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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025】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财政工程项目获利行为定性深度解析

创建时间:2026/8/19 更新时间:2026/8/19 浏览次数:173

作者: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执业领域:重大刑事犯罪、经济与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等案件辩护。

在刑事辩护,特别是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辩护与指控的焦点往往在于如何穿透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本质。近期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6年新《解释》,针对“以权谋利、以利掩权”的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是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书中的案例,结合《刑法》、2016年《贪贿解释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文中025号案例“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财政工程项目获利行为定性”进行深度专业分析,并分享对本案在新司法解释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裁判走向。如果您在安徽地区面临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困扰,正在寻找合肥靠谱的刑事律师或了解合肥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本文将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 基本案情

2011—2014年,B市财政局局长蓝某利用财政资金工程项目预算评审、招投标操控、工程款拨付审批职权,指定A招标公司操作中标,迫使中标单位将工程交由其无资质承揽。蓝某以中标公司名义组织施工,工程款经中标公司扣除税费、管理费后转入其控制账户,实际获利25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罪

一审认定:构成贪污罪

二审改判:构成受贿罪,核心理由为利润源于权钱交易,属于财产性利益

二、核心争议与法律适用焦点

1. 交易型受贿与贪污如何区分?

2. 索要工程项目自行施工获利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利益?

3. 《解释(二)》实施后,对本案定性、数额认定、职务便利范围产生哪些新影响?

三、现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处罚)

2. 法释〔2016〕9号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3. 法释〔2026〕6号(解释二):

第十一条:预期收益型受贿按实际获利或市场溢价认定

第十二条:特定财物真伪必鉴定、价值必认定

第十三条:斡旋受贿承诺谋利即构成,是否转达不影响

第十四条:职务制约关系不限于直接上下级,结合职能、惯例综合认定

第十五条:以单位名义收受归个人→定个人受贿

第二十二条:积极退赃认定规则;第二十三条:穿透式追缴规则

四、《解释(二)》出台后本案重新定性分析

(一)第一步: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资金来源与利益输送路径

贪污罪核心:非法占有本单位管理、经营的公共财物,通常伴随虚增成本、虚假验收、违规拨款等手段,造成财政资金直接损失。

受贿罪核心: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财产性利益,为相对人谋取利益。

结合本案与《解释(二)》认定:

1. 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无证据证明蓝某虚增工程量、套取公款,财政局按合同据实拨款,未产生公款损失

2. 工程款所有权转移至中标公司后,蓝某获取的是中标公司让渡的工程收益,而非直接侵吞公款

3. 中标公司与蓝某存在行政管理制约关系,交予工程是为获取拨款、招投标便利,符合权钱交易本质

结论:蓝某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认定为受贿罪,与二审结论一致,《解释(二)》进一步强化该定性规则。

(二)第二步:财产性利益认定——《解释(二)》的明确补强

原裁判以可货币化、低投入、低风险认定财产性利益。《解释(二)》提供更刚性裁判依据:

1. 可量化性:251万元利润已固定核算,符合解释二第十一条按实际获利计赃规则

2. 预期收益属性:蓝某事前筛选低风险、稳收益财政项目,属于确定性预期收益,按解释二应计入受贿数额

3. 无实质市场风险与自有资金投入:工程款来自财政拨付,项目验收可控,不属于正常商业机会,符合财产性利益特征

结论:案涉251万元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二)》实施后认定标准更清晰、更具可操作性。

(三)第三步:职务便利与索贿情节——《解释(二)》扩大认定范围

1. 蓝某对财政项目评审、拨款、招投标具有制约权限,依据解释二第十四条,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均属利用职务便利

2. 蓝某主动索要工程,属于索贿,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应从重处罚

3. 以挂靠中标公司名义承揽、利益归个人,按解释二第十五条直接认定个人受贿,排除单位犯罪抗辩

五、《解释(二)》实施后同类案件裁判规则提炼

1. 定性规则: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财政工程项目→无虚增套取公款→工程验收合格→利润来自相对人让渡→定受贿罪

2. 财产性利益判断:

能否货币量化

是否低/无自有资金投入

是否无实质市场风险

3. 数额认定:以实际获利额为受贿数额;未实际获利按市场溢价认定

4. 从重情节:索贿、多次作案、涉及财政专项资金依法从重

5. 追缴与退赃:适用穿透式追缴;全部退赃、配合追缴可认定积极退赃,依法从宽

六、辩护要点(徐明锋律师实务提示)

1. 定性之辩:严格区分贪污与受贿,重点审查是否虚增成本、虚假验收、违规拨款造成公款损失

2. 数额之辩:对利润核算提出异议,申请司法审计、价格认定,剔除合法成本、税费、管理费

3. 情节之辩:审查是否构成索贿;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4. 新规适用:依据《解释(二)》主张职务便利、财产性利益、预期收益的严格认定标准,防止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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