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杂谈
【以案释法055】被勒索情况下索贿款的处理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作为在安徽省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55号案例“被勒索情况下索贿款的处理”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 + 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 2026 年 5 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被勒索情况下索贿款的处理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 FAQ,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
一、案例基础案情梳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国家工作人员,曾任某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后期职务持续晋升。
涉案时间:2012 年发生资金往来,直至 2023 年案发,跨度 11 年。
核心行为:2012 年 4 月,刘某某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期间,以炒股为由,向协助案件调查的檀某 “借款” 100 万元,书面约定 3 个月借款期限及利息。
还款能力:借款到期后,刘某某先后获得 2000 余万元拆迁补偿款、名下持有上千万元理财产品,具备全额还款能力。
追偿过程:檀某连续 11 年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提醒、暗示还款,刘某某多次口头承诺归还但始终未履行;檀某因惧怕刘某某职权打击报复,最终被迫放弃诉讼追偿。
全案涉案金额:刘某某累计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 406.916885 万元,其中索贿款项为本案 100 万元。
(二)两级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认定刘某某构成受贿罪,索贿 100 万元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全部涉案 406.916885 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理由
刘某某及辩护人主张:案涉 100 万元属于正常民间借贷,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索贿。
二审法院改判
维持定罪、量刑部分;认定檀某系被勒索交付财物,无行贿故意,刘某某未为檀某谋取任何利益;改判:普通受贿款 306.916885 万元上缴国库,被勒索产生的索贿款 100 万元发还被害人檀某。
(三)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清单列明)
国家工作人员以 “借款” 名义向职权管控对象索要资金,有能力还款却长期拒不归还,是否构成索贿?
受贿案件中,被索要方因被勒索交付财物、无行贿故意时,涉案索贿款应当追缴国库还是返还被害人?
2026 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施行后,本案定性、财物处置规则有哪些新适用标准?
三、新旧司法解释对比测评
结合本案,对比 解释一(2016)与解释二(2026)核心差异,明确新法适用规则(新法施行时间:2026 年 5 月 1 日,两解释并行,规定冲突以解释二为准)。
对比维度 | 法释〔2016〕9 号(解释一) | 法释〔2026〕6 号(解释二) | 本案适用影响 |
索贿基础认定 | 仅明确索贿属于受贿罪从重处罚情节,未细化 “以借为名索贿” 认定标准 | 细化隶属、制约关系认定:不限于直接上下级,结合职能、惯例综合判定;以单位 / 个人名义借款、依托职权施压均可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 强化刘某某利用案件查处职权制约檀某、变相索贿的定性依据 |
赃款追缴规则 | 仅原则性规定追缴违法所得,未区分行贿人、被勒索被害人情形 | 确立三层追缴规则:优先追缴原物;原物转化追缴转化物 / 对应份额;无法追缴则追缴等值财产;明确区分行贿财物与被勒索财物处置方式 | 直接支撑二审 “100 万元发还被勒索被害人” 的裁判逻辑 |
“为他人谋取利益” 认定 | 承诺、实施、事后收受财物均认定为谋利 | 斡旋受贿、职权制约型受贿:仅承诺谋利即构成,未转达请托不影响定罪;收紧谋利要件 | 本案檀某无任何请托、刘某某未谋利,直接排除行贿成立 |
退赃与被害人保护 | 无区分被害人类型的处置规则 | 区分行贿人与刑事被害人,被勒索交付财物的当事人属于刑法意义被害人,合法财产优先返还 | 本案核心改判的直接法律依据 |
核心法律条文援引(真实生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法释〔2026〕6 号第二十三条(追缴规则):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般追缴原物;原物转化追缴转化物;无法追缴可追缴等值财产;赃款由被勒索被害人交付的,依法返还被害人。
法释〔2026〕6 号第十三条(谋利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制约他人收受财物,未为对方谋取利益、对方无请托意图的,不认定对方具有行贿故意。
四、七步分析法:结合司法解释二 全案专业拆解
结合 2026 年最新司法解释,采用七步分析法逐层论证本案定性、量刑、财物处置,逻辑闭环拆解争议问题。
第一步:判定主体身份与职务便利(基础定性)
刘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纪委办案人员,依法享有案件查处职权。檀某作为案件协助调查人员,人身、经营活动均受刘某某职权制约,双方存在明确的职务隶属与制约关系。
依据:法释〔2026〕6 号第十四条,职务制约关系不限于直接上下级,结合办案职能即可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二步:区分 “民间借贷” 与 “以借为名索贿”(核心区分)
合法民间借贷与变相索贿可通过借款事由、还款意愿、双方地位、履职关联四点区分:
借款事由:刘某某借款用于炒股,非生活、生产紧急需求,无真实借款刚需;
地位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檀某因案件调查被迫出借,非自愿借贷;
还款行为:刘某某具备足额还款能力,长期拒不还款,主观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履职关联:借款行为发生在案件调查期间,完全依托办案职权施压。
结论:案涉 “借款” 仅为幌子,不属于民间借贷,符合以借为名索取财物的特征。
第三步:认定刘某某行为构成索贿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索取他人财物即构成索贿,无需为对方谋取利益。
结合司法解释二新规:刘某某主动提出资金要求,利用办案职权形成心理强制,檀某因惧怕职权打击被迫交付资金,属于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刘某某长期拖延还款、变相占有财物,进一步佐证索贿主观故意。
第四步:划分被索要财物的五类情形
结合司法实践及司法解释精神,将索要型受贿中被索要方分为五类,这是财物处置的前提:
一拍即合:主动配合行贿,具有行贿故意,财物追缴国库;
半推半就:不情愿但为办事交付财物,违背意愿但认可利益交换,认定行贿;
接受谋利:接受对方提供的利益,认可权钱交易,认定行贿;
事后请托谋利:交付财物后主动请托办事,转化为行贿;
被勒索型:无任何请托、未获取任何利益,交付财物完全违背主观意志,属于刑事被害人,不构成行贿。
本案归类:檀某属于第五类被勒索型,全程无请托、无谋利诉求,刘某某也未提供任何帮助,檀某无行贿故意。
第五步:结合司法解释二判定涉案财物处置规则
法释〔2026〕6 号第二十三条对贪污贿赂案件赃款处置作出明确分层规则,也是本案二审改判的直接依据:
普通行贿财物:行贿人具有行贿故意,赃款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被勒索财物:被索要方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赃款优先返还被害人;
多层追缴限制:本案 100 万元未被转化、灭失,无需追缴等值财产,直接原款返还即可。
据此,一审将全部款项追缴国库存在适用错误,二审改判完全符合 2026 年最新司法解释要求。
第六步:量刑规则适用(结合新旧解释)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明确:索贿依法从重处罚,该规则在两部司法解释中均予以保留;
法释〔2016〕9 号明确受贿数额特别巨大(300 万元以上)的量刑标准,本案总金额超 400 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刘某某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属于酌情从轻情节,一审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第七步:新法溯及与适用边界(实务延伸)
法释〔2026〕6 号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审理未结案件、新受理案件均优先适用新规;
对于 “以借为名索贿”“被勒索财物返还” 两类案件,无论行为发生在何时,只要案件在 2026 年 5 月 1 日后审理,均适用解释二的追缴、定性规则;
新旧解释冲突时,一律以解释二为准。
五、高频 FAQ 问答
Q1:国家工作人员以 “借钱” 为由向管理对象要钱,有能力不还,一定构成索贿吗?
A:结合《刑法》及 2026 年司法解释二,满足 3 个条件即构成索贿:1. 双方存在职务制约、管理关系;2. 借款无真实刚需,以借款为幌子;3. 行为人有还款能力却长期拒不归还,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单纯口头借款、事后积极还款的,可认定为民间借贷。
Q2:索贿案件中,被索要钱款的人一定构成行贿吗?
A:不一定。根据司法解释二,区分两种情形:1. 若被索要方为了谋取利益、主动配合,具有权钱交易意图,构成行贿,涉案财物追缴国库;2. 若被索要方被职权勒索、无任何请托、未谋取利益,则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不构成行贿,涉案财物依法返还本人。
Q3:2026 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相比旧解释,赃款追缴最大变化是什么?
A:新增分层追缴 + 被害人区分规则。旧解释仅笼统要求追缴违法所得;新解释明确:行贿赃款上缴国库,被勒索产生的索贿款返还被害人,同时细化原物、转化物、等值财产三类追缴方式,杜绝 “一刀切” 追缴。
Q4:索贿和普通受贿在量刑上有什么区别?
A:《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索贿必须从重处罚。在数额相同、情节相近的情况下,索贿的量刑重于被动收受型受贿,该规则在两部司法解释中持续适用。
Q5:本案二审改判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什么?
A:核心依据为法释〔2026〕6 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一是认定檀某无行贿故意,不属于行贿人;二是明确被勒索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而非一律上缴国库。
六、律师实务总结与执业提示
(一)本案整体裁判结论
定性结论:刘某某以借款为名,利用职务便利向檀某索取 100 万元,有能力还款却拒不归还,构成受贿罪(索贿),依法从重处罚;
财物处置结论:檀某系被勒索的刑事被害人,无行贿行为,案涉 100 万元索贿款依据 2026 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返还被害人;其余普通受贿款项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裁判评价:二审判决精准适用最新司法解释,区分行贿人与被勒索被害人,厘清变相索贿与民间借贷的边界,是 2026 年新法适用的典型参考案例。
(二)三类人群实务风险提示
公职人员:切勿以 “借款、周转” 等名义向职权管理、制约对象索取财物,长期拖欠不还将直接被认定为索贿;即便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也无法规避刑事风险。
企业经营者、涉案配合调查人员:遭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勒索索要财物时,保留短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借款协议等证据,案发后可依法主张被害人身份,追回被勒索款项。
法律从业者:2026 年 5 月 1 日后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优先适用司法解释二,重点审查职权制约关系、谋利意图、财物交付主观状态三大要点,精准区分行贿人与被勒索被害人。
七、律师简介
徐明锋 律师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 &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专业资质)
社会兼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荣誉: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服务范围: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核心业务板块
职务犯罪辩护: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犯罪案件,精通骗补类、隐性腐败类职务犯罪辩护。
经济 & 知识产权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
重罪 & 死刑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大宗毒品犯罪、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涉黑涉恶犯罪:套路贷、软暴力、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涉黑涉恶案件,曾办理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专项刑事服务:37 天黄金取保、不起诉法律意见、缓刑辩护、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办案风格与优势
地域优势:深耕安徽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本地司法惯例。服务区域: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
全流程服务:承接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精细化辩护:擅长梳理证据矛盾、区分罪名边界、挖掘从轻量刑情节,兼顾法理与情理。
公益服务:长期承接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死刑辩护案件。
办案风格:精细化质证、全流程案件跟进、情理法结合,深耕安徽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办理多起全省标杆性职务犯罪、涉黑、经济犯罪案件,多次获评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经典成功案例(节选)
职务犯罪类:单位行贿案,通过罪名辨析、自首情节论证,当事人获免予刑事处罚;多起滥用职权、受贿案件,成功争取缓刑、降档量刑。
经济犯罪类:诈骗二审案件,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推动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依法争取不起诉。
重罪辩护类: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涉案雷管 50 余万枚,量刑建议无期),认定从犯并挖掘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多起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成功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取保 / 缓刑类:多起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
收费原则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罪名、办案阶段综合定价,签约列明全部收费项目,无隐形消费;对未成年人、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当事人实行费用减免与人性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