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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018】结合《解释二》为避免政府违约而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深度解析

创建时间:2026/8/14 更新时间:2026/8/16 浏览次数:181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执业领域: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等案件辩护。

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18号案例“为避免政府违约而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合肥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曾任A市Y区区长兼大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1.2006年8月,管委会与香港精博集团约定:出让80亩土地,超出18万元/亩部分财政返还。

2.2007年1月,国家政策明令禁止土地出让金返还。

3.2009年6月,子公司艾诺威公司以93.09万元/亩竞得土地,应返溢价金6007万元。

4.李某某经区长办公会研究,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名义分两次拨付6007万元,附投资、税收、审计、承诺等约束条件,意在新官理旧账、避免政府违约。

5.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指控。

、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为“重大损失”;15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3.法释〔2026〕6号(解释二):

完善单位犯罪、新型腐败、追缴退赃、非公参照规则,实现定罪量刑全覆盖。

强调职务行为合法性、主观故意、实际损失、追缴可挽回性的实质判断。

4.国务院及最高法政策:

国办发〔2006〕100号:严禁以招商引资名义变相减免/返还土地出让金。

2015年国务院通知:已签合同优惠继续有效,已兑现不溯及既往。

最高法判例与政务诚信文件:禁止“新官不理旧账”,保护企业信赖利益。

、法释〔2026〕6号出台后的最新司法认定

(一)主观要件:无滥用职权的故意,不符合渎职罪主观归责

1.李某某行为目的是履行政府承诺、避免违约、维护政务诚信,无徇私、无非法占有、无利益输送。

2.经集体研究、签批、发文、审计、附条件支付,区别于个人独断、恶意违规。

3.依据解释二精神,职务行为合法性优先于形式违规,无主观故意则不满足滥用职权罪核心要件。

(二)客观要件:未造成“确定、终局、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1.奖励为附条件可撤销、可追缴:未达标可追回资金或以土地、房产、设备折抵。

2.公诉机关未完成损失评估、审计、追缴可能性证明,损失未固定、未确定。

3.按渎职司法解释(一),经济损失需实际、终局、无法挽回;本案属或有风险,未达入罪标准。

(三)政策适用:解释二与政务诚信导向高度一致,出罪理由强化

1.解释二从严认定隐性腐败、从宽认定履职善意,对“为公共利益、为履约”的职务违规作限缩入罪。

2.2015年国务院文件对政策过渡期承诺予以追认,最高法多份判决支持企业依约主张返还权利。

3.追究刑责与法治政府、新官理旧账、保护营商环境相悖,不具有刑事惩罚必要性。

(四)与贪污贿赂解释二的关联定性

1.本案不涉及受贿、行贿、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贪贿罪名,无赃款赃物、无违法所得,不适用解释二关于计价、追缴、退赃的入罪规则。

2.形式违规属行政违法范畴,可问责、可追偿,但不上升为滥用职权罪。

五、结论

在法释〔2026〕6号实施后,结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渎职司法解释(一)及政务诚信司法政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避免政府违约、兑现历史承诺、新官理旧账,以合规方式变通返还土地出让金,主观无滥用职权故意,客观未造成终局性重大损失,不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六、律师提示(安徽地区适用)

1.土地出让金返还类渎职案件,重点审查:主观目的、决策程序、损失确定性、政策过渡期、追缴可能性、政务诚信。

2.法释〔2026〕6号强化实质公正、平等保护、善意履职出罪,对安徽地区职务犯罪辩护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3.涉及合肥及安徽各地市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固定无罪/轻罪证据。

七、律师简介

徐明锋律师

执业机构: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资质: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荣誉: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安徽省直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专业领域:安徽合肥职务犯罪辩护、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案件、重罪辩护、二审翻盘、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辩护

区域优势:深耕合肥及安徽各地市司法实践,熟悉本地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精细化辩护,情理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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