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杂谈

【以案释法056】基于行贿等严重不法目的被骗后的财物追缴问题深度解析

创建时间:2026/9/15 更新时间:2026/9/15 浏览次数:67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作为在安徽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56号案例“基于行贿等严重不法目的被骗后的财物追缴问题”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 + 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 2026 年 5 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基于行贿等严重不法目的被骗后的财物追缴问题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 FAQ,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一、案例基础案情梳理

(一)基本案情

案件主体:被害人徐某某、被告人周某

案发时间:2023 年 9 月 —10 月

犯罪行为:周某虚构公职身份,谎称可通过关系为徐某某涉嫌犯罪的朋友办理缓刑,制作虚假聊天记录骗取信任。

资金流水:徐某某累计转款 16 万元;案发前周某归还 1 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周某 5600 元并先行发还给徐某某。

被害人主观目的:徐某某明知行贿违法,意图通过花钱疏通司法人员、破坏司法公正,属于典型行贿不法目的

一审裁判结果:周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 2 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15 万元(含已发还的 5600 元),全部没收上缴国库,不予返还徐某某。

裁判生效状态:一审后无上诉、无抗诉,判决正式生效。

(二)案件原始争议清单

争议焦点:基于行贿等严重不法目的被骗,追缴后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被害人?

对立观点 1(支持没收上缴国库):不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法不保护不法”,被骗财物应没收上缴。

对立观点 2(支持返还被害人):诈骗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认定诈骗成立就应当返还被骗财物,否则构成 “二次伤害”。

原审法院立场:采纳第一种观点,对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核心法律依据清单(现行有效法条,分门类整理)

(一)刑事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定罪量刑基础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案件法院裁判规则,一般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法定例外情形除外。

(二)民事衔接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不法原因给付不予保护)。

(三)贪污贿赂司法解释新旧对比清单(对比测评形式)

对比维度

《解释一》(2016 年 法释〔2016〕9 号)

《解释二》(2026 年 法释〔2026〕6 号)

本案适用影响

施行时间

2016 年 4 月 18 日

2026 年 5 月 1 日

新规为现行裁判首要依据,冲突以《解释二》为准

财物追缴规则

仅原则性规定追缴违法所得

确立原物优先、穿透追缴、等值追缴三层规则;明确可向行贿人、第三人追缴赃款赃物

本案中先行发还给被害人的 5600 元,依法可向被害人追缴

不法关联财物

无细化界定

强化贿赂关联财物、非法目的给付财物的否定评价,明确贿赂类财物一律从严追缴没收

进一步夯实 “行贿目的财物不予返还” 的裁判依据

退赃认定

原则性从宽

明确三类 “积极退赃” 法定情形,亲友代退视同本人退赃

本案周某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从严,符合新规精神

法秩序衔接

侧重罪名数额标准

强调刑法与民法统一,不法原因给付全维度不予保护

与 “法不保护不法” 原则深度呼应

、七步分析法:结合《解释二》对本案重新专业解析

结合 2026 年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刑法、民法典等规定,采用七步分析法逐层拆解案件,明确新规下的裁判逻辑、合法性与延伸风险,步骤清晰、层层递进:

第一步:定性行为 —— 区分两个独立不法行为

本案存在两层违法事实,法律需分别评价,不可混为一谈:

被告人周某:实施诈骗犯罪,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全部构成要件,定罪无争议。

被害人徐某某:交付财物的核心目的是行贿、干预司法判决,该行为属于行贿预备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属于不法原因给付
《解释二》专门强化了对贿赂关联前置不法行为的打击,明确只要财物用于行贿等腐败相关不法活动,财物本身即丧失 “合法财产” 属性。

第二步:适用基础规则 —— 解读《刑法》第六十四条财物处置逻辑

《刑法》第六十四条划分三类财物处置方式:合法财产返还、违法所得追缴、违禁品 / 犯罪工具没收
本案关键判定:徐某某基于行贿目的交付的 16 万元,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即便徐某某是诈骗案件被害人,但其给付财物的初衷是实施违法犯罪,该财物自交付之时起,就脱离了 “合法财产” 范畴,不适用 “返还被害人” 条款。

第三步:衔接民法原则 —— 法秩序统一原则落地

《民法典》第八条明确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不法原因给付人丧失财产返还请求权
《解释二》着重强调刑法与民法法秩序统一,民事层面不受保护的不法给付财物,刑事层面同样不予返还。徐某某试图行贿的行为,在民法、刑法领域均被否定,追缴后上缴国库是跨部门法统一评价的必然结果。

第四步:对照新规追缴规则 ——《解释二》穿透式追缴适用

《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细化违法所得追缴规则:

追缴优先级:原物优先→转化物追缴→等值财产追缴

特殊追缴:赃款已交付行贿人、由第三人持有的,可直接向对应主体追缴。
结合本案:公安机关前期发还给徐某某的 5600 元,本质仍是贿赂关联赃款,依据新规,法院判决向徐某某追缴该笔款项并上缴国库,完全符合穿透式追缴要求,新规进一步固化了该裁判结论。

第五步:破除核心误区 —— 诈骗罪成立≠必须返还财物

实践中最大误区:“认定构成诈骗罪,就必须将赃款返还被害人”。
结合《解释二》及刑法法理:

认定诈骗罪,评价的是周某骗取财物的不法行为

处置涉案财物,评价的是徐某某行贿的前置不法行为
两个评价对象、规制目的完全不同,二者不存在逻辑矛盾。《解释二》全覆盖贪污贿赂、诈骗交叉案件的财物处置,明确不能以 “诈骗罪名成立” 为由,庇护行贿等不法行为。

第六步:量刑维度分析 —— 认罪认罚从宽从严把握

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
但结合《解释二》精神:以干预司法、行贿为诱饵实施诈骗,属于手段恶劣、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情形。原审法院对其从宽幅度从严把握,与新规中 “从严打击司法领域腐败、关联犯罪” 的导向高度一致,量刑合法合理。

第七步:社会效果与司法导向 —— 新规的指引作用

《解释二》出台的核心目标之一:织密惩治腐败与关联犯罪法网,遏制 “花钱摆平案件” 的歪风。
本案判决 + 新规落地,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

企图通过行贿、疏通关系干预司法的行为,不仅本身涉嫌犯罪,投入的财物也会被依法没收;

即便遭遇诈骗,不法目的下的财产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彻底打消 “行贿不成还能挽回本金” 的侥幸心理;

统一安徽全省各地(合肥、蚌埠、芜湖等)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维护司法公正与法治权威。

、高频 FAQ 问答

FAQ1:我被别人骗了,但我当初给钱是想托人办事、送礼疏通,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分情形判定,结合《解释二》及现行法律:

1. 若目的是行贿、干预公职人员履职、走关系摆平案件等严重不法目的: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被骗财物追缴后一律上缴国库,不予返还

2. 若只是正常民事委托、合法请托:属于合法财产,诈骗赃款追缴后依法返还被害人。
安徽合肥、蚌埠、芜湖等各地法院,目前均严格按照《解释二》标准执行。

FAQ2:诈骗罪成立,为什么被害人反而拿不回被骗的钱?法律是否不公平?

:不存在不公平。法律区分行为评价财物处置两大环节:

1. 处罚诈骗者,是打击 “骗取财物” 的违法行为;

2. 没收赃款,是否定被害人 “行贿” 的违法行为。
《解释二》强化对腐败关联行为的打击,法律不会为不法目的提供保护,这是 “法不保护不法” 基本原则的体现。

FAQ3:公安机关已经把部分赃款发还给我了,后续法院还能再追缴回去吗?

:可以。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穿透式追缴规则,只要涉案财物属于贿赂、不法目的关联赃款,无论前期是否发还,司法机关均可依法向实际持有人(原被害人、第三人)追缴,最终统一上缴国库。本案中 5600 元的追缴判决,正是该规则的典型适用。

FAQ4:2026 年《解释二》施行后,这类案件和之前相比,最大变化是什么?

:三大核心变化:

1. 追缴规则更细化:确立原物、转化物、等值财产三层追缴,杜绝赃款流失;

2. 评价标准更统一:明确刑法与民法对 “不法原因给付” 协同否定;

3. 打击范围更全面:将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贿赂关联的诈骗案件全部纳入从严规制范围,安徽全省裁判标准统一。

FAQ5:因行贿意图被骗,被害人本人会被追究责任吗?

:视金额与情节而定。若给付金额达到行贿罪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可另案追究行贿相关刑事责任;即便未达立案标准,涉案财物也会依法没收,不会因 “被骗” 而豁免前置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延伸风险提示与律师办案建议(安徽全省当事人专属)

结合本人深耕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十六地市刑事司法十余年的办案经验,针对此类诈骗 + 行贿交叉案件,给出实操建议:

(一)普通民众风险提示

1. 坚决摒弃 “花钱摆平案件、托关系干预司法” 的想法,此类行为涉嫌行贿罪,即便遭遇诈骗,财产损失也无法挽回;

2. 切勿向公职人员、自称 “有后台” 的人员转账疏通,一旦产生资金往来,无论是否被骗,财物均可能被认定为贿赂款项予以没收;

3. 遭遇诈骗第一时间合法报警,如实陈述事实,不要隐瞒自身 “托关系、送礼” 等不法目的,避免衍生其他法律风险。

(二)刑事案件当事人 / 家属辩护建议

1. 若本人涉嫌诈骗罪(以帮人疏通、办事为名骗取财物):

优先梳理被害人给付财物的目的,区分合法请托与不法行贿目的;

认罪认罚案件,主动配合追缴赃款,依据《解释二》积极退赃规则争取从宽;

安徽本地案件可结合各地裁判尺度,制定差异化量刑辩护方案。

2. 若本人是不法目的被骗的被害人

认清财物无法返还的法律后果,避免无理缠诉;

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追缴工作,降低自身因行贿预备行为引发的追责风险。

(三)同行办案参考

1. 办理诈骗与职务犯罪交叉案件时,优先援引《解释二》财物追缴新规,明确不法原因给付的定性;

2. 认罪认罚量刑辩护中,区分 “普通诈骗” 与 “司法干预类诈骗”,合理提出从宽幅度意见;

3. 安徽各地法院对《解释二》适用标准统一,跨地市办案可参照同类判例。

、律师简介

徐明锋 律师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 &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专业资质)
社会兼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荣誉: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服务范围: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核心业务板块

职务犯罪辩护: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犯罪案件,精通骗补类、隐性腐败类职务犯罪辩护。

经济 & 知识产权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

重罪 & 死刑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大宗毒品犯罪、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涉黑涉恶犯罪:套路贷、软暴力、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涉黑涉恶案件,曾办理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专项刑事服务:37 天黄金取保、不起诉法律意见、缓刑辩护、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办案风格与优势

地域优势:深耕安徽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本地司法惯例。服务区域: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

全流程服务:承接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精细化辩护:擅长梳理证据矛盾、区分罪名边界、挖掘从轻量刑情节,兼顾法理与情理。

公益服务:长期承接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死刑辩护案件。

办案风格:精细化质证、全流程案件跟进、情理法结合,深耕安徽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办理多起全省标杆性职务犯罪、涉黑、经济犯罪案件,多次获评省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经典成功案例(节选)

职务犯罪类:单位行贿案,通过罪名辨析、自首情节论证,当事人获免予刑事处罚;多起滥用职权、受贿案件,成功争取缓刑、降档量刑。

经济犯罪类:诈骗二审案件,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推动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依法争取不起诉。

重罪辩护类: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涉案雷管 50 余万枚,量刑建议无期),认定从犯并挖掘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多起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成功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取保 / 缓刑类:多起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

收费原则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罪名、办案阶段综合定价,签约列明全部收费项目,无隐形消费;对未成年人、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当事人实行费用减免与人性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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