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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024】收受未还清银行抵押贷款房产的受贿罪既、未遂认定深度解析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执业领域: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等案件辩护。
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24号案例“收受未还清银行抵押贷款房产的受贿罪既、未遂认定”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其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合肥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某,原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2002—2020年,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王某某给予的90万元+价值1532万余元别墅1套,合计1622万余元。该别墅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王某某首付649.9万元、贷款883万余元,双方约定贷款由王某某偿还,至案发尚有831万余元贷款本金未还清。
一审法院认定:于某某构成受贿罪,受贿总额1532万余元,其中831万余元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判决已生效。
二、争议核心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未还清银行抵押贷款的房产,如何认定受贿数额与既未遂形态?《解释二》施行后,裁判规则发生哪些变化?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收受房屋、汽车未变更权属登记,不影响受贿认定;以实际控制为既遂标准。
3.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一十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生效;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4.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受贿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标准;财物含财产性利益。
5.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5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受贿数额一般按收受时财物价值认定;
第十二条:特定财物须真伪鉴定、价值不明须价格认定;
第二十三条:追缴原物优先,原物转化追缴转化物,无法追缴追缴等值财产;明确向行贿人、第三人追缴情形。
四、《解释二》出台前裁判逻辑
1. 以房产总价值确定受贿数额:按行受贿合意,以房产整体价值1532万余元认定受贿总额。
2. 未过户≠未遂:刑事采实际控制说,已入住、使用即既遂,不受未过户影响。
3. 未还贷款本金部分认定未遂:房产存在银行抵押权,受贿人未实际取得对应经济利益;首付+已还贷款本金为既遂,未还本金831万余元为未遂。
4. 未遂认定利于追赃:拍卖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追缴,避免向被告人追缴未实际获利部分。
五、《解释二》施行后最新分析观点(徐明锋律师专业解读)
(一)受贿数额认定规则:坚持“收受时价值+合意总额”,与解释二高度契合
《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与此前“以房产合意总价值为基础”的裁判思路完全一致。
于某某与王某某就整套别墅达成行贿合意,约定于某某不承担贷款,故受贿总额仍应认定为1532万余元,不以是否过户、是否还清贷款而扣减总额。
(二)既未遂核心标准:维持“控制说+权利负担精细化分割”,解释二强化说理
1. 既遂判断仍以“实际控制”为核心
《解释二》未改变受贿既未遂基本标准,仍沿用控制说。未过户但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即成立受贿既遂,与2007年受贿意见、司法实践一贯立场一致。
2. 未还贷款本金部分仍应认定未遂
《解释二》强调财物价值与实际取得利益相一致,结合民法典抵押权规则:
银行对未还贷款本金对应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部分价值处于不确定、未完全取得状态;
受贿人对房产的控制依赖行贿人后续还贷,属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完全得逞;
精细化分割:首付649.9万元+已还贷款本金→既遂;未还本金831万余元→未遂,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3. 利息不计入受贿数额
行贿人已付利息属于贷款成本,不改变本金与抵押权状态,依据解释二精神仍不计入受贿数额。
(三)解释二对追赃规则的重大升级:原物优先、穿透追缴,裁判更具可操作性
《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确立原物优先追缴规则,直接固化本案追赃逻辑:
1. 贿赂房屋必须追缴房屋原物,不再变通追缴折价款;
2. 房产拍卖后,优先清偿银行831万余元贷款,剩余部分上缴国库;
3. 未遂部分对应的贷款金额不再向于某某重复追缴,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该规则解决此前追赃公平性质疑,与本案一审裁判结论完全兼容且效力层级更高。
(四)解释二不改变本案定性与量刑基础,一审判决仍具合法性
解释二对个人受贿数额标准、既未遂基础规则未作颠覆性修改,仅细化单位犯罪、新型腐败、追缴退赃等内容。本案一审以总价值计额、未还贷款部分未遂的裁判思路,在解释二施行后依然合法、合理、可行,同类案件可直接参照适用。
六、实务要点总结(安徽地区办案指引)
1. 数额认定:收受按揭房产,以双方合意的房产总价值认定受贿总额,不以未过户、未还贷否定总额。
2. 既未遂分割:
已实际控制房产→房产本身既遂;
未还清贷款本金→对应价值部分未遂;
利息→不计入数额。
3. 追赃处理:依据解释二,原物追缴优先,拍卖款先偿银行贷款,未遂部分不再向被告人追缴。
4. 辩护要点:
精准切割既遂/未遂数额,争取从轻处罚;
主张积极退赃,适用解释二从宽规则;
对房产价值异议,申请价格认定,落实解释二财物计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