以普通公民身份作假证明包庇,全程不涉及职务便利。本案于某某全程使用派出所民警职权,调取警情、篡改报警记录、出具官方文书,行为具有明显职务属性,因此不构成包庇罪。
2. 排除帮助伪造证据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帮助伪造证据应从重处罚,但该条款适用前提是仅利用身份、未利用职权。
本案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想象竞合):同时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根据司法规则及 2026 年司法解释二精神,择一重罪处罚。徇私枉法罪法定刑重于帮助伪造证据罪,故最终以徇私枉法罪定罪。
3. 认定徇私枉法罪(结论)
于某某利用查禁犯罪的公安职权,伙同陈某伪造全套虚假立功证据,明知周某某有罪仍故意包庇、意图使其从轻处罚,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一、二审裁判结果符合现行法律及新规要求。
延伸:与滥用职权罪区分
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属于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关系。徇私枉法罪是专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追诉、裁判的特殊滥用职权行为。根据法条适用规则,符合特殊罪名要件的,优先以徇私枉法罪定罪,不再适用滥用职权罪,该裁判规则在安徽全省法院已统一。
第四步:犯罪既遂认定(第三个争议焦点,枉法目的未实现不影响既遂)
1. 两大观点辨析
• 结果犯观点(少数):必须实现 “当事人实际从轻 / 无罪” 的枉法结果,才构成既遂;本案周某某最终未被认定立功,应定未遂。
• 行为犯观点(司法通说 + 全国统一裁判标准):徇私枉法罪保护法益是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完整的枉法行为,侵害司法秩序,即构成既遂,最终结果不影响既遂认定。
2. 结合本案与新规论证
1. 于某某、陈某已完成虚假报警、篡改警情、出具全套虚假官方立功材料、移送检察院法院全流程行为,司法秩序已遭到实质侵害;
2. 周某某未被认定立功,是因于某某本人案发这一意志以外因素导致,并非行为人主动中止;
3. 2026 年司法解释二坚持从严打击司法渎职,明确只要实施滥用司法职权干预案件的行为,即完成犯罪既遂,不以最终裁判结果为标准。
结论:本案二被告人均构成徇私枉法罪既遂,一审量刑(8 个月、7 个月有期徒刑)罪责刑相适应。
第五步:结合 2026 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新增规则延伸适用
司法解释二(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虽以贪污贿赂犯罪为核心,但其中证据认定、司法职权滥用、共犯、财物 / 证据审查规则,对本案及同类司法渎职案件具有极强参考价值,重点关联 3 条新规:
1. 证据强制审查规则(第十二条)
新规要求:字画、文书、官方证明等材料需核查真伪、进行价格 / 效力认定。本案中,法院、检察院依法对 “立功材料” 真实性核查,最终否定立功效力,正是新规证据实质审查精神的体现。未来安徽各地司法机关对 “立功、自首” 等量刑证据,将全面强化溯源核查,虚假立功证据被识破概率大幅提升。
2. 职权滥用从严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新规扩大 “职务便利、隶属制约关系” 认定范围,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延伸至本案:公安系统内部人员利用本单位查案、出警职权干预案件,一律认定为 “利用职务便利”,进一步压缩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认定空间。
3. 共犯认定细化规则(第十七条)
新规明确:内外勾结、非公职人员协助司法工作人员实施职务 / 渎职犯罪,统一以主犯罪名认定共犯。本案陈某作为非司法工作人员,因依附于于某某的司法职权,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共犯,与新规共犯规则完全一致。
第六步:同类案件风险提示(安徽全省实务参考)
针对合肥、芜湖、蚌埠、淮南等安徽各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总结三大实务风险:
1. 风险 1:违规提供立功线索、出具证明
公安、司法人员利用岗位便利,为刑事案件当事人 “制造” 报警记录、线索、文书,无论是否最终从轻处罚,均构成徇私枉法罪。
2. 风险 2:非司法人员居间介绍、协助伪造证据
普通公民、单位人员牵线搭桥、传递信息、配合伪造立功 / 自首材料,会被认定为渎职犯罪共犯,一并追责。
3. 风险 3:证据形式化审查不再可行
依据 2026 年司法解释二,司法机关对量刑证据(立功、自首、退赃等)实行实质审查,仅靠书面材料蒙混过关的情形彻底减少。
第七步:辩护思路指引
结合本人十余年安徽刑事辩护经验,针对徇私枉法罪、伪造立功证据类案件,梳理四大有效辩护方向,适配安徽本地裁判尺度:
1. 主体辩护:核查行为人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利用职务职权;仅提供个人人脉、未动用公权力的,可争取变更为帮助伪造证据罪、从轻量刑。
2. 行为辩护:区分 “线索提供” 与 “伪造官方文书”;单纯口头提供线索,未篡改官方卷宗、未出具公文的,降低行为危害性。
3. 既遂形态辩护:若枉法行为仅实施一半、未移送司法机关,司法秩序未实质受损,可争取犯罪未遂,大幅降刑。
4. 量刑辩护:结合坦白、初犯、偶犯、涉案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司法错误等情节,结合司法解释二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从宽规则,争取缓刑、轻刑。
四、高频 FAQ 问答
Q1:警察帮他人伪造立功证明,一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吗?
A:分两种情况:①利用公安职权(篡改警情、出具官方文书、动用办案系统)→ 徇私枉法罪;②仅以个人身份帮忙、未使用职权→ 帮助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从重处罚。结合 2026 年新规,官方文书类虚假证据一律从严认定。
Q2:帮忙牵线、传递线索的普通人,会被判刑吗?
A:会。根据最高检答复及 2026 年司法解释二共犯规则,与司法工作人员通谋、协助实施枉法行为的,以徇私枉法罪共犯定罪处罚,本案陈某即为典型案例。
Q3:伪造立功证据后,法院最终没有采信,行为人算犯罪未遂吗?
A:不算未遂。徇私枉法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完整实施伪造证据、移送司法机关的行为,侵害司法秩序,即构成既遂。最终未采信属于量刑情节,不影响既遂认定,该观点为安徽全省法院通用裁判标准。
Q4: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最核心的区别是什么?
A:是否利用职务职权。司法工作人员动用公权力包庇→徇私枉法罪;普通公民以个人身份作假证明→包庇罪,这是区分两罪的唯一核心标准。
Q5:2026 年新司法解释施行后,这类案件量刑会加重吗?
A:整体从严。新规强化司法公信力保护,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预案件证据和量刑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同时细化证据审查标准,降低无罪、轻判空间。
五、文章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量刑证据、徇私枉法案例,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结合 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及现行刑法、渎职犯罪司法解释,可明确三大核心结论:
1. 伪造立功、自首等从宽证据,意图使罪重之人轻判,属于徇私枉法罪中 “使罪重的人受较轻追诉”,依法以徇私枉法罪定罪;
2. 区分徇私枉法罪、包庇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核心是职务职权的使用,职权滥用的优先认定徇私枉法罪;
3. 徇私枉法罪为行为犯,枉法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认定,仅作为量刑参考。
在 2026 年新规全面施行的背景下,安徽各地司法机关对司法职权滥用、虚假证据类案件审查愈发严格。若您或亲友遭遇职务犯罪、司法渎职、妨害司法类刑事案件,可联系本人获取专业刑事辩护、法律咨询服务,全程提供安徽本地化刑事解决方案。
六、律师简介
徐明锋 律师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 &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专业资质)
社会兼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荣誉: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服务范围: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核心业务板块
职务犯罪辩护: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犯罪案件,精通骗补类、隐性腐败类职务犯罪辩护。
经济 & 知识产权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
重罪 & 死刑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大宗毒品犯罪、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涉黑涉恶犯罪:套路贷、软暴力、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涉黑涉恶案件,曾办理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专项刑事服务:37 天黄金取保、不起诉法律意见、缓刑辩护、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办案风格与优势
地域优势:深耕安徽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本地司法惯例。服务区域: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
全流程服务:承接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精细化辩护:擅长梳理证据矛盾、区分罪名边界、挖掘从轻量刑情节,兼顾法理与情理。
公益服务:长期承接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死刑辩护案件。
办案风格:精细化质证、全流程案件跟进、情理法结合,深耕安徽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办理多起全省标杆性职务犯罪、涉黑、经济犯罪案件,多次获评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经典成功案例(节选)
职务犯罪类:单位行贿案,通过罪名辨析、自首情节论证,当事人获免予刑事处罚;多起滥用职权、受贿案件,成功争取缓刑、降档量刑。
经济犯罪类:诈骗二审案件,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推动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依法争取不起诉。
重罪辩护类: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涉案雷管 50 余万枚,量刑建议无期),认定从犯并挖掘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多起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成功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取保 / 缓刑类:多起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
收费原则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罪名、办案阶段综合定价,签约列明全部收费项目,无隐形消费;对未成年人、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当事人实行费用减免与人性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