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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020】结合《解释二》房屋交易型受贿中价格认定报告审查规则深度解析

创建时间:2026/8/16 更新时间:2026/8/16 浏览次数:161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执业领域: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等案件辩护。

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18号案例“为避免政府违约而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合肥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陶某某系某市城管局原副局长,2005—2013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低价购房、高价售房等方式收受财物:

1. 2005年5月以200万元购威尼斯花园82号别墅,一审价格认定市场价335.121万元,认定受贿135.121万元;

2. 2013年2月以800万元出售该别墅,一审价格认定市场价653.465万元,认定受贿146.535万元;

3. 2009—2010年以500万元购长广溪花园152号别墅,一审价格认定市场价629.8093万元,认定受贿129.8093万元。

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审改判:第1起受贿数额调整为50万元,第2、3起不予认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二)核心争议

1. 价格认定报告是否必须载明依据、过程、方法?

2. 法院对房屋价格认定报告应作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3. 《解释(二)》实施后,房产计价、鉴定、追缴规则如何适用?

三、法律适用依据(现行有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定罪量刑)

2. 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明显高于市场价售房,以受贿论处,数额按市场价与实际成交价差额计算。

3. 《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价格认定结论书必须包含事项描述、依据、过程及方法、结论;市场法需选取3个以上可比实例并进行差异修正。

4. 《解释(二)》(2026)第十二条:价值不明财物必须价格认定;真伪不明财物必须真伪鉴定;受贿数额一般按收受时价值认定;按授意购买以行贿人实付金额计赃;追缴坚持原物优先、穿透追缴。

5. 《刑事诉讼法解释》:对鉴定意见、专门性问题报告应审查检材来源、过程方法、专业规范,参照鉴定规则审查价格认定报告。

四、《解释(二)》出台后:房屋价格认定报告审查的最新规则

(一)价格认定报告必须“完整披露”,缺一不可

1. 法定必备内容

依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价格认定报告必须载明:

价格认定依据(法律法规+交易资料、数据);

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市场法需列明可比实例、修正过程、计算方法);

价格认定结论。

仅结论无过程的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 《解释(二)》强化强制鉴定/认定义务

《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

房屋等价值不明财物必须价格认定;

报告需可核验、可质证,保障被告人质证权,符合刑诉法证据裁判原则。

(二)法院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走过场

1. 审查可比实例是否具有“关联性、相似性”

市场法核心要求:位置、面积、户型、建成年代、交易时间高度近似。

本案一审价格认定存在硬伤:

以5公里外、面积超500㎡、房龄差10年的山水湖滨别墅对比威尼斯花园82号别墅,不具有可比性;

以二期别墅对比一期,忽略小区环境、建筑年代差异,结论失真。

2. 必须考量影响成交价的“综合因素”

付款方式:长期分期付款对价格有贬损,未考虑则结论不当;

装修、添附、违建使用价值:应合理计入;

真实成交反证:同小区同期大量低价成交,可推翻偏高的可比实例选取。

3. 《解释(二)》新增“计价与追缴”刚性规则

数额认定:按收受时价值;按授意购买以行贿人实付金额计赃;

追缴:贿赂房屋优先追缴房屋原物;原物转化的追缴转化物/对应份额;灭失/善意取得追缴等值财产,彻底堵截利益输送。

五、本案在《解释(二)》下的最新裁判观点

(一)三份价格认定报告均不应采信

1. 报告未完整披露可比实例、测算过程、修正方法,不符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与《解释(二)》第十二条;

2. 可比实例选取不当、未考虑付款与添附因素、存在低价反证,不具备客观性、关联性。

(二)受贿数额重新认定

1. 第1起:以同户型同期真实成交价250万元为基准,200万元购入,差额50万元,认定受贿;

2. 第2起:高价售房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3. 第3起:同小区均价与成交价接近,不予认定。

(三)《解释(二)》适用要点

特定财物强制价格认定:房屋价值争议必须委托认定,且报告可质证;

实质审查贯穿始终:法院对房产计价独立判断,不盲从认定结论;

原物追缴:涉案别墅应优先追缴房屋,而非仅追缴赃款。

六、实务启示(安徽地区职务犯罪辩护要点)

作为合肥刑事律师、安徽职务犯罪专业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提示:

1. 质证价格认定报告:要求出具完整底稿、可比实例资料、测算过程,缺一则申请排除;

2. 检索同小区同期真实成交:用反证推翻不合理认定;

3. 紧扣《解释(二)》:主张按收受时价值计价、原物追缴规则,精准降低数额;

4. 程序辩护:以未保障质证权、认定方法违规否定报告效力,实现减损、改判、撤项。

七、结语

《解释(二)》实施后,房屋交易型受贿的证据标准更严、审查更实。房屋价格认定报告已从“结论采信”转向全过程实质审查。合肥及安徽地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须紧扣价格认定规范+刑诉证据规则+司法解释二,以精细化质证与法律适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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