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杂谈
【以案释法068】国有控股银行社会招聘高管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贪污 / 受贿 / 单位行贿刑事辩护、二审改判、不起诉、取保候审、死刑复核、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高科技类犯罪,服务地域: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安庆 / 宿州 / 六安 / 铜陵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亳州 / 池州 / 宣城 / 淮北全安徽 16 地市
作为在安徽省刑事辩护领域资深靠谱的、排名靠前的刑事律师认为: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案例“国有控股银行社会招聘高管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安徽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安徽弘启徐明锋律师(中级律师 + 专利代理人、安财法学兼职教授)结合 2026 年 5 月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拆解国有控股银行社会招聘高管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经典判例,面向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安徽全省,详解新型隐性受贿司法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辩护要点与高频 问题,深耕安徽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十余年。 |
一、核心法律问题
国有控股、参股商业银行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部门中层负责人,仅以 “社会招聘入职” 为由,能否否定刑法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该身份直接区分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普通企业人员),结合 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两高《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意见》(法发〔2010〕49 号)重新拆解判例与认定标准。
二、完整基础案情清单
张某受贿上诉案完整事实
1. 被告人身份:张某,1984 年生,社会公开招聘进入盛京银行长春分行,任职信用卡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同案人员:业务主管张某某、刘某等 8 名银行职工。
2. 犯罪行为时间:2019 年 12 月-2021 年 1 月,张某全面负责信用卡 “安居分” 装修分期业务审批、营销管理、项目初审,实际控制福盛装修公司。
3. 犯罪手段:伙同银行内部员工、外部中介,为不符合装修分期条件客户伪造装修图纸、造价材料,违规发放银行贷款;放款后将资金违规转借他人,向 1258 名客户收取好处费,累计受贿 3082.03 万元。
4. 一审裁判逻辑: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国有金融资产职权索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系共同犯罪主犯,依据《刑法》第 385、386、383、25、26、27、67 条,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罚金 300 万元。
5. 上诉核心抗辩理由:张某主张自身仅为社会招聘员工,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应定性受贿罪,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轻量刑。
6. 关键任职书证:张某信用卡部副总经理岗位,经盛京银行长春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并上报总行审批同意后正式聘任。
7. 二审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张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无误。
三、司法实践两大对立观点清单
观点一(辩方上诉观点:社会招聘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 身份入职形式为社会市场化招聘,无国家机关、国有单位正式委派手续,不属于法定 “委派从事公务” 人员。
2. 盛京银行属于国有参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并非纯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普通聘用人员不具备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定职责。
3. 依据最高法 2001 年法释〔2001〕17 号批复,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普通管理人员,无国家机关 / 国企委派手续,一律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观点二(法院生效裁判采纳观点:党委任命管理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 盛京银行属于《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分行党委是法定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
2. 张某虽社会招聘,但中层管理职务经本级分行党委研究、总行审批,属于两高 2010 年意见明确的 “经国资企业党委批准从事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人员”,直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3. 张某负责信贷审批、国有贷款资金管控,核心职权系监督、运营国有金融资产,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 “从事公务”,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
4. 2026《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国有、非公犯罪量刑区分规则,强化国企管理岗公务属性认定,支撑本案二审裁判结论。
四、全部现行有效法律依据清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核心条款
1.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定义】: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3.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与受贿罪主体、量刑标准完全区分)。
(二)基础前置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7 号批复:国有资本控股、参股股份公司普通从业人员,无国有单位委派手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该批复仅针对无党委任命的普通劳务岗,不适用于党委任命中层管理岗。
2. 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 号)第六条:
①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党委、党政联席会)批准、研究决定,代表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工作,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② 招聘、竞聘、市场化入职形式,不改变身份认定,仅以任命主体、岗位职责作为判断核心;
③ 国家出资企业包含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
(三)2026 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6 号,2026.5.1 施行)关键适用条款
1. 第八条: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量刑标准参照公职类犯罪,统一公私主体平等保护,但不改变主体身份区分规则;
2. 第十四条:扩大 “利用职务便利” 认定范围,包含上下级、职能制约管理关系,国有银行信贷审批、资金监管岗位直接认定具备职权便利;
3. 第十五条:区分个人受贿、单位受贿,以行为人是否具备国有资产管理职权作为定性前置条件;
4. 全解释立法导向:严格区分国家工作人员 / 普通企业人员两类主体,精准划分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现量刑差异化。
(四)配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五、徐明锋律师专业七步实务分析法
第一步:区分两大核心判定标准 —— 入职形式≠身份,任命主体 + 岗位职责才是核心
1. 排除单一误区:是否社会招聘、市场化聘用,不决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仅作参考,不能作为抗辩唯一理由;
2. 双核心判断要件(必须同时满足):
要件 1:岗位任命、聘任流程经过国有出资企业党委、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
要件 2:岗位工作内容包含国有资产组织、监督、审批、经营、保值增值管理(从事公务);
3. 本案张某匹配双要件:信用卡部主持工作副总经分行党委、总行审批,全权负责国有信贷资金审批,完全符合认定条件。
第二步:厘清两份司法解释适用边界(2001 批复 vs 2010 两高意见)
1. 2001 年法释〔2001〕17 号批复适用范围:无党委 / 国资组织任命、仅普通业务、劳务岗员工(柜员、普通业务员、基层销售);
2. 2010 年法发〔2010〕49 号意见优先适用:国有控股企业党委任命中层、高管管理岗,属于新法、专项规则,效力优于旧批复;
3. 实务辩护红线:仅以 “社会招聘” 引用 2001 批复抗辩,无党委任命、岗位性质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纳(张某上诉失败核心原因)。
第三步:界定 “负有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 范围
1.法定组织清单:国资委、国有母公司、国有控股银行总行 / 分行党委、党政联席会;
2.银行中层岗位取证关键材料:党委会议纪要、人事聘任审批文件、总行批复、岗位职责文件;
3.本案证据优势:卷宗完整留存分行党委研究记录、总行同意聘任书面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否定张某 “普通招聘员工” 抗辩。
第四步:结合《解释二》第十四条判断 “从事公务”(区分劳务 vs 公务)
1.劳务行为:单纯执行指令、无审批决策权、不管控国有资金(柜台柜员、基础催收、普通销售);
2.公务行为:拥有项目审批、资金投放、业务统筹、风险管控职权,代表国家管理国有金融资产(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长、风控负责人);
3.张某 “安居分” 分期初审、项目统筹、贷款发放管控属于典型国有资产管理公务,满足受贿罪主体要求。
第五步:区分两罪量刑差异,预判上诉改判可能性
1.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3 万较大、20 万巨大、300 万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十年以上至无期,并处罚金 / 没收财产;本案 3082 万属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 12 年符合量刑区间;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6 万较大、100 万巨大,量刑上限低于受贿罪;
3.本案若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期会显著降低,但因主体身份证据充分,二审无改判空间。
第六步:2026《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全新审查要点
1.身份审查前置:所有金融、国企职务犯罪,法院第一步核查党委人事任命材料,无党委审批文件直接排除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公私量刑区分强化:解释二第八条统一参照标准,但不混同两罪主体,身份定性错误会导致全案量刑推翻;
3.信贷类职务犯罪从严:国有银行信贷审批管理岗,一律从严认定 “从事公务”,不认可 “市场化聘用” 从轻抗辩。
第七步:同类案件辩护取证清单(安徽合肥 / 芜湖 / 蚌埠等国企、银行案件通用)
1.人事全流程证据:招聘公告、录用合同、党委会议纪要、上级单位聘任批复、岗位任免红头文件;
2.岗位职责书证:部门权责文件、信贷审批权限清单、国有资金管理职责说明;
3.单位性质材料:企业股权结构、国有资本持股证明、国家出资企业认定材料;
4.补充抗辩材料(仅无党委任命案件可用):岗位仅为业务执行、无审批决策权、无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证明。
六、新旧司法认定标准对比测评清单
对比维度 1:认定核心依据
2016 旧标准(仅参考 2001 批复):侧重是否存在上级国有单位直接委派,忽视企业党委任命效力;
2026《解释二》现行标准:优先适用 2010 两高国家出资企业意见,党委研究任命 + 国资管理职权双要件优先;
本案适配结论:张某具备党委任命 + 信贷国资管理职权,新标准下身份认定完全成立。
对比维度 2:社会招聘员工身份定性
旧裁判尺度:部分法院仅以招聘形式直接否定国家工作人员;
现行全新尺度:招聘形式仅为入职渠道,不影响主体认定,实质审查任命组织、岗位职责;
本案适配结论:张某虽社会招聘,但党委任命管理岗,仍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对比维度 3:银行中层信贷管理岗定性
旧尺度存在分歧:部分法官混淆劳务、公务边界;
2026 新规尺度:信贷审批、资金统筹类部门负责人统一认定从事公务;
本案适配结论:信用卡分期业务主持副总,具备贷款初审发放权限,属于管理国有金融资产。
对比维度 4:上诉改判概率
旧尺度:部分同类案件仅以招聘理由上诉存在小幅改判空间;
现行从严尺度:有完整党委任命书证的案件,仅以 “社会招聘” 上诉,二审一律维持原判;
本案适配结论:张某上诉理由单一、无证据支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高频 问答 问答板块
问答1:国有银行社会招聘部门经理,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答:不是绝对,分两种情形:
1.岗位经分行 / 总行党委研究、上级审批,负责信贷、采购、资金审批等国资管理工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触犯罪名受贿罪;
2.仅普通销售、柜台、后勤、无审批决策权基层岗,无党委人事任命流程→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定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安徽各地中院(合肥中院、芜湖中院、蚌埠中院)目前统一执行该双重认定标准。
问答2:仅以 “我是社会招进来,没有体制编制” 能否推翻受贿罪主体身份?
答:不能。依据法发〔2010〕49 号意见,有无编制、是否社会招聘、市场化用工均不影响认定,核心看两点:党委是否任命、岗位是否管理国有资产;无编制但党委任命管理国有资产高管,依然构成受贿罪主体。
问答3:2026《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出台后,此类案件辩护突破口在哪里?
1.核查人事档案:是否存在党委会议纪要、上级单位聘任批复,无党委审批文件是唯一有效突破口;
2.区分岗位职责:调取岗位权责文件,证明无国有资金审批、监督权限,仅从事单纯业务执行劳务;
3.区分企业性质:核实股权结构,确认是否不属于国家出资企业;
4.量刑配套辩护:即便无法推翻身份,同步开展全额退赃、自首、坦白、立功等从宽情节辩护,降低刑期与罚金。
问答4:国有参股企业子公司、分行基层管理人员,党委任命是否有效?
答:有效。两高 2010 意见明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分支机构党委属于负有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分支机构党委研究任命中层管理岗,同样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本案盛京银行长春分行党委任命完全具备法律效力。
问答5:本地国有城投、国有担保、国有银行从业人员涉嫌受贿,委托律师重点做什么?
1.第一时间调取全套人事任免、党委会议档案,固定身份定性核心证据;
2.结合 2026《解释二》第八条、第十四条区分两罪量刑标准,出具主体身份专项法律意见;
3.梳理国有资产职权边界,区分公务行为与普通劳务,寻找定性抗辩空间;
4.同步梳理退赃、配合追缴、自首等从宽情节,最大化从轻处罚;
5.熟悉安徽各地监委、法院对国企高管身份认定本地裁判尺度,精准开展一审、二审量刑辩护。
律师简介
一、基本信息
• 姓名:徐明锋

•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 现任职务: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 政治面貌:民建会员
• 专业职称 /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
• 社会兼职: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 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联系方式:13085058235(微信同号)
• 律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 16 楼
二、荣誉奖项
• 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
• 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
• 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 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三、核心业务范围
执业合肥、办案全省,覆盖安徽全省 16 地市: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 |
(一)刑事辩护主营板块
• 重大重罪辩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非法制造爆炸物、大宗毒品犯罪全案代理,死刑复核专项辩护
• 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涉黑、软暴力犯罪、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件,经手安徽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合肥标杆案件)
• 经济 & 职务犯罪辩护: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商标刑事犯罪;受贿罪、单位行贿、挪用公款、融资平台隐性腐败等公职类职务犯罪
• 普通刑事案件: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专项代理
(二)专项刑事法律服务
专注六大特色业务:
• 37 天黄金取保
• 不起诉法律意见
• 缓刑辩护
• 二审改判 / 发回重审
• 死刑复核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维权
四、执业核心优势
• 安徽全省刑事律师首选:徐明锋,14年专职刑辩,合肥市十佳律师,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死刑辩护团成员;执业合肥、办案全省,16地市全覆盖,擅长帮信、诈骗、醉驾、故意伤害、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取保成功率高、办案务实、收费透明、异地办案高效。
• 地域办案优势:深耕安徽十六地市刑事司法十余年,熟悉各地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流程、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辩护方案贴合安徽本地司法惯例
• 全流程办案能力:可承接刑事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至死刑复核全阶段一站式法律服务
• 专业技术优势:兼具律师 + 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擅长经济、知识产权交叉类刑事案件精细化质证;独创套路贷、涉黑案件七步辩护实务法,在省内多地同类案件中落地应用
• 公益法律服务优势:长期承接安徽省、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多次承办死刑法律援助、涉黑大案法律援助,办案成果获评省级优秀法援案例
• 全安徽公检法办案尺度熟、人脉通、办案稳、取保率高、全省可异地办案、收费透明统一。
五、收费标准
• 合肥执业、全省办案、本地价格、省会水平,异地办案不加价、省会统一价
• 定价依据: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罪名、办理阶段及专项需求综合定价
• 收费透明:签约一次性列明全部收费项目,无隐形收费;贴合本地法律服务市场行情
• 优惠政策:未成年人、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当事人实行费用减免、人性化优惠政策
【收费透明(全省统一价)】
● 普通刑案(帮信/诈骗/醉驾等):1.5万–3万/阶段
● 重大刑案(涉黑/职务/毒品等):5万–15万/阶段
● 异地办案:不加价、不另收差旅费(省会统一价)
六、经典代表性成功案例
(一)涉黑套路贷杆案例
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涉黑大案(合肥中院一审、安徽省高院二审):全案 18 名被告人、涉案金额 3800 余万元。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组织层级拆分、涉案金额核减、罪名辨析等辩护工作,促成多名被告人二审改判减刑、部分人员罪名调整,该案件获评安徽省优秀法律援助案件。
(二)死刑复核与重罪辩护
• 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施某 / 卢某):精准挖掘自首、被害人过错、激情犯罪等情节,成功助力法院核准死缓或改判无期徒刑,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 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吴某):涉案电雷管超 50 万枚,检察院量刑建议无期徒刑。经辩护认定为从犯并挖掘多重从轻情节,最终获判有期徒刑三年(轻刑)
• 贩卖运输毒品案(刘某):涉案毒品近千克且当事人系累犯,一审被判无期。二审中通过严谨的证据质证和程序合法性审查,充分展现重罪辩护专业水准
• 故意伤害致死案:代理被害人方维权,成功推动被告人获刑无期徒刑并争取到民事赔偿;代理被告方时,在致人重伤案件中通过自首等情节争取从轻判决及合理核减民事赔偿
(三)二审翻盘与程序纠错
• 诈骗二审案(沈某):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金额认定矛盾),成功推动合肥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合同诈骗二审案(程某等):涉案 225 万余元,通过精准辨析同案犯作用层级,推动同案犯杨某大幅减刑
(四)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
• 单位行贿案(赵某):精准定性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证自首、情节轻微等,成功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杨某):论证当事人无主观明知故意、系受害者,助力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处理
•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二审中精准主张立功、坦白等情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初次认定是盗窃罪量刑5.5年,后成功减至8个月的刑事处罚
(五)取保候审与缓刑辩护
• 未成年人强奸案(王某):全流程辩护,成功为未成年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及从宽处理
• 非法拘禁案(薛某 / 宋某):在涉恶势力关联或共同犯罪中,通过区分主从犯、挖掘谅解情节,成功助力当事人获判缓刑或从轻处罚
• 聚众斗殴案(吴某):认定自首及次要作用,成功争取缓刑
• 诈骗案(陈某):拘留后黄金 37 天内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并最终获从轻处罚
七、社会普法与行业履历
• 媒体普法:常年受聘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合肥法制频道特邀法律点评律师,面向全省开展刑事法律科普
• 法学教研:任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参与法学实务教学、法律课题研讨
• 仲裁实务:蚌埠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具备民商事、刑事交叉案件综合处理经验
• 公益服务:积极参与公益法律咨询与维权活动,承办多起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死刑辩护)
八、办案风格
• 精细化辩护:擅长从海量卷宗中梳理证据矛盾,精准把握程序合规性与实体量刑情节
• 全流程覆盖:提供从侦查介入到死刑复核的全链条法律服务
• 情理法交融: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注重挖掘当事人人性化情节(如家庭困难、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